#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夏季征收公粮工作的指示   一、今年夏、秋两季征收公粮数额比例,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该地区夏、秋产量各占全年产量的实际比例拟定,报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执行。中央直属省、市报中央财政部批准执行。夏收特别少的地区,可一律于秋季一次征收,不进行夏征。去年和今春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如有因土地带苗转移而引起负担纠纷时,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办法,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执行之。   二、为保证国家需要,调剂市场,望各地尽可能地多征小麦。不能征收小麦的地区,得变通办理 ,征收适当数量的杂粮(大麦、豆类)货币和经济作物。征收经济作物的种类、数量和比价等事项,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各中央直属省(市)人民政府拟定,报   中央财政部批准执行。产棉区存棉户得以棉花抵缴夏季公粮,其比价可照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发布的《关于保证棉粮比价的指示》的规定办理。夏季特产(如茶叶、蚕丝、果木等)多的地区,得酌征一部分货币。征收货币的期限不可过短,并应事先向农民做广泛宣传,以便预为准备。   三、为了顺利完成夏征工作,并为秋征工作准备条件,望各级人民政府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加强夏征的领导,组织一定力量,下乡宣传我人民政府的征收公粮的政策,并注意及时改进征收业务,试办征收解库的会计工作,以期做到结报及时,数字准确。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新区,并须在夏收后,进行查田定产,以便进一步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    总理 周恩来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