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关于贯彻执行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的指示及附件   (一)中央批准第四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的决议。这个决议,继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之后,进一步总结了镇压反革命斗争中的经验,解决了这一个时期在运动中所发现的问题,并且更具体地部署了今后的工作,中央认为这个决议是正确的。全党全军都必须坚决地完全地遵照执行。   (二)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的详情由各公安部长、厅长、局长和保卫部长向你们传达。第四次全国各公安会议的决议即由他们带去。   (三)把第三、第四两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决议系统地向全国党政干部,特别是向全体公安干部传达,向区乡干部传达(军队是营、连干部),并组织他们讨论学习,解答他们的疑难,使他们真正了解,是保证镇压反革命斗争正确地健康地继续深入和发展的重要关键。为此,你们应将罗瑞卿同志八月三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作关于镇压反革命工作的报告(前已发下,其中主要内容是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决议)和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决议发给上述干部,组织他们阅读(不识字的,则向他们讲解),并以县、市为单位(军队以师或团为单位)用三天时间至五天时间组织他们讨论,然后由领导同志把他们所提出的问题,加以研究和解答。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干部都应讨论和学习这两个文件,藉以提高干部的水准,贯彻政策的执行。   (附:) ## 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 ## (1951年9月17日通过)   今年五月中旬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以来的四个月中,全国各地坚决、正确地贯彻了镇压反革命运动高潮末期的谨慎收缩方针,实行了中央更加完备的更加具体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严肃和谨慎相结合的政策,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积案的群众运动,组织了大批犯人进入劳动改造和发动了“中层”、“内层”的清理工作。所有这些,都取得了伟大的成绩,巩固和发展了镇压反革命的伟大胜利。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认为,在中央和毛主席密切指导下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及其具有重大意义的决议,是十分适时和完全正确的。对于巩固成绩、避免错误和保障运动继续正常地健康地向前发展,起了决定作用。   目前,全国的极大部分地区,对于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和反动会道门等五个方面的敌人,经过捕、杀与关押其中大量的首恶分子以后,镇压反革命的斗争已经进行得彻底。或者是比较彻底了。但是在一部分地区,特别是在那些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由于镇压反革命的运动还没有充分开展,或者开展得较晚,甚而部分地区至今还没有进行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因此,反革命分子就镇压得不彻底,或者没有受到镇压。另有少数地区,因为领导控制不严,或者没有把政策的界限向干部交待清楚,甚至将捕杀权交给了区乡,或者因为有些干部思想作风不纯,特别是因为有些基层党政组织内部不纯等项原故,并曾发生过乱捕乱杀的错误。在广大新区,还由于运动的锋芒主要是打杀了土匪、恶霸,对于未公开参加土匪活动的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封建会道门头子,一般地都打击得不够。在老区和城市中的反革命分子,一般地都镇压得比较彻底,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彻底的部分和方面。即在镇压比较彻底的省区中,也有若干不彻底的县、区、乡,并且还有根本没有触动的区乡。其次,目前不仅有效对反革命分子捕杀得不彻底的地区,群众还没有充分发动;就是对反革命捕杀已经不少的地区,也有许多县、区、乡,由于没有认真依靠群众和通过群众来镇压反革命,或者由于对镇压反革命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好或做得不够,因而群众还没有真正发动起来。就捕杀不足和发动群众不够这两个方面来讲,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发展现在还是很不平衡的。大部分镇压彻底的地区,民愤平了,群众彻底翻身了,社会秩序安定了。但是在那些镇压不够彻底或者根本没有触动的地区,民愤问题、群众翻身问题和安定社会秩序问题就都没有完全解决,或者没有解决。同时,许多地区还有相当数量的积案,至今尚未清理完毕,估计要到十月底。即较过去规定的时间增加一个月,才能清完;至今尚有大批犯人还未投入劳动改造。此外,清理“中层”和“内层”的工作,在过去几个月中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经验,有了很大的成绩,但要彻底和完成这项工作,还须使用很大的气力。因此种种,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认为:彻底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必须在全国各范围内继续开展和坚持下去,方能全部完成这个伟大的任务。   另一方面,必须指出,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间,若干干部和群众曾经发生过左的情绪和偏向,以及工作中的草率现象,自从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以后,已经得到了纠正。同时,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政策水平是提高了,大部分干部和群众中的积极分子,懂得如何更好地,也就是更坚决、更彻底地对待反革命分子和处置反革命分子。虽然有些地方,由于对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的精神有过一些片面的或不正确的了解,曾发生过束手束脚现象,但是也很快被纠正了。因此,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遵循中央和毛主席的正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路线,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及广大人民的支持,我们就能够在今后继续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中取得彻底的胜利。   为了使一切尚未发动镇压反革命的地区妥善地发动这个运动,为了使一切对反革命分子镇压得不彻底的的地区和不彻底的方面收到彻底镇压的效果,为了更普遍深入地发动群众,并在一切比较彻底的地区加快各方面的经常斗争,第四次全国各公安会议根据中央、毛主席的指示和罗瑞卿同志的总结报告,特作如下各项决议:   一、一切捕、杀反革命不彻底的地区,特别是那些根本没有触动的地区,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五二年四月三十日止的六个月内,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清理积案和追捕在逃反革命分子等项工作,有计划地把一切应该捕、必须捕、但现在尚未捕的反革命分子逮捕起来,把一切应该杀、必须杀、但现在尚未杀的反革命分子坚决杀掉,藉以彻底消灭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和反动会道门五个方面的坚决反革命分子,并使群众的政治警惕性获得普遍的提高。各个地区,除对反革命已经镇压得彻底的县区乡外,都应切实分析运动的真实情况,订出继续镇压反革命的总的计划和适当数字,经过反复研究和严格审查后,付诸实行。在实行时,必须与当地正在实行的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土地改革、抗美援朝、民主改革、宗教改革等项工作密切结合起来。经验证明,凡是这样结合进行的地方,不仅镇压反革命工作收到很大的效果,而且其他工作都得到了有力的支持。   二、为了避免在某些地区发生过的草率和混乱现象,保证在继续镇压反革命斗争中间不致发生偏差和错误,达到充分发动群众、彻底消灭反革命的目的,一切地方,在继续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中,必须严格遵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所规定的政策和工作路线。凡是可杀可不杀的反革命分子,坚持一律不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凡是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坚持一律不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是非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反革命分子,就应坚决处死。凡是罪证确实应该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就应坚决捕起来。特别重要的大行政区、省、专区三级领导机关,必须对镇压反革命工作严格控制,勤加检查,反复审查捕、杀名单,并用各种方式向干部和群众反复交待政策。全国各地,除现行犯外,必循遵守捕人批准权属专署一级、杀人权批准属省一级、离省远者由省派代表前往处理等项规定。凡捕人杀人,必须要有充分的准备,如果没有准备好,就不要动手。整个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一切公安机关和有关镇压反革命的机关的负责同志,都必须和过去一样,坚决接受党委的领导。   三、鉴于过去有些县区乡,因为党政组织不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发生了镇压不彻底的现象,或乱捕乱杀的错误,因此决定:一切由于党的基层党政机关内部不纯以致反革命镇压不彻底的地区,或是犯了大错误的地区(这种地区在全国说来是少数),在县区乡党政组织没有整顿好和领导力量没有加强以前,除现行犯,必须一律继续停止捕人杀人,等待县区乡组织整顿好了(包括在县区乡组织中清除可能有的反革命分子在内)和领导力量加强了之后,再去进行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对于此种地区,必须忍耐,不可性急。   四、在那些受了严重灾荒、当地工作是以救灾为主的地区,即使镇压反革命尚不彻底,或尚未开始,也不要把镇压反革命当作中心工作。这种地区的镇压反革命工作应配合救灾工作去做,只有对现行反革命犯,特别是那些破坏救灾工作的反革命分子,才给予坚决的镇压。   五、在镇压反革命确实已经达到了彻底的县、区、乡级某些市区,即应结束镇压反革命的运动,转入经常性的对暗藏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工作。此类县区乡或市区的判定,由省(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经党委讨论通过),报告大行政区及中央公安部备案。   六、过去六、七、八三个月大规模清理积案的工作,有很大成绩。经验证明,清理积案必须走群众路线,才能做好。许多地方采用了这样的办法,即使对于有民愤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由干部携卷到乡村、到街道,和群众商量量刑,巡回审讯,发动群众控诉 ,经过群众补充和对证材料,甚至吸引群众参加判决,然后再由法庭审慎宣判。我们采用这种办法,量刑既准又快,又能充分发动群众,获得广大群众的拥护,又能避免现在单纯审讯中许多难于避免的错误。所有过去的积案,除一部分案情复杂需要长时间才能清理者外,务求于十月底清理完毕。为慎重起见,在清理工作基本完成时,应进行一次重点复查,纠正可能有的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错误。少数业已证明确系错捕错杀者,应作适当善后处理。对于特务分子的清理,要注意挤清材料,扩大战果。在反革命罪犯中,特别是未决犯中,进行惩治反革命条例的教育,经验证明,对于促使反革命分子认罪和分化瓦解敌人,效果甚好,各地均应推行。   七、对罪犯实行强迫劳动,是消灭反革命分子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彻底改造犯人成为新人的一项基本政策,这是包含着极端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的一项工作,必须十分重视。目前各地应着重组织专、县两级就地劳动改造的工作。由大行政区和省级的领导机关统一筹划,实行因地制宜,集中领导,分散经营,由小到大,由分散到集中的方针。犯人生产,一般以从事农业、水利、筑路、造屋等工程为主,由小型轻工业或手工业为辅。犯人生产,必须有精密计划,必须作长远打算,必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必须纠正和预防单纯营利、或与民争利、或与国家经济建设计划脱节的错误倾向。经济核算制度和会计监督制度,加强生产管理和加强技术管理等项,都应着手准备,逐步实行。为了保证现在所有应该劳动改造的犯人,都能在今年内全部投入生产,并争取在一九五二年到一九五三年的两年内,由部分自给逐步做到全部自给,各地必须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取得个有关部门的密切协助。干部和监护武装尚未完全解决者,因依照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决议迅速调补解决之。目前管理犯人生产工作的干部太少太弱,必须调配一批骨干分子以为核心。   八、凡是已经进行过清理“中层”、“内层”工作的地方或部门,都清查出一批反革命分子和政治上的异己分子,因而也就初步地达到了纯洁组织,提高觉悟,团结内部,巩固统一战线,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并使所有的人也都受到一次深刻的政治教育和阶级教育,划清了革命与反革命的界限。过去几个月的经验告诉我们,在清理“中层”的工作中,共产党员必须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亲密合作,必须掌握团结多数人员打击少数反革命分子的方针。在整个过程中,要一层一层的深入,逐步做小审查的范围,孤立和暴露反革命分子。凡不属于反革命性质的人们,在自觉坦白交代清楚之后,应迅速加以处理,不可拖延,以便团结他们,共同对付反革命分子。在这以后,要利用一个极短的时间,发动一次群众性的检举,藉以暴露那些怙恶不悛、拒不坦白的隐藏的反革命分子。一切尚未进行此种清理的地方或部门,都应利用上述经验,在今年冬季普遍清理一次。至于那些已经清理但不彻底的地方或部门,可留待今冬明春在整风和整党中灾区清理。   九、军队内部的清理工作,是在有组织有领导和严格控制之下进行的。个别单位犯有刑讯逼供、制造罪犯的错误,但就整个运动说来,一般是正确和健康的。这是全国胜利以后一次大规模的政治整军,使全军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起来。目前,有的地方才开始清理、或者还未进行清理的部队,特别是有些情况比较严重但还未进行清理的部队,必须在今年十月起至年底止的三个月内完成清理工作。抗美援朝的部队,亦应进行必要的清理(关于这方面的问题,需要召集一次专门会议来解决)。已经清理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有政治问题的分子,目前还有一大批尚未处理,必须在今年年底以前谨慎而又严肃地基本上处理完毕。处理的政策和方法,除少数须由上级批准判处死刑以外,绝大部分的罪犯仍是将他们组织起来进行劳动改造,切不可大批清洗,推出了事,否则就会遗害社会和遗害人民。此种劳动改造工作,原则上应由军区、军分区自己进行,有些可以交由地方公安机关统一进行。由于清理工作一般只清出来一些已经暴露的反革命分子,而真正潜伏的反革命分子则清出的较少,外部的反革命分子又可能继续混入,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军队内部对于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将是更加尖锐和更加复杂,必须结合今后整党及其他工作,继续注意纯洁内部和加强军队经常性的保卫工作,其中应特注意侦察工作。   十、一切公营和较大的私营工厂、矿山、企业和专科以上的学校以及全部中、小学的教职员,原则上均应普遍清理一次。但因为情况复杂,为慎重起见,关于上述两个方面的清理政策和办法,中央将另有专门指示,这里不来详说。   十一、伟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肃清了大量的已经暴露出来了的反革命分子,但尚有许多隐藏下来、伪装起来和由国内外敌人陆续派遣进来的反革命分子,则要经过长期斗争,经过严密的侦察工作,才能解决。因此,全国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和交通要道,必须用极大的努力加强侦察工作。此次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的运动,为开展侦察工作造成了良好的条件,必须运用此种条件去建设特种工作和组织专案侦察。必须将运动中发现的大批线索,加以系统的整理。必须加强同帝国主义特务的斗争,加强技术侦察,加强审讯工作。对于每一个重要案件的破获,均须总结经验,教育干部,以提高业务能力。对于公安机关的侦察机构应当加以改变,使业务工作更加合理,使掌握侦察业务的干部更加专门化,以适应今后同隐蔽特务作斗争的需要。为此目的,由中央公安部于本年内召集一次侦察工作会议,以总结经验和确定今后侦察业务上的若干具体问题,   十二、经济保卫工作是今后经常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警惕敌人对我重要建设的破坏阴谋,应当引起更大的重视。除尽力健全保卫工作的机构,加强财政经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工厂、矿山、企业中群众性的保安工作以外,特别要加强专门机关的侦察工作。各企业的领导同志必须把保卫企业的安全和管理企业,视为同等重要的任务。   十三、边疆地区和沿海地区、是国外反革命分子逃避和输入的场所。帝国主义及其走狗蒋介石匪帮,正在日益加紧对于我国边疆和沿海地区进行骚扰和破坏。因此,加强边疆和沿海地区的镇压反革命的斗争,并特别加强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中的工作,以巩固边防,已成为目前迫切的任务,今年六月的边防工作会议的决议,必须认真执行。   十四,帝国主义及其走狗蒋介石匪帮,正在千方百计地策划对于我们的领袖和党、政、军、民的首长,以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重要分子实行暗害,企图以恐怖活动来打击革命。全国胜利以后,在许多地方曾经发生过反革命暗害革命干部的事件,山东黄祖炎同志的被害,就是一个例子。因此,加强对领袖、对首长、对首脑机关及重要民主人士的警卫和保卫工作,同反革命的暗害活动作尖锐的斗争,经常保持充分的警惕性,必须引起十分注意。责成专署以上和师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和保卫机关负责,收集各地反革命分子的暗害案件(包括已破案和未破案的)归于一类,加以清理,找出线索,研究处理办法,做出结论,报告中央公安部。   十五、对于遗留在我国的帝国主义分子和一切外国的间谍、特务分子,必须彻底加以清除。对待他们的原则,依据国际惯例和依据我国目前同帝国主义作斗争的情况,主要是驱逐他们出境。只对于犯有最严重罪行而有证据确凿的少数分子,才判处徒刑。对于一切外国反革命分子的判处,均须中央公安部统一掌管。   十六、必须加强对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管制工作。其范围,在半老区和新区的农村中一般以不超过当地人口比例的千分之三为适宜,在老区和城市中一般以不超过当地人口比例的千分之二为适宜,管制面过宽是错误的。目前某些地区在管制工作中所表现的不策略的左的做法,其结果将增加和激起一些被管制分子同人民对立,必须予以纠正。同时,也要纠正和防止对于应当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却不加管制或放松管制的右的偏向。管制的正确方法,是行政管制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是政治管制、思想教育与监督劳动相结合。被管制分子的名单应当经审查,在农村,由区乡提出报县公安局审定批准。在城市,由派出所、公安分局提出,报市公安局审定批准。对于一些确有改悔的被管制分子,要适当取消管制,甚至提前取消管制,以利于分化和瓦解反革命。   十七、对于历史上曾和反革命统治或反革命阶级有若干联系、但是劣迹不多的人,对于政治上、思想上受过反革命影响、至今对共产党、对人民政府怀有不满情绪的人,以及社会游离阶层中的分子,只要他们在解放后未进行反革命活动,即应采取团结改造的方针。要向他们进行工作,讲明政策,号召有错认错,劳动生产,改造自己,不要不加区别地一律以反革命分子看待。只有这样,才能缩小反革命活动的社会基础,并孤立那些坚决的反革命分子。   十八、关于反动党团的登记工作,凡没有举办者,必须在各地条件成熟时一律举办。对于反动会道门的取缔,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和镇压反革命运动已经开展的城市,在经过充分准备之后,必须彻底进行。发动广大被迫被骗入道的群众的退道运动,退道费运动(没有道费的当然不要退),是在彻底摧毁封建会道门的斗争中带有决定意义的一环。   十九、对于反革命分子的家属进行宣传解释工作,具有团结多数人孤立少数反革命分子的重大意义。第三次全国各公安会议以后,因为各地重视不够,尚未全面开展此种工作。但就已有经验已足证明,反革命分子的家属中绝大部分是可以争取和教育,使其各安生业,并拥护政府的措施的。其中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动分子是极少数。因此,必须确定不移地对其中的大多数采取争取和教育的方针。城市公安派出所、农村区乡干部,应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种类型的反革命分子的技术进行经常性的适当的工作,召开小型的反革命分子技术的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情况,并解决他们中间的若干问题。对于不同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属以及这些家属中采取不同政治态度的分子,均有不同的对待。对于生活无着的分子,应协同有关部门,尽可能地安置他们,使其获得生活出路。   二十、充分发动群众是镇压反革命已否彻底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彻底镇压反革命的重要保证。凡是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认真发动了群众的地方,人民群众的觉悟水平就起了深刻的变化,主人翁的感觉和爱国的情绪都大大增强。因此,一切发动群众不够的地区,必须通过清理积案、继续捕杀反革命,或其他工作,采用各种形式,例如召开各界代表会、各级政治协商委员会、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控诉会,有领导地发动群众的检举运动和发动群众参加对于各种反革命分子的判决等等,大张旗鼓地向群众进行镇压反革命的宣传,使每一个人都受到镇压反革命的教育。在宣判大会上,杀、缓、关、管、放同时处理、全面地讲明政策的办法,是最好的办法。凡是没有这样作或作得不充分的地方,必须普遍推行此项办法。   二十一、吸引民主人士参加镇压反革命工作,对于稳定和团结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上中层知识界人士,对于巩固统一战线和扩大镇压反革命的宣传,都起了极好的作用。这样,不仅使他们亲身受到人民群众剧烈的阶级斗争的教育和锻炼,对于克服我们在镇压反革命斗争中的草率作风,避免发生工作中的错误,也有良好的帮助。因此,在计划继续镇压反革命斗争中,必须重视这条经验,坚持吸引民主人士与闻其事的正确政策。   二十二、治安保卫委员会是巩固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与反革命的斗争积极性的很好的组织形式。经验证明,只要此种委员会是真正由群众的选举产生,它的组织起来的过程,就是进一步发动群众的过程。几个月的经验证明,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的方针,是正确的。但是除少数地区外,多半尚未执行。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这方面的领导,并由中央公安部制定一个统一的组织和工作条例。   二十三、全国各地,除那些尚未进行镇压反革命工作的地方以外,应在今年十一月至明年四月的六个月内,以县、市为单位普遍召开一次防奸治安模范代表会议。其代表由人民群众选举或推选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有功的积极分子和成绩卓著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委员充当,总结镇压反革命的经验,发扬群众斗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各级公安机关通过人民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密切联系广大群众的一个重要形式。在今后几年内,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二十四、在伟大镇压反革命斗争中,全体公安人员都受到一次很好的教育与考验。今后应大力加强各级人民公安机关的工作领导、思想领导和政治工作,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组织性纪律性的教育。克服错误的思想倾向,特别是小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倾向;防止居功骄傲,提倡严肃谨慎;预防与克服新的强迫命令的作风;注意加强公安人员,特别是下层公安人员热爱群众的教育,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在公安部门中应严明奖惩,对于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英雄和模范工作人员,应予奖励;对于作风恶劣、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应有分别地予以批评、教育或惩处。人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人民公安部队应贯彻整顿内部的工作,清除政治上的不可靠的分子,并在党委同意之下,有计划地吸收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经过考验的许多干部和群众中的许多积极分子,来充实自己的力量。   二十五、在过去几个月内,各级领导机关派遣多数的视察组到小一级至几级去检查工作的方法,证明是了解情况、贯彻决议、传播经验、避免错误的重要领导方法之一。在今后继续镇压反革命斗争中,中央、大行政区、省(市)和专区共四级,都须继续派遣视察组到下面去。   二十六、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曾经规定,从县级起,直至中央,共五级,必须每五天由下级公安机关的首长用电话、电报或其他方法报告工作情况一次。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鉴于情况已经有了改变,决定:自今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五二年四月三十日止的七个月内,一般改为每半月报告工作情况一次,但在那些镇压反革命工作尚甚紧张的地方须每五天报告一次,省(区)市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注意向上级领导机关写专题报告。过去有些大行政区的和省(市)的公安负责同志写了许多很好的报告,但有些人没有写,今后都要写。这些专题报告,经常的可以两个月一次,紧急的随时写报。   二十七、过去的经验证明,把重要的方针政策,反复向区乡干部解释清楚,使他们正确地了解,乃是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能够正确贯彻的重要保证之一。因此,此次会议的决议,除过由省一级领导机关召集县以上公安干部会议传达外,所有县一级领导机关,必须召集区乡干部作简单的明确的传达,反复地向他们进行解释,务使他们真正了解。   二十八、以上各项,要求各大行政区以及和省(区)市一级于十一月一日以前,订出具体计划,正确地实施之,并报告中央局和中央备案。   二十九、决定于一九五二年二月内召开第五次全国公安会议,检查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并规定以后的工作方针。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