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关于处理债利生活者的土地债务问题给华东局的批复   一月二十二日转来福建省委关于处理债利生活者的土地、债务问题的意见已闻悉。我们认为对于大量放债又兼出租土地的人,其出租土地已构成地主成份者,均应按地主处理。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欠这种人的债务,应予废除。如系从事其他职业兼放债又兼出租土地,则可视其出租土地的数量是否超过当地小土地出租者的最高标准数,而分别按你们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其余均同意 。   [附] ## 华东局转报福建省委关于处理债利生活者土地债务问题的请示 ## 1951年1月22日   (福建省委并报中央:)   你们处理债利生活者的三点意见,我们同意,并报中央请示。    华东局 ## 福建省委关于债利生活者几种情况及处理意见   我省债利生活者有这几种情况:   (一)完全依靠债利为生活的债利生活者。   (二)主要依靠债利为生活,但兼有少量自耕或雇工耕种之土地。其解放前农民欠他的债务,按照对富农债务问题处理办法处理之;其自耕或雇工耕种之土地予以保存。   (三)主要依靠债利生活又兼出租土地,而其出租土地如超过当地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和出租土地之最高数者,其出租土地和解放前与农民间的债务问题,按照对待地主办法处理;其出租土地不足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和出租土地之最高数者,其解放前与农民间的债务照债利生活者办法处理;其出租之少量土地,一般应予征收;如因征收此项土地后,即不能完全维持其家庭生活者,则可酌留给其一份土地。   上述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闽省委元月十七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