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北局关于宣传贯彻婚姻法试办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陕西、甘肃、宁夏省委、西安市委并报中央:)   根据各地试办贯彻婚姻法工作中反映,乡村干部与群众对执行婚姻法最大的顾虑是:怕妇女闹离婚,想不通离婚还带财产;怕不准买卖,以后娶不到女人;对婚姻法颁布后的包办买卖婚姻(包括订婚)不知如何发落。西安市工商界与上层人士中有些人有重婚问题,不知是否要斗争,情绪有些不安。各地试办工作组在宣传和处理具体问题中,已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绩,但有些干部对中央指示与婚姻法研究不够,未能很好领会其精神,甚至个别干部在宣传中发生偏差。如陕西省法院某负责人,在长安县贯彻婚姻法代表会上讲话中说:“要向青年男女讲明谁是婚姻法的阻挠者……要认清斗争对象,封建包办婚姻的父母,睡在你旁边的便是你的敌人”;宁夏试办中宣传订婚一律无效,一九四九年后订婚的财礼要退还,引起群众不安与卖驴卖牛现象(已纠正);西安市某医院院长解放前重婚,现有三妻,问市卫生局某负责人如何办,某负责人讲出三宽三严原则叫王考虑,王不知所从。这虽系个别例子,但是值得各地注意。此外甘肃工作组反映,当地乡上布置土改复查和整训民兵,工作组布置婚姻法,步调不统一,使乡村干部和群众应接不暇。兹结合各地初步经验与发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办第一阶段约需七天,主要是了解情况,宣传婚姻政策,教育打通干部思想。下到农村首先须开干部积极分子会与群众会,说明来意,对婚姻法应着重从正面、从积极方面讲解,从婚姻法总精神宣传,即尊婆爱媳、男女平等、夫妻互敬互爱、互相帮助、抚养子女、家庭和睦、团结生产等。对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的害处只作一般批判。在开始不宜强调离婚、保护私生子、妇女权利等,以安定人心,免得引起丈夫、婆婆、年老人不满,增加阻力;亦不宜在群众顾虑未打消前牵涉当地具体人和事,或立即检查童养媳、招女婿、重婚等,否则会引起恐慌。其次应召开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进一步说明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新婚姻制度的道理,将婚姻法中一些基本重要的条款讲明。再召开干部积极分子小型座谈会,宣传内容应更加具体细致,将婚姻法逐条讲解(缺一不可),每次应有中心,分两、三次讲完,联系检查本地执行婚姻法情况和存在问题(应着重检查包办买卖、早婚、虐待等情况?不要涉及太广),说明干部在贯彻婚姻法中的重要地位,启发干部自觉检讨,批判各种违法情事与封建残余思想(但应注意避免过分尖锐激烈的批评斗争),以解除顾虑,使他们成为了解情况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积极力量。掌握了当地情况后,再向群众进行深入的宣传。宣传时应着重讲婚姻法第八条,并针对群众思想顾虑与存在问题讲解,通过组织当地真人真事来宣传,结合调解群众中的一般婚姻纠纷。不宜普遍发动群众诉苦,至于个别受害深的群众,在自觉的基础上,可以诉封建婚姻制度之苦,但亦不宜针对具体人,以免引起夫妻、家庭间之对立。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宣传与处理,应注意以下各点:   (1)农村已婚男女,绝大多数都是由包办买卖结合的,大多数家庭还是建立在封建关系的基础上,贯彻婚姻法在这些人中间主要是改善家庭中夫妇、婆媳之间的关系,尽量帮助他们和好,达到家庭团结幸福的目的,而不应在他们中间强调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以致酿成大批离婚事件。但对极少数确受虐待,无法继续生活,自动要求离婚者,当尽力支持。   (2)乡村中,未达婚龄而订婚之青年男女很多,其中大多数系父母包办,有财礼问题,对这些未婚的青年男女应坚决保障其婚姻自主,教育群众,不得包办干涉,婚姻关系必须等待到够婚龄时再决定,但不必宣布订婚一律无效,或强迫退还、没收财礼。如因当事人要求解除婚约发生财礼争执时,可由双方家长协议解决,照顾双方生产、生活,不退或退还一部或全部;如诉之法院亦应本此精神处理,极个别情节严重者可酌情没收一部或全部,从法律上加以强制,警告其今后不犯,但一般不宜采用此手段。   (3)经过土地改革与复查后,政府明令保障妇女同样有一份产权,因而在离婚时妇女应分一份财产,原则上是正确的。但鉴于广大群众的觉悟程度与妇女在家庭的实际经济地位,一下子群众不易接受,因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不宜硬性强调给离婚妇女带一份土地财产,应根据双方生产、生活需要,女方在男家时间长短及劳动情况,酌情给一部分粮食、现金,否则反会限制妇女离婚自由或因而引起其他意外。   (4)对招女婿主要视其婚姻关系是否出于儿女同意,不能一律反对,已成婚而无纠纷者不应干涉。站年汉解除婚约关系,当根据双方具体情况,酌情给男方以报酬,不必强调按时间计算工资。无论解放前或后的重婚,一般均不告不理,有纠纷者依法判处。对公开的一妻多夫,视其具体情况,劝说其固定一个丈夫。乡村干部与群众中的通奸、非婚生子等,一律不得追究或令其坦白。但如甘肃提出的兵痞土匪同文成霸占人妻、强奸妇女、挑拨婚姻关系,群众痛恨者,应予以公开处理。   (5)“群众从宽,干部从严”,“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群众从宽,党内从严”等,是处理问题时应掌握的原则,不宜向群众作一般宣传。   (三)各试办工作组,下到农村必须与乡村干部密切连系,并在使用人力、工作步调上统一起来,互相结合进行,不得各行其事,加重群众负担。   为及时交流经验,望各地将试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经验,随时上报,有一个问题一条经验也好,不必等完备了再报。    西北局一月三十一日(西北局机要处二月三日发)   · 来源:   根据档案材料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