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苏北区委员会对当前土地改革运动中的几个问题向各地委的通报   自华东二次典型会议总结下达后,各土地改革地区,群众情绪高涨,对地主的斗争,普遍展开,群众政治觉悟迅速提高,运动进展顺利,农村已出现生气勃勃的现象。江都县区委书记会议上反映:20几天来,超过了过去3个月的成绩。这是运动的正常发展现象,从土地改革的全局来看,绝大多数的乡已卷入运动,故运动已转上了决定性的阶段。因此,各级党委必须紧张的掌握这个运动,不走弯路,不煮夹生饭,及时的解决运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我们根据现有材料,觉得运动中还存在如下几个主要问题,希望你们立即研究执行。   一、斗争中打人及体罚的情形在各地均已发生,其情况甚复杂,程度不同,原因也不一致,有的县区仅个别发生,有的地区则相当普遍。如海门县的一些区里,几乎逢斗必打;邳睢县的个别区则逢斗必跪;有的区已发展用棍打(海门县);南通县平东区普遍“吃毛栗子”(拳头);江都县吴桥区以鞋底打嘴巴;霍桥区个别村发生组织打人队;某某村干部写好“专打地主,专打恶霸”的两块板。这些事情的发生,有些系农民激于义愤的自发行动,一般群众也同情的。如睢宁县在公审某某地主会上,一个老奶奶因为男子被杀而致全家拆散,边哭边诉苦而两次以手杖打了地主。邳睢县XX乡一个会上某村长的妹妹因被地主强奸过,而自发打了地主两个耳光,并骂该地主为“活畜牲”。这些应同情不应当面泼冷水。但不少地区的这些行为则为少数积极分子所为,有些干部则认为打人才叫放手,靠打人轰开运动,因之暗示打人(如向积极分子传达时说“我们干部不打人,群众打人我们不问”),或布置打人甚至公开号召打人(如邳睢县XX乡妇女会长在会上公开号召打人)。有的是二流子开玩笑,客观上破坏了运动;个别的还可能系出于破坏分子所为,使运动走弯路,引起多数群众不满,这是必须引起我们严重注意,不应使其继续发展的,就是由于义愤而自发打地主的,我们除应同情外,仍应教育农民,提高其觉悟,使其懂得用人民自已的政权法令来惩治不法地主,是更有利的。更应说明我们并不赞成打人(包括类似打人的上述各种体罚等)。干部不仅不能打人,而且也不能布置打人,或者暗示打人,靠打人方法轰开运动的认识是不对的,打了人不一定能发动,真正发动了群众就不一定打人。特别严重的是各种体罚行为,必然丧失了大多数群众的同情,因而造成脱离群众,阻碍群众的发动,并造成对反封建统一战线的破坏。例如崇明县一小学教师原来是参加斗争的,后因见到罚剥衣服跪地的现象就不满而退。并向区里提出书面的意见说剥衣服跪地的惩罚恐怕不对,他本来要斗他的,结果斗不下去了。邳睢县XX乡乡妇女会长号召打人,强迫打人,到会群众一轰而散,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必须在干部中反复说明上述问题,克服一切错误避免重复过去乱打乱罚错误。对某些罪大恶极的地主恶霸分子,应主动逮捕组织人民法庭公审,较易掌握。   二、在各地选择斗争对象时一般都能对准不法地主,这是好的。但在策略上对地主分别对待,各个击破则执行不够好,斗争中不分大中小“一锅煮”一律对待。在邳雎县双沟区曾把地主在校读书的子女拖到会场上一样斗争,这不仅不策略,而且违反划阶级文件中青年学生本人划成份的规定。还有的如泰县苏陈区北徐乡把一个半地主式富农及二个富农也像对地主一样的举行形式主义的投降仪式,在泰兴县城北区头里乡划阶级中把富农一样的跪下斗争,这是严重的违反党中央中立富农的策略。在江都县霍桥区的人民分庭宣判17个人中只有3个是地主;另一次开庭斗争9人,只有一个是地主(除地主外,余均为中贫农成份,顽伪乡长2人,其他为保长、甲长、队长等人),把斗争主要放在非地主身上,是极严重的原则性错误。   在邳睢县X村竟在不正确的打地主“狗腿子”的提法下,打了觉悟较差的雇工,这叫做敌我不分,丧失立场。上述这些错误有些地区已有纠正,但不少地方乱打乱罚还在进行,若不迅速求得制止,就会要发展到乱杀及打死人的错误行为,这必须引起区以上各级党委及各工作队的严重注意。凡已普遍发生乱打的地方就须召开会议,打通思想以保证运动的正常进行。   三、干部的地主思想问题,自区党委12月8日电指出后已引起各地重视。如泰州专区之泰县、江都,曾部署反地主思想,最近泰州地委及江都县并将对吴桥区委包庇地主行为作成纪律处分的书面决定,这是完全必要的。但各地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仍是很不够的,主要表现在未作有力教育并针对具体事例即时作出有力的处理。各级党委必须从本质上认识在土地改革的大革命运动中包庇地主的行为即是反对农民土地革命的反革命行为,凡党员、团员有意识包庇地主者要开除党籍与团籍;干部之包庇地主者应撤销职务。这是当前土地改革运动中的重要关键之一,各级党委接此电后,即须将你们执行计划与处理情形报告我们。   四、正确的划分农村阶级是保证正确的执行土地改革政策的先决条件。我们已再三望各地委注意,很好贯彻,但现在提升阶级成份的偏向仍相当普遍的发生,主要原因:一是从单纯的使贫雇农“多得点”出发。二是对划阶级不熟悉、不清楚。不少地区的党委委员对划阶级文件还没有好好读过。海门县有的区委书记还把过去就肯定为错误的用政治态度或土地多少来作划阶级标准,有一户农民被错划为地主,已引起上吊自杀致死。各级党委及工作队须深刻认识到划阶级一错就百错了,就不可能再有政策的正确执行,由于划阶级必须慎重,故规定批准阶级的权应在区(区委会),在不可能召开区委会的情况下得由县委指定能正确掌握划阶级的区委或工作队干部一、二人负责批准阶级,其他无批准权,地主与富农的划定必须经过慎重批准。   (对划阶级中的计算剥削量25%应根据中央最近指示执行,其需要计算剥削份量者由区负责。若有碍分配,则所留1%公地得予少留,待划定成份后,征收其应征收的土地来补公地的不足。)   五,城乡配合问题,区党委曾电告各地由县委中专人负责,并组成委员会掌握,不知各地执行情形如何,盼即告知。城乡配合问题,单解决领导机构问题,还是不够的,对斗争的处理,转化财产的追回,以及其他逃避财产的处置等问题范围牵涉甚广,我们材料不足尚无成熟意见,希各地委将研究意见迅速电告我们,今提出下列初歩意见供你们考虑:   1、斗争家住城市的地主恶霸时,应通过城市政权机关送下乡去斗争,不能到城里斗争。   2、转移或逃避在工商业的财产应由政府组织专门委员会(农会参加)负责清理,经清理后属于应没收、征收者归农会自行处理。   3、因当顽乡长所形成的暴发户,以其敲诈所得转入工商业者,也应追回。   4、执行上述三点时,要注意不要弄乱城市一般工商业,或引起一般工商业的恐慌与波动。   六、退押问题,仍暂不搅,崇明县委拟在土地分配阶段前即进行退押的意见是不可行的,各地进行退押实验工作,亦须全专区范围内土地改革基本告结束再进行,若不先经典型实验,就不能一般的动手搅,各地何时进行实验,须经区党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