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关于对“三反”运动中被撤职或撤职查办的干部待遇问题的指示   各地在“三反”斗争中,已经撤销了一批贪污、蜕化、压制民主、抗拒运动的干部的工作职务,其严重者并予以撤职查办以至逮捕法办的惩处。这样做是完全必要的。但是,这些人虽然已经撤职或撤职查办,却仍然享受着原来的各种待遇,住在原来的宿舍内,吃小灶或中灶,阅读党内文件,参加党的干部会议,当着全体同志忙于“三反”之际,他们不但不反省自己的错误,反而借此机会到处游逛,有的甚至出门仍乘坐汽车、带警卫员,终日无事,逍遥自在。某些被逮捕法办的高级干部,住在别行准备的房屋内,且还是吃小灶或中灶,受到照顾,形同休息。这样,不仅损害了群众进行“三反”斗争的热情,纵容和助长了这些分子的错误,而且破坏了党纪和国法的尊严。此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某些领导同志对于撤销这一些人的职务有可惜的想法,认为他们“有能力”,“有经验”,“老干部”,“过去对革命有功”,今天虽是犯了法,仍应在生活上有所照顾。应当指出:对于这些被撤职、撤职查办以及逮捕法办的分子,采取如此姑息照顾的做法,乃是党内在干部政策上右倾思想的表现,是脱离党内、外群众的。这些右倾思想,必须坚决地克服。为了严肃党纪、国法,改造犯错误者,教育全党和全国人民,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一般被撤职或被撤职查办的干部,应即调离原工作部门,到指定的地点(如招待所)居住,并派人对其进行教育,令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听候组织上的处理。在组织上未处理以前,不得随意行动。   二、凡因贪污而被撤职或被撤职查办的干部,在其问题未处理前,应即停止其原来的各项待遇:   (1)不得参加党的干部会议,不许阅看党内文件;   (2)原发的一切文件、业务统计资料和参考书籍,军用地图、工作计划等要全部收回;   (3)原配备的武器子弹、望远镜及公家的收音机、照像机应即收回;   (4)取消警卫、通讯、勤务人员;   (5)取消原配备的汽车、马匹及其他交通工具;   (6)妇女干部撤职后,其小孩雇佣之保姆即予以取消,但雇用奶姆者可不取消,儿童保育费照发;   (7)除残废金照发外,其生活供给,凡被撤职者均降一级待遇,撤职查办者不管其原灶别如何,均以大灶待遇。如系薪金制者,其薪发停发,只供给本人的伙食。无论薪金制成供给制,患病时可酌情予以补贴;   (8)对撤职查办者,原属供给制干部,其家属领有补助费者,仍应照发;原属薪金制干部其家属确有困难者,作为社会救济来解决。   三、凡被逮捕法办的人员,应即将其原佩戴之证章、胸章及证件等全部收回,送监狱后,换上囚衣,与一般犯人同等待遇,不得有任何特殊照顾。   四、凡因领导“三反”不力而被撤职,或因有贪污嫌疑而被停职反省者,除应停止其原来的政治待遇外,其生活待遇(如薪水、灶别),可暂不变动,俟问题弄清楚后再定。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