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关于在镇压反革命中处理涉及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爱国分子问题的指示   在镇压反革命特别在进行反动党团登记时,不少地区已涉及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和爱国分子。对于这个问题处理的好,既有助于贯彻镇压反革命,又能巩固了统一战线;处理的不好,则极易引起不必要的波动,增加了工作中的障碍。为了正确处理这一问题。特作下列各点规定,望各地照此执行:   (一)凡属下列人员,即令其过去参加过反动党团,不要向公安局进行反动党团登记:   (1)现系各民主党派党员。   (2)无党派的民主人士。   (3)在人民解放运动中立过功的(如武装起义、策反有功等)。   (4)起义部队的现职人员。   (5)在报上公开发表过宣言或声明的(如44名伪立委、托派之李季等)。   (6)政府机关、公营企业、公立学校及其他公营机关之留用人员,已向各该行政部门填表登记过的不再进行登记,未进行登记的由各该行政部门举行填表,以上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登记情况,如有隐瞒不报者,可由公安机关传讯审查处理。   (二)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中一切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应对这些分子加强侦察工作,取得充分证据后依法惩办。因此,关于混入各民主党派之特务分子或其他政治反革命分子,应靠侦查工作取得证据的办法来解决,而不用登记特务的办法来解决。   (三)确有重大罪恶并为群众痛恨的恶霸或其他反革命分子,只要证据确凿,又无显著功劳,虽为民主党派党员、民主人士及爱国分子,亦应照顾群众要求,依法惩办。但于事前由公安机关会同统一战线工作部门进行必要工作,例如适时通知有关的民主党派或邀请有关民主党派的领袖人物与闻其事,公布罪证,并征询他们关于此种分子的处理意见等。如属罪恶不大可以说服群众者,则应照顾统一战线,经过必要的批评教育后,可斟酌具体情况从轻判罪或免予判罪。   (四)关于民主党派人物或其他民主人士之家属亲友中之反革命分子,原则上均应依法处理,其中反动党团分子亦应照章登记。如属罪恶不大,群众对之意见不多而民主党派负责人或民主人士又向我说情者,则可主动送点人情,处理从宽。   (五)以上各项问题的处理,公安、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应密切配合,每一案件的处理,都应做到使人心服口服或无话可说,使我们不仅立于主动和有理有利的地位,且通过这一工作教育民主人士与民主党派党员,使他们能提高警惕性。   (六)在处理上述案件中,属于民主党派的一般党员,应经地委批准;属于一县知名之士,应经省委批准;属于或牵涉民主党派中省级负责干部与在一个省区内知名之民主人士,应经中央局批准;属于或牵涉民主党派中央委员及高级负责干部或社会上有地位与影响较大者,必须请示中央批准。   来源:摘自《组织工作文件选编》,转载于铁道部政治部审干办公室《审干工作政策选编》, 198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