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内地民族杂居区土地改革问题向中央及西南局的报告   根据我们研究十个县十六个乡(回汉杂居者有:呈贡之城郊、安江、风云,楚雄之吕合、钱粮,澂江之左所,马龙之尚家坝,广通之东营共八个乡。回汉彝及其他族杂居者有:蒙自之沙甸、鸡街,楚雄之黄草,宜良之西山共四个乡。彝汉杂居者有:宣威之钱河,罗次之北厂二乡,苗汉杂居者有马龙之何家庄乡。子君族聚居者有昆明之子君乡),可以代表全省内地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情况。它们都是在第一批或第二批进行土地改革的。从土地改革结果看:其中九个乡(回汉杂居六个乡,回汉彝及其他族杂居两个乡,汉苗杂居一个乡)做得较好,群众发动得充分,达到了彻底消灭封建和加强民族团结这两个目的。其余七个乡则土地改革的目的完成得不够完满:消灭封建比较彻底,群众基本上发动起来了,也未出什么问题;但工作做得差些,主要是各族群众阶级觉悟提得不够高,民族关系也没有前九个乡亲密。故土地是分配了,但民族团结未彻底解决。总起来说,这十六个乡土地改革基本上是好的,没有夹生,仅巩固农村人民民主专政上和民族团结提高的程度上的差别。综合有如下几个问题: ## (一)在内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土地改革的先决条件问题:   这十六个乡土地改革前多数经过减租退押,群众有了初步的发动,在乡农民协会委员会中都有各族群众自己的干部;同时也经过民主建政工作。这说明,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土地改革,其前提条件是在当地各少数民族群众中培养起了他们自己的干部。这样,我们就能依靠他们来贯彻政策,做好民族团结,通过他们放手发动群众,使少数民族群众在其自己的骨干分子领导之下起来斗争。否则,就是说我们党在少数民族地区没有直接联系群众的依靠,没有占领阵地,一旦开展工作,若被其本民族反动阶级从中挑拨民族关系,引起了民族纠纷,那就不能不被迫停止土地改革,长期很难解决。   至于区域自治或联合政府等,能够具备更好,更能便利于我们工作的开展;但一个乡尽管这些尚未完备,只要在乡农民协会中有其各族群众自己的干部,就可以实行土地改革。经过了土地改革中培养了各族群众的领袖人物,培养起干部来,土地改革后的民族区域自治也就更具备了巩固的条件。   今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地改革,可能不都具备这一条件,因之必须引起我们注意:不论聚居区或杂居区,工作干部一下去,第一个任务就是在各民族群众中进行访贫问苦,交代民族政策,扎正根子,培养起他们的群众领袖,由他们自己领导起来斗争。如果这一步做不好,则不能随便行动。 ## (二)这些乡的经验说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地改革,基本方针是:谨慎地掌握政策,放手地发动群众。   甲、谨慎掌握政策是放手发动群众的前提:   强调谨慎掌握政策,是因为有历史上的民族压迫所造成的民族隔阂,以及各民族中又有其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对这些现实问题若不谨慎掌握政策,出了纰漏,就不是土地改革的问题,而是民族纠纷。因此,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时刻注意民族团结的政策,一切问题要坚持从民族团结出发达到民族团结。我们必须足够认识:从民族团结出发,是为了好发动群众,因为民族矛盾实质上是阶级矛盾,但不能把民族矛盾简单地看成是阶级矛盾,统治阶级是善于把民族内部的阶级矛盾变成民族矛盾,因而少数民族群众一般地恐惧民族压迫比恐惧阶级压迫为深,许多历史成见都带有群众性,所以我们必须从本质上、历史关系上来认识和对待这一问题。在杂居区打破民族成见,应当首先是打破汉族农民的成见,必要时可以发动自我检讨。如汉族轻视少数民族为“死倮倮”“死苗子”“回子”等,应当主动地解决;黄草乡说服汉族农民,检讨过去侮辱彝族“山倮倮诉苦也掉泪”的不对,以后彝族在乡政府有了副主席和委员,斗争才积极;左所乡把“回子营”改为“中营”,取消“回子”的称呼。   但有一些复杂的历史问题每每是本民族反动派利用来挑拨民族关系的。如有的彝族上层分子挑拨说:“过去是汉人赶我们上山的,今天我们要下山分田”;回族要“收回杜文秀起义时失去的土地”,曾经叫得很凶。象这些问题我们就要谨慎对待,不要作正面的批评,而去进行深入的发动群众工作。因为当本族农民觉悟未提高以前解决不了的,只有积极提高少数民族农民的觉悟,问题也就不存在了。比如楚雄吕合乡过去回族未发动时,回族地主就这样来号召本族,到土地改革时发动了本族农民,斗争向着他们,也就不见叫了。   二是时刻注意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一切都必须通过其本民族群众自己讨论,诉苦不要反迷信反宗教。我们这样作就能引起其本民族群众的自觉,以达到把他们发动起来。如沙甸乡枪决回族大恶霸,经回族群众表决签名,死前照其民族礼节沐浴、剃发,执行时规定不许打头,死后照民族礼节埋葬。回族全体满意。至于本民族通过的方式,不论是经过表决签名,或是代表会讨论决定,主要是依靠本族的贫雇农,并能团结广大群众。反之,北厂乡捕彝族反革命分子时,只通过彝族的积极分子,彝族认为“是我们族不光荣”,几天不参加斗争汉族地主。吕合乡在减租退押时,在清真寺开过两次斗争会,回民不满。又如划阶级时,可先划汉族地主,再划回族地主,斗争时一般应使其本族地主先在本族中斗,经他们同意后再组织群众斗争。否则,他们认为“给别人斗是丢我们族的面子”,也易障碍其斗争的积极性。两族农民要求斗争某一族地主时,必须组织联合斗争,如钱河乡汉族把回族地主拿回村单独斗争,回族农民不满意,影响了民族间的感情。也有的乡回族不愿组织联合斗争;不让汉族农民斗争回族地主,也会影响农民感情。因此,当外族农民要求斗本族地主时,必须尊重和等待本族农民觉悟,同时也应帮助本族农民提高到愿意联合斗争。不具这条件时决不容许草率从事。   三是慎重选派民族工作干部,这是做好以上两条的一个保证。凡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干部,基本条件是:思想明确、作风正派、能正确贯彻政策的。这些干部必须比一般地区工作队要强;并且事先给以特别的政治上、作风上的教育。有些人以为作那一民族的工作一定要其本民族的工作干部是不一定对的。当然能选派具有上述条件的本族干部更好。呈贡县安江乡回回营减租退押时干部思想和作风不好,回族不满;土地改革时派观点明确的回族干部下去,群众就发动得很好。蒙自县沙甸乡先派两个观点不明确的未经过改造的回族知识分子去,只与回族上层来往,后来调换观点作风都好的汉族干部去,群众发动得充分。河西县东渠乡派了回族干部,观点模糊,把回族经典和党的政策混在一起讲,群众阶级觉悟不能提高。宣威县钱河乡老鸦村对群众是有基础的,但工作干部骂农民,吊打地主孕妇以致流产,引起全村彝族群众不满,控告到县,另调干部去后劲头又起来。   慎重选派民族工作的干部,不是说可以放松培养其本民族的干部,从上面的材料可以说明我们过去对培养本民族工作干部是做得不够的。因此,在土地改革中必须深入串连,在其本民族贫雇农中培养能联系群众的干部。   乙、放手发动群众是民族团结的基本保证,在谨慎掌握政策的前提下,要从下列几方面贯彻放手发动群众:   一是放手进行阶级教育,放手提高少数民族的阶级觉悟。我们必须认识:少数民族农民,除了一般农民的落后性之外,还加有狭隘的民族观念以及民族中若干传统的封建麻痹,其阶级觉悟的提高一般比汉族农民要困难些。少数民族群众觉悟提高的一般规律是:第一步打破民族隔阂,认得“各族农民是一家”,懂得恨本族地主。第二步打破传统的封建麻痹,特别是宗教麻痹,不仅恨而且敢于斗地主,不仅敢于斗地主,而且敢于要地主的东西。第三步懂得政策策略,在党的政策之下,彻底消灭封建。经验证明必须做到,也完全可以做到。例如左所乡土地改革开始时,回族农民斗汉族地主较积极,斗回族地主就有顾虑。有的认为回族地主也是“一家人”,甚至有的认为汉族斗回族地主是“汉族欺侮回族”,斗本族地主怕“二世的活飞仙”(取命鬼),怕“以妈妈打败”(真主不饶),以后普遍开展诉苦、挖穷根,阶级觉悟提高就冲破了这些麻痹,自然同本族地主对立起来,开展斗争。沙甸、安江、尚家坝等乡回族农民,经过诉苦也恨本族地主,但又认为回族地主该斗是因为“违反了经典的规定”,要“受真主的惩罚”,“因果报应”,划阶级斗争中,经过大会小会反复进行阶级教育,开展诉苦、对比,讨论“地主违反天经怎个以前没有受到惩罚,为那样共产党才领导斗地主、搞土地改革”,这样回族农民觉悟显著提高,打破了麻痹的“口惠”、“来世”“油锅”等宗教教条。贫雇农诉苦时说:“地主收二道租并未得到我们的口惠(许可)。”沙甸乡回族地主在斗争上抵赖血债,念“真主本知,翁拉胡(主宰)。”农民怒喊:“念什么唠嗦经”,“地主耍花样”。回族恶霸企图用“同吃一盘香油”、“天下回民是一家” 来软化农民,也被“各族农民是一家”的口号予以粉碎。到了群众已经发动起来,民族隔阂进一步消除,摆脱了封建教条,积极起来开展斗争时,就要及时进行政策及策略教育。沙甸乡对这一点做得不够及时,所有回族地主出门脖子上都挂木牌,对一个阿訇(地主)追索罚款以致自杀,增加运动的阻力。苗族中基督教很普遍,在未土地改革区现有反革命籍口“三自革新”召开秘密会议破坏土地改革,或天天做礼拜阻碍群众开会,将来可能要作一些艰苦斗争。   在进行思想教育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思想,在少数干部中现在还存在着这类思想,反映在工作上主要是忽视民族特点,忽视民族要求和民族感情。例如少数干部中还有“我们这里的少数民族都‘汉化’了的极其错误的说法。但同时也要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如黄草乡只叫汉族积极分子检讨侮辱彝族不对,但彝族说:“我们四、五、六、七组(彝族)联合起来也可以斗倒地主,不要一、二、三组(汉族)参加。”未使其认识那是排汉思想也不对。又如子君乡子君族农民分田时要赶走三家汉族外来户。城郊乡回族农民把照顾少数民族政策理解为“多占便宜,多分果实”。这些都应及时教育,不能助长其狭隘民族主义情绪。   二是在组织上要有明确的阶级路线,放手依靠各族贫雇农,肯定应用农民协会去发动群众、领导运动。东营、沙甸、安江等乡,都在回族村中组织以贫雇农为骨干的本族代表会处理本族问题;另外,专编回族贫雇农小组,有事先在贫雇农小组商量再到代表会上讨论。做得好的乡都认真培养了全乡性和本村的本族贫雇农领导骨干。又如西山乡的西山村(回族)和靖安哨(彝族)的领导骨干都是中农,由于本身软弱而贫雇农又发动得不充分,分田后和汉族关系不太亲密;西山村有坏分子在活动,乡干部(汉族)去时不易了解到真实情况。呈贡城郊乡土地改革时放手让“回族联合会”去领导其本族的事情,结果不但在内部乱斗中农,并且曲解党的民族政策为“我们少数民族自己的事不要你们管”,汉族群众有意见也不敢说。复查时发动了回族农民,并培养了贫雇农领导骨干,回族群众斗争了从外乡混进去的“回族联合会主席”及被其包庇的几个不明不白的分子,参加了统一的农协会,宣布“不参加你这又有反革命,又有地主的倒霉会”(指回族联合会)。 ## (三)若干具体政策问题   一、下山分田问题,主要是实事求是:需要下山就下山,不需要下山就不下山;需要下一部份就下一部份,需要全下就全下。如苗族人少山秃,目前生活很苦,将来也不可能改善很大;一般可以动员其下坝分田。彝族大部份住在半山坡,近坝子,可以把坝子里田(一般是把他们本族地主在坝子的土地)分一部分给他们,个别村部份户愿下山分田也可以。凡下坝者一是动员汉族欢迎,打破他们怕下坝子受苦的顾虑;一是首先解决房屋、安家等困难。多数住在山区的少数民族,可以生活,但较穷苦,则可从坝子调剂一部份斗争果实给他们,解决他们的生产困难。如宜良调剂二十五亿元给弥勤、路南、陆良三县的山区少数民族;其他如昆明、沾益等县均作了适当调剂。   二、规定在少数民族中若干较宽的政策是必要的,如不动富农出租土地;征收清真寺田、族田由本族农民讨论解决;地主的底财可以少追或不追等。必须坚决宣传和执行这些政策。个别地方少数民族绝大多数群众起来都要求突破这些政策,要求与汉人地区一样时,由他们自己作成决议,请求政府批准,当然可以,这样我们就争取了大多数。但必须区别真假、区别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的要求。一般说来,在其本民族贫雇农已发动之下,其上层分子是故意假装开明,企图使我们脱离群众;贫雇农真有些过急情绪;中农及其他中间阶层则主张温和,赞成比较宽的政策。因此,我们必须肯定争取大多数的政策,如纯属积极分子的过急情绪,我们应当说服,教育他们不要脱离广大群众。有些地方就是这样争取了大多数,如左所乡讨论处理清真寺田时,中农要求多留点田,好念经做节;贫雇农要求全部征收分配,说“多留田是浪费”,以后说服了贫雇农,在一百六十五工寺田中,保留三十七工,其余分配,大家都满意。   三、不要进行反宗教、反迷信,但要放手进行诉苦、算剥削帐等阶级教育,讲毛主席政策。尤其对于掌管宗教的人(如回族中的阿訇、教长)要争取或中立之,安江乡争取了阿訇参加斗争,运动阻力就小。沙甸乡群众劲头大,对一个游过麦加的阿訇(地主)追索罚款以致自杀,部份群众说“阿訇都自杀了”,积极必受到影响。各乡回族的“乌苏”一般不好争取,只好孤立他,但也不能象一般地主一样打击。   四、划分阶级时,由于少数民族过去受反动统治压迫很深,常是重视“政治”,容易划错阶级,如尚家坝大瓦仓(回族)有两家家里有人参加主要劳动,但当过几年保长,群众硬要把他们划成地主,经反复交代政策后才被纠正。回族中无田地的贫农多从事小贩为生,不是主要靠中间剥削,而是主要属于出卖劳动力,但常常被划入小商人的阶层,不给分田,也应注意。因此,在划阶级中要清楚交代划分阶级的正确标准。   五、分配时,回族、彝族一般都少田,要从汉族或其他民族中来调剂给他们,说服工作要做好。沙甸乡回族田少、土佬族田多、过去两族隔阂很深,土佬族不愿抽田,说:“回族老是压迫剥削我们。”后经乡和村代表会进行民主团结教育,觉悟提高了,解决了抽田问题,两族更加亲密起来。没收中涉及民族宗教礼服之类必须保留。回族地主的房子不要分给汉族农民(怕养猪、吃猪肉)。所在回族中小学校学田均应征收分配,以便满足贫雇农要求,学校经费可由公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