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给予党内处分的规定   (中央及军委各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各中央局并转所属分局、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党委,志愿军党委:)   "三反"运动对于共产党来说,是一次深刻有力的整党运动,在"三反"运动中暴露了不少党员的严重错误,其中有些人则在运动中证明是混入党内的坏分子,因此,必须利用"三反"运动的结果对于我们党的组织进行一次严肃的整理。对于在"三反"运动中所发现的犯有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错误及其他严重错误的共产党员,除根据《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予以应得的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外,同时在党内应根据党员所犯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及其他严重错误的程度,过去一贯在工作中的表现并结合党员的八项标准和整党的其他规定,分别予以适当的党内处理。   一、对于有轻微的贪污行为而不以贪污论处的党员,必须严格地进行批评教育,令其进行深刻的检讨,在思想上划清界限。对其中在工作中一贯表现好,现在又基本上具备党员的八项标准,一般可免予党纪处分。对其中有工作中一贯表现不好,检讨不深刻,又不够党员条件的,则应分别情况,给以党纪处分;如并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则可开除党籍。   二、对于在工作中一贯表现好,基本上具备党员八项标准,仅因偶尔犯了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错误,情节不严重,而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应酌情予以劝告、警告或撤销工作的处分;但对于在工作中一贯表现不好,又不够党员条件的,则应给以严格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三、党员中如有在"三反"运动中受到刑事处分的分子,应一律开除党籍。   四、党员中如有勾结私商,和资本家站在一起,向国家进行盗窃和资本家分肥的分子,替资本家当坐探,出卖情报给资本家的分子,接受资本家贿赂,掩护资本家向国家进行盗窃或压迫工人的分子,应一律开除党籍。对于一贯表现好,偶尔丧失立场,或偶尔泄密,或受了资本家的欺骗,情节不严重而能坚决改正错误者,则可减轻处分,或不给处分,   五、党员中如有进行集体贪污,情节严重的分子,应开除党籍。   六、党员中如有以贪污所得进行放高利贷,或向私人企业入股,成雇人经营农工商业牟利者,在党内应从严给以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七、党员中如有进行敲诈勒索,贪赃枉法者,应从严给以党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应一律开除党籍。   八、党员中如有堕落蜕化,在政治上、思想上完全变质,无法挽救的分子,应一律开除党籍。但在工作中一贯表现好,因一时受资产阶级影响而腐化堕落,尚可挽救,本人又愿坚决改正错误者,则可不开除党籍,而给以留党察看或其他处分。   九、党员中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情节严重,在"三反"运动中拒不坦白、而逃跑或自杀的分子,应一律开除党籍。   十、对于犯有铺张浪费或官僚主义错误的党员,如一贯在工作中表现好,基本上具备党员八项标准,现在又能改正的,则可免予党纪处分。对其中错误较大的,亦可酌予劝告、警告、撤销工作等处分。如一贯在工作中表现不好,又不够党员条件的,则应予以严格的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十一、在"三反"运动中如发现有确系混入党内的坏分子,应一律开除党籍。   十二、关于党内处分的手续,应由各机关、各部队党的组织负责,和处理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问题一道作出决定,如系劝告、警告处分,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如系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经支部大会通过后,一般党员则须报请上两级党委批准。干部党员,在一般情况下,则应按照干部管理制度,报请主管党委批准(如地委书记、专员须报中央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先作处理者,应于事后报告,请求追认。被处分的党员如有不服处分者,可以向上级党委申诉。   十三、此件不在党刊上公布。地方暂发至地委,部队发至团委。某些县委已进行"三反"并即将进行处理工作者,亦可发给。此件由上述各级党委印发给各机关各部队党委负责同志作为在"三反"运动中党内处理的依据。各地如有意见须对此件加以补充修正者,望经各中央局报告中央,由中央补充修正之。    中央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另见刘少奇修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