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改组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   [此件已经中央批准。]   中央指示:在五反斗争中及其以后应“改组同业公会和工商业联合会,开除那些五毒俱全的人们及其他业已完全丧失威信的人们出这些团体的领导机关,吸引那些在五反中表现较好的人们进来。除完全违法者外,各类工商业者均应有代表。”各地在改组工商业联合会(下称工商联)、同业公会及工商联的区办事处时,其人选应依据上述中央指示的原则办理。   关于改组工商联、同业公会及工商联区办事处及有关工商联工作的若干根本性问题,现提出如下的意见,供你们考虑,望参照各地具体情况,结合已颁布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工商联、同业公会进行改造。   (一)工商联是各类工商业者(其成员中私营企业占绝大多数,但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等亦参加在内)联合组织起来的人民团体,既有代表私营工商业者合法利益,以至为此进行合法斗争(允许合法斗争,并适当处理其合理要求,才能消除非法斗争)的权利,又有以共同纲领、五反原则及有关的政策、法令经常教育私营工商业者,并指导他们积极从事合法的生产和经营,监督他们消除五毒的义务。只有结合这两个方面,才能发挥私人资本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性,才能使工商联成为党和人民政府借以团结、教育和改造私营工商业者,并在广大工商业者中享有适当信仰的组织。   (二)改组工商联,是要使工商联的各种组织在经过适当调整后,既使工商业者的大、中、小户各得其所,又便利于我党和人民政府向他们分别地、直接地进行工作,实现领导。大资本家的企业,因其技术进步,工人众多,产品量大,不论在经济上或政治上都较中小私人企业为重要;中、小工商业者则为数众多,也是不可忽视的力量。改组工商联,还必须使工商联的各种组织适应大、中城市和小城镇间的不同情况,不可一律。据若干调查,中等城市的工商联组织大体上和大城市相同,改组的方针也大体相近,而小城镇则有显著的不同,须加注意。   (三)为适应大、中、小各得其所的方针,大城市的工商联应有市、区两级组织,即市工商联之下设区级组织(区分会或区工商联,后者较前者的独立性更大一些)。中等城市亦可仿此办理。   市工商联是全市工商界的统一组织,在政治上、经济上起一般号召、动员和推动的作用,并集中反映工商界各阶层的问题和意见。在经济活动方面,其重点应是全市性和通业性(即关系两个行业以上的)的活动;在政府对各行业进行加工、订货、收购、包销中,则可起保证和监督的作用,在协助政府推行经济计划化,和辅导私营转业方面,亦应起一定的作用。市工商联的代表会议,对全市工商界的大、中、小户都应有代表性,应由各区(以区级组织为单位)和各业(以同业组织为单位)分别选举代表,其名额由市工商联委员会经过协商分配,必要时可采用特邀办法辅助之。此等代表会议应定期召开,并应做到确能反映全市工商界各阶层的意见。但市工商联的委员会则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与人事情况,而以市一级的工商界代表人物为主体,国营企业及合作社亦应有一定的代表参加(区分会同此办理),同时适当吸收区级有重要性的代表人物;其常务委员会则应以大户和上层为主体,个别地吸收中、小户代表参加,使成为大户和上层日常集中活动的场所。   市工商联的区级组织,则应成为中、小工商业者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活动阵地,并确能代表他们的利益的组织。区级组织在系统上受市工商联领导,但保持相当大的独立性,并对市工商联行使监督和推动作用。区分会或区工商联下的组织,在工商户集中之区按行业结合地区划分行业小组(受区级组织和市的同业公会双重领导),在工商户分散之区,则可按地段建立工商小组(受区级组织领导),其主要活动包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及组织学习和政治活动等。如有必要亦可同时成立工商小组和同业小组。区分会(或区工商联)委员会的成份,应以区一级代表人物为主体(与市一级比较,则大都属中、小户的代表),摊贩、手工业者亦应有一定的代表参加,并可适当吸收大户代表参加。   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应掌握对市工商联的领导,区委和区人民政府应掌握对区分会的领导。   (四)同业公会是工商界历久相沿的组织,在处理劳资关系、公私关系和在今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时,仍有其重要作用。改组同业公会是要改变过去少数上层把持操纵,用来对抗国家,压迫中、小工商业者的状况,而不是废弃这一组织形式。改组同业公会也是要改变它过去在工商联各种组织中的地位,使之成为工商联领导下的专业性组织;过去工商联以同业公会为会员单位的规定,今后应改变为以企业户为会员单位。若干经济比重很大的厂店,企业户的代表名额可不限于一人(上海规定为一人至七人,但表决问题时仍为一票,此办法可供参考),名额增大后,可适当吸收资本家代理人参加。这种改组,为进一步地清除同业公会的封建行会性创设了更有利的条件。因此,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中,凡属对国家经济有作用的行业,可继续保存同业公会的组织。对某些经营业务相近,户数不多的行业,可以在工商业者的自愿原则下适当合并。对某些分散的小行业,则可以根据该行业大多数工商业者的自愿(不要勉强),组织市同业委员会而不必建立办事机构,遇有涉及全业的重大问题,则可召开行业代表会议或委员会议。同业公会下可按业务相近,或按所在地组织同业小组,后者受同业公会和区分会双重领导。同业公会(或市同业委员会)的职权应予缩小,主要应是在经济方面的活动,如组织各种加工、订货,执行产销计划,评议税负,同业议价等;如果有涉及全行业的重大问题,则可召集行业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同业公会应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机关(会同有关主管机关)的领导。   改组同业公会时,应尽可能求得与产业工会和店员工会的组织相互适应,必要时可联合若干行业相近的同业公会组织联合的委员会,在委员会下各同业公会仍保持其组织独立性。同业公会下分布在各区的同业小组,也可适当调整,使能适应基层工会的组织,这样将更便于进行处理劳资关系。   市同业公会委员会或同业委员会中大、中、小户代表所占比例,应依各业具体情况安排,如大户在经济上比重很大,代表性强,则应多吸收大户代表;反之,如果中、小户占绝大优势,则应多吸收中、小户代表。   (五)在大、中城市中,摊贩、手工业者一般地可不必建立全市性的联合组织,而分别组织到区分会之下,摊贩可按市场建立委员会。手工业者可按行业分编小组;其在一区之内摊贩或手工业者的户数很多,且无市场或小组的组织者,也可以建立摊贩或手工业者的联合会。在中、小城市及若干大城市手工业者已分别参加到同业公会或同业委员会的,若干小城市将摊贩组织到同业公会的,都不再变更。若干城市摊贩、手工业者已经建立全市性联合组织的,也可以维持现状。在市工商联委员会之内,还可吸收若干手工业者、摊贩的代表,组织专门委员会,研究和指导他们的生产、经营问题。   (六)在几万人口的小城镇中,根据河北邢台镇(邢台实行镇县分治,邢台镇以城关为主,其行政地位与县相当)等地的情况看来,私营工商业户数不多,大小之间差别较小,矛盾较不尖锐,党、政组织也较为集中;因之,工商联的组织也应与大城市不同,一般以采取工商联——行业委员会(同业公会)——行业小组的系统为适宜,不需要也不可能再建立工商联——区分会——工商小组的系统。工商联是全镇工商界的统一的领导机构。行业委员会是工商联的基础;工商界一切政治的经济的活动,除全镇性和通业性的应由工商联直接进行外,都需要通过行业委员会来推行。行业小组是辅助行业委员会推行工作的组织,不是一级组织,不可能起独立的作用。党和人民政府对工商联组织的工作,也应适于此等小城市的特点,基本上集中于镇委和镇人民政府,并以行业委员会为工作重点。但在有街公所的地方,街公所也应通过行业小组配合着做一定的工作(不可能多,也不可能独立地解决问题)。在工作方法上,应尽量利用小城市的特点,多采用工商联代表会议和行业全体会议的办法,使我们的政策直接与全体工商户见面,为便于劳资关系问题之协商与解决,力求工会组织与工商联组织的互相对应,是有必要的。   关于县工商联,其基本构成部分亦即城关区的组织,适用上述原则。至于城关区组织如何与乡间集镇的工商户建立关系,可以考虑以城关区组织为基础联合乡间集镇以建立全县的工商联(城关区不另设组织)。河北省高阳县曾吸收各乡间集镇的工商户代表参加县工商联代表会议,并吸收其适当代表人物为委员。这个经验,可供各地参考。至于乡间集镇应否建立组织及如何组织,我们认为可以视集镇大小及我们的领导力量和工作需要,参照小城镇的组织原则,或建立分会,或建立办事处,或暂不建立组织。   此外,工商联在大行政区目前尚不拟建立一级组织,工作上如有必要,在经过全国工商联筹备委员会的同意后,可设立全国工商联的办事处,或大行政区所属省市工商联的联合办事处。   (七)中央在1951年2月“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中已经指出:“必须加强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准备建立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营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工商业联合会的活动。党和人民政府,则经过统战部门和财经部门,去实现对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的和政治的领导。”现在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筹备委员会已经建立,各地工商联亦正逐步进行改组,目前迫切需要加强国营企业代表和合作社代表在工商联的工作,以便保证党的领导作用。在市、区的工商联及重要的同业公会委员会中,都应该指定若干国营企业代表参加主要职务,党委应使他们有一定时间从事工商联的工作,并责成他们切实地担负起责任。在各级工商联和重要的同业公会的办事机构中,亦应指派适当干部担任负责职务。党的统战部门必须经常了解和指导他们的工作,财经部门党的组织,则需经常督促和检查他们的工作。在工商联的各种组织中,还应注意在各业的大、中、小户中,特别是各业大、中资本家中培养在政治上接近我们,五反后遵守共同纲领和反对五毒的有代表性的进步分子,使之成为各类各级委员会和我们经过他们推动工作的骨干。   到资产阶级内部去进行团结教育和改造资产阶级的工作,现在已经十分重要,请各级党委重视参加各种工商业组织的干部人选,并将参加工商联委员会和办事机构中的负责工作干部及财经,统战部门的主管干部组成党组,贯彻与执行党对工商联的领导。在大、中城市及省和区党委,应在党委领导下,由财经部门、统战部门、工会的主管干部及工商联工作的负责干部组织上商工作委员会,对工商工作及工商联工作给以统一的领导。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