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安子文《关于结束“三反”运动和处理遗留问题的报告》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区党委:)   中央同意安子文同志十月十八日关于结束“三反”问题的报告及其关于处理“三反”遗留问题的三项意见,兹发给你们,望参照办理。    中央十月二十五日 ## 安子文《关于结束“三反”运动和处理遗留问题的报告》 ## (一九五二年十月十八日)   (总理并报)   (主席:)   兹将“三反”运动处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军队除外)参加“三反”运动总人数三百八十三万六千多人,共查出贪污分子和犯贪污错误的一百二十万三千多人,占参加“三反”运动总 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一点四;其中共产党员十九万六千多人,占贪污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六点三。贪污一千万元以上的十万五千九百一十六人,占贪污总人数百分之八点 八。贪污分子和犯贪污错误的人中,已做处理的一百零七万八千多人,占总人数百分之八十九点五,尚未处理的十二万五千多人,占百分之十点五。在尚未处理的部 分中,一部分案件涉及政治问题,应转公安部门处理。经核实定案后,有相当一部分比较复杂的“专案”是落空了,一部分已做出结论,但尚未正式宣布。上述各项 统计数字的时间较早,目前估计已基本上处理完毕,未处理的仅是少数。   全国被贪污的赃款赃物六万亿元,现已退回二万亿元,占百分之三十四;其余的估计除少部分尚能追回外,相当一部分应于追缴但的确已无法追回;同时,由于“老虎”继续下降,赃款数字亦随之减少,所以也显得追缴比例较低。   “三反”运动中全国打出一千万元以上的贪污分子最高数为二十九万二千多人,现在剩下十万五千多人,减少了百分之六十五左右。东北区“老虎”下降最少。约 百分之三十一,华东区下降比例最大,为百分之八十三。从“老虎”数字下降的情况看:由于追算时间过长,折算标准不统一,折价过高而成为“老虎”的约占百分 之三十三;小贪污打过头而成为“老虎”的约占百分之四十七;由于对贪污界限不清,把公私不分、失职、浪费和有政治问题的人算成“老虎”的约占百分之十五; 根本没有贪污,完全打错了的约占百分之五(河北最高,占百分之十点五四)。这样,就给定案工作增加了不少困难,延缓了对问题的处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一方面由于运动开展得迅速、猛烈,各地在反右倾之后的一个短时间内未能掌握实事求是的精神,并且很多地方发生过“逼供信”的偏向,有些地方逼供、诱供情况 还比较严重;而贪污分子则害怕斗争,假坦白,企图蒙混过关;另一方面,由于处理时间拖得过久,很多地方在后期又产生了一种疲惫、松劲的情绪,因而估计在定 案处理工作中,也有一小部分贪污分子是漏掉了的。但总起来看,经过核实定案、正确处理之后,群众的反映是良好的,基本上贯彻了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精神。   在已处理的部分中,免予处分的占百分之七十五点七,给予行政处分的占百分之二十点七,以上两项符合中央规定的比例,唯行政处分中开除人数较多。判处刑事 处分的三万八千四百零二人,占已处理部分的百分之三点六。其中机关管制的一万七千一百七十五人,占判处刑事处分的百分之四十四点七;劳动改造的一万一千一 百六十五人,占百分之二十九点一;判处有期徒刑的九千九百四十二人,占百分之二十五点九;判处无期徒刑的六十七人,占百分之零点一七;经中央和大行政区批 准判处死刑的四十二人(内有杀人犯五人),死刑缓刑九人,共计五十一人,占百分之零点一回。刑事处分的数字低于中央规定的比例,主要是由于各地处理时采用 排队比较办法,先易后难,判处刑事处分的案件多放到后边处理,经过核实定案以后,“老虎”数字下降很大,故刑事处分比例较小。这说明在“三反”处理工作中 基本上贯彻了“处理从宽,的精神;但量刑则稍有偏重的现象,表现在机关管制和劳动改造的人数低于中央规定的比例,而判处有期徒刑人数则超过中央规定的比 例,对少数人亦有判处刑期过长的现象。   从以上情况看,“三反”运动的处理工作已经可以结束。剩下的几个问题应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注意:   (一)还有一部分地区在县、区两级干部中未曾进行“三反”。这些地区应按照中央过去指示的原则,在秋后普遍用集训、整风的方式将这一问题加以解决。估计如果仅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次集训有十几天到二十天的时间即可。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干部则应由地委集中处理。   (二)退赃已完成百分之三十四,估计还可以退出一部分,但为数已不会太多。在这一工作上,应根据中央六月发出的《关于争取胜利结束“三反”运动中的若干 问题的指示》,适当地加以结束。必须根据贪污分子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退赃问题:对于确实能够退出者,应抓紧使其退出;对于确实无法退出者,则应主动免 追。总之,在这一工作上,时间不宜再拖得过久。   (三)最近这一时期中,因贪污问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分子,上诉或控告的很多。这些问题应 适当的加以处理,以免造成不良影响,陷于被动。但是根据现在的情况看,不可能用很多时间,十分细致地来进行一次普遍的“复查”,尤其不可能把这些问题全部 集中到中央或大行政区来解决。因此,必须责成各地党委,用负责态度将这些问题加以调查和处理,而不应不负责任地把这些问题推到上边来。在上诉或控告的来信 中,有相当一部分提出被原来所在的机关开除,现在生活无着,要求重作处理。其中有些人当时虽然可以不必开除,但他本身确是有毛病的,因此今天也不应该叫原 机关收回,而应按照劳动就业的办法,令其登记后,加以训练,另行分配工作。此外,有少数人因肉刑逼供而至伤残,对这些人应以十分关心的态度给以医治和调 养。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安子文十月十八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