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各城市在“五反”运动后处理劳资关系问题的指示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区党委:)   (一)兹将全总党组关于私营企业中职工加入“小股子”问题的报告发给各地,中央认为报告中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和处理的办法是可以采用的,望各地根据实际情形酌予采行。   (二)各城市在“五反”运动之后,在劳资关系中发生了许多新的问题,望各地党委注意加以研究和处理,否则,有陷入某种被动状态的可能。为了在“五反”后新的条件下建立今后相对安定的正确的劳资关系,以利生产和经营的发展,除开工人监督生产问题应即加以研究和试验外,关于工人的生活以及其他的关系问题,应用劳资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这种合同不应设想是把什么都规定上的复杂的形式,而应是实事求是地根据工人若干迫切的要求以及资本家提出的迫切问题,经过双方平等的协商,认为是可以确定者,才加以规定,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在以后规定的时间内予以遵守;没有解决的问题,则可留待以后继续协商解决。签订劳资合同,是使劳资关系趋于正常和相对安定的一种基本方式,否则,劳资关系总是动荡不定的,望各地党委注意研究进行并加以掌握。这种合同可以由一个较大厂店的工人和资本家来签订,也可以由一个行业的工人(工会代表)和资本家来签订,它的形式和内容,一般应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但是一切劳资合同都必须由各地党委、工会领导机关、政府劳动部门密切掌握,有些问题并须和财经部门商量,重要的带有全国性的问题还须请示中央和全总批准后决定。因为一个厂店、一个行业或一个城市的劳动条件,是可以影响到其他许多厂店、行业和城市的,并可以影响到国营企业和财经情况,所以必须采取慎重的而不是草率的态度去做。工人监督生产和经营的问题,各地工人虽已普遍地提了出来,但因还无成熟的经验,各地在劳资合同内还不要把监督生产和经营问题规定进去,如果是为了试验,在少数厂店中在劳资合同之外,单独签订一个监督生产和经营的协定是可以的。   (三)此件可在党刊上发表。    中 央四月六日   (附:)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私营企业中职工加入“小股子”问题的报告 ## (1952年4月3日)   (少奇、富春、彭真同志并毛主席、中央:)   “五反”运动开展以来,东北总工会、北京市总工会、绥远省总工会、抚顺市总工会对于职工加入“小股子”的情况,都经过重点调查,各地工会组织报告中也都注意了这一问题。就现有材料来看,商店、小工厂和手工作坊中职工加入“小股子”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拉职工顶“小股子”是资本家分化职工团结、麻痹工人阶级意识、残酷剥削职工的一种阴谋。顶“小股子”的花样很多,但实质上只有身股(或人力股)和财股两种。资本家拉职工顶“小股子”的方式约有如下几种:   一、顶生意股或称红利股:是由资本家自己决定什么人可以分红利。解放前高级职员(会计、跑街)和资方心腹才能分红,解放以后店员工人也可以分些红利了。这样可使职工忠实地为资本家利润服务。分红一般为“东六伙四”,在职员中这是最为普遍的形式。   二、顶身股或称人力股:资本家为了残酷剥削店员工人,骗取他们顶身股。被骗顶身股的工人,大多是工资低、工时长,工人又不会算帐,结果数年分不到红利。即使分到一些红利,也不如应得的工资多,在贫苦老实的店员工人中也是普遍存在的一种欺骗形式。   三、吃劳金股:店员工人一生不跳柜(厂),为资本家做一生牛马,到年老时随便做一点杂工,店里营业正常时,资本家就给他一定的酬劳金,这也是顶身股的性质。   四、赠送股也叫顶空财股:资本家营业发展了,对做工多年的职工进行拉拢,送几厘股以收买职工,这是财股形式,实质上是身股。   五、顶财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资方规定没有股就不能做工,职工入一点“小股子”以保证职业,有些保证金性质;另一种是职工有发财思想,找一些钱(如典卖东西)顶“小股子”,希望获利。实质上还是靠工资生活。   六、强迫性顶财股:一种情况是职工做工多年,资方故意拖欠、扣除或不给工资,结算后做为入股资金;另一种情况是在发年终奖金时,资方拉拢职工入股。资本家采取这种“猪儿不出圈”的办法,人财跑不掉。又可延长工时,压低工资,使职工服服贴贴地作工。   七、顶名财股:资本家原系独资经营,他们不了解政府政策,害怕政府查他们资金来源,在工商局登记时用职工名字顶股,给职工一些好处。这种情况在解放后为多。   从上述情况看来,顶“小股子”的职工除高级职员的红利股外,很少得到实际利益的。经过算细帐,发现有一些店员工人,比赚工资的职工实得还少。在“五反”教育中,他们大都觉悟到“吃亏了”、“受骗了”、“以后再也不入般啦”,“为什么工人带个资本家帽子呢,太不光荣了”。纷纷要求退股。但也有一部分顶“小股子”的职工,得到一些利益,不愿退股,或有顾虑表现犹疑。因此,在处理顶“小股子”的问题时,应慎重分析情况。要认识这是一个群众性的问题。但必须尽可能地揭露资本家拉职工入股,麻痹工人阶级斗争的意识,借以剥削工人的阴谋,使工人在提高阶级觉悟的基础上,自愿退股,以求在经济上更进而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资本家划清阶级界限。各地在说服职工退股的工作中,创造了不少经验,一般都是经过短期训练班、回忆会、控诉会的教育后,号召退股,并即时办理退股手续。有的地方,并举行退股后的欢迎归队大会,未加入工会的即时吸收加入工会,以壮大队伍,和资本家进行面对面的斗争。但退股问题比较复杂,退股前的思想教育,退股后的工资、工时、劳保福利等问题,都需要解决,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在“五反”运动刚开始或正在进行的地方,应在经过“五反”政策和阶级教育,职工觉悟有了提高,领导上经过调查情况,心中有数的时候,即可号召顶“小股子”的自愿退股,和资本家划清经济界限,并立即办理退股手续,吸收他们参加“五反”战斗。事实证明,顶“小股子”的职工是最知道资本家违法罪行的,能够争取他们归队参加战斗,资本家就得缴械投降。在“五反”运动后期,应结合改进经营管理制度,调整工资、工时,解决职工劳保福利待遇等问题。   二、职工退股的主要关键是阶级教育的问题,应强调自愿退股的原则,不可强迫退,以免脱离群众。并应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处理之:   甲、对资方欺骗职工顶身股者,不拘解放前后,应帮助职工算细帐,看究竟得到多少利益,损失些甚么。然后启发他退股。如得的利益少,比赚工资还吃亏者应坚决退股,即使得一些利益,也应进行教育,引导他们退股。   乙、对资方分化职工团结,麻痹阶级意识,送给职工的红利股和空财股,是资本家对职工一种纯粹的收买行为,应着重揭发资产阶级的阴谋,指明工人阶级的光明远大前途,尽力说服他们退股,回到工人阶级的队伍里来,坚不肯退股者,也不必强迫。   丙、对于以工资、奖金或典卖东西入“小股子”的职工,应尽力帮助他们将帐目算清楚,不要使职工吃亏。退出股子后应帮助他们找出路,鼓励他们买有奖储蓄,或定期存款,在合作社入股。   丁、对于吃劳金股,不应以顶股看待,应做为劳动保险的一种形式,不但不要求他们退股,应将范围扩大到每一个职工到老年或生病时都可以有一定的享受。并和资本家签订合同,保证执行。   戊、对顶名财股,应调查该厂店经营情况及资金来源,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之。   三、对于职工中在本厂店的股金获利已超过其薪金收入,并成为其家庭生活主要来源,在“五反”教育后又不自动退股者,则不必勉强要求其退股,但他已失掉作为工人的成份,也不应吸收他加入工会。   以上办法是否可行,请批示。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