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北人民政府关于“三反”运动中在各级人民法院领导下设立人民法庭补充办法的通令   关于在“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政务院于1952年3月30日业已公布施行。本府为了更便于执行政务院的规定,特作补充办法,希各单位遵照执行。   此令!    东北人民政府 ## 关于“三反”运动中在各级人民法院领导下设立人民法庭补充办法   根据政务院1952年3月30日命令。处理三反运动中贪污分子的处刑、免刑,以及其他应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在适当的行政单位,经各该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成立人民法庭,在各该级人民法院领导下进行审判工作,兹依据东北区的实际情况,在适当的单位设立人民法庭,其主要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三反”运动中应受刑事处分(处刑)或免予刑事处分(免刑)的贪污分子为数较多的单位(按政法、文教、工业、贸易、财政等系统),得成立人民法庭。   “三反”运动中处刑、免刑的贪污分子较少的单位,可与其他适当单位,联合设立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各项工作和措施,应在各级人民法院直接指导和帮助下与该单位节约检查委员会密切配合进行。   二、各单位人民法庭,应由审判长副审判长和审判员3人至9人组成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得设其他工作人员帮助工作。审判长副审判长一般应由机关首长或副首长担任,审判员应吸收三反运动中的群众积极分子以及机关中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其人选由成立人民法庭的各有关单位提出名单并请各该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群众中正式宣布之。   三、各单位人民法庭,有传讯、逮捕、拘押、释放并判处机关管制、劳役改造、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宣告追缴赃款赃物、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免刑、无罪之权。   四、刑事处分,须经政务院及东北人民政府规定之下列批准手续:   (一)各部委,各省市处理案件时,凡具有下列条件者均须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   1、东北一级科长以上,省(市)厅(局)长以上,县长以上受机关管制以上刑事处分或免刑者;   2、一般干部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者;   3、工程师、会计师以上技术人员、教授、知名的民主人士、民主党派省市以上负责人,受机关管制以上刑事处分或免刑者;   4、重大集体贪污案件,总额在20亿元以上者;   5、贪污超过一亿元以上免刑者。   (二)对于前项以外贪污分子之处刑、免刑,须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单位节约检查委员会,在将贪污案件送交人民法庭前,应与有关方面配合,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即对坦白、检举的贪污犯罪事实(包括贪污犯罪时间、地点、方法、过程、贪污金钱物资的数目、人证、物证等)坦白过程和表现以及倒赃情况,要全面的、具体的、扼要的整理出来,并须经过缜密研究、对证,去伪存真,确凿无误,提出正确量刑意见,送人民法庭进行预审。   被告原行政机关,要准备好起诉人(以比较负责干部为好),先拟好起诉书,经该单位领导审查后送交人民法庭,准备起诉。   六、人民法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作:   (一)人民法庭,受理应受刑事处分或免予刑事处分的贪污案件后,应将所有材料(坦白、检举材料、及赃物证件等),进行研究查对,然后有准备的进行审讯,并应着重审查情节严重、案情复杂、坦白后又翻供以及出入较大的问题。人民法庭将预审结果与被告原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节约检查委员会等,进行研究商讨,如与节约检查委员会认定之事实无出入时,按规定的批准手续,送上级批准后,即按照批示作成简明判决(判决书样式附后)开庭宣判。   如预审后发现与原材料有重大出入时,应再交原机关节约检查委员会重新准备(调查对证及量刑意见)。   (二)人民法庭在开庭审判工作中应体现法庭严肃性及其教育作用,按下列次序进行之:   1、审判长宣布开庭;   2、点呼(被告入庭);   3、起诉人起诉(面向群众);   4、讯问(重点提问)被告在起诉书上签名画押;   5、交赃(如有较典型的可当庭缴赃并须经过审查);   6、审委会进行评议;   7、宣布判决(由审判长代表法庭宣判,犯人肃立听判,坦白较好的可令其表示态度,但须事先准备好);   8、宣布闭庭。   (三)人民法庭应保证一定的秩序和严肃,一切均须听从审判长指挥。   宣判前后可根据各单位“三反”运动发展情况,结合举行大会但必须在开庭前或闭庭后进行,不应将法庭和大会混同。为了透过宣判进一步交代政策发挥教育作用,由各单位负责人(或节委会负责人)讲话,但宣判前后如结合大会,可在大会上进行之。   在开庭中针对起诉判决和负责人讲话,可由节约检查委员会预先布置有领导的呼口号,以发挥教育意义。   七、各单位人民法庭的判决,被告或原告如有不服时,得于接到判决书后3日内,向各该级人民法院上诉。   各单位人民法庭,于接到被告或原告的上诉声明后,应速将上诉理由书及全部材料送交各该级人民法院审判。   八、各单位人民法庭的判决于确定后,依政务院下列规定执行:   1、判处机关管制者,一般由本机关执行,但亦得送交政府的指定机关执行;   2、判处劳役改造者,应送交政府指定的机关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者,移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   4、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改用机关管制者,由本机关执行,改用劳役改造者,按本条乙款处理;   判处无期徒刑缓刑或死刑缓刑者,移交当地人民法院关押,并强迫劳动。   九、各单位人民法庭于三反运动结束和审判任务完毕后,由各该级人民政府以命令撤销之。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表(略)    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   来源:《法令汇编·第三辑》东北人民政府办公厅编,195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