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并告各大军区党委转各省军区和军党委:)   在这次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运动中,从铁路、航运、邮政、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并从很多地区,暴露出为数甚多的国家机关内部人员包庇 或勾结奸商、毒贩、流氓、甚或反革命分子贩运毒品、金银、私货的各种罪恶活动,在若干部队工作人员中亦有发现。这些罪恶活动给予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很 惊人的。这是旧的中国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污毒,全国解放以后在很多地区虽曾有所减少,但就总的情况看来,问题依然严重存在。为了根除这种旧社会的恶劣遗 毒,在全国范围内有重点地大张旗鼓地发动一次群众性的运动,来一次集中的彻底的扫除,是十分需要的。为此,特做如下各项指示:   一、首先集中解决贩毒问题。贩卖毒品、贩卖金银、走私三者虽互相牵涉,又往往同时暴露,但以毒品流行对于国家的损失最大,对于人民的毒害最深,因此,在这次运动中应集中 解决贩运毒品问题,如果同案牵涉到贩卖金银、走私问题时可并案处理。对于与毒品无关的贩卖金银、走私案件,可按政府已公布的法令处理。对以反革命为目的的 毒犯,应以反革命论处。   二、要根绝制造、贩卖毒品或包庇掩护毒犯的现象,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斗争的积极性。因此,目前正在进行“三反”、“五反”的地区,应对此问题引起重孙立即指定专人着手整理和研究现有材料,继续发现内外线索,遇有重大案件,组织专案侦察,适时破案,首先做到掌握 全盘情况。然后在“三反”、“五反”运动末期,腾出手来,有重点地在机关和社会上,运用现有的“三反”、“五反”的队伍开展一次肃清毒品流行的运动。“三反”、“五反”即将结束的地区,机关和社会即可同时开始,或先从机关开始,或先从社会上开始,均应注意密切配合,以收内外夹击之效。目前对“三反”、“五反”中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除情节特别严重,不得不立即逮捕者外,一般可暂不逮捕,已经逮捕起来的毒犯,也暂不结案,待反毒运动发动后,集中处理,以壮大 声势。   三、铁路、交通是毒贩借以偷运毒品的线路;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是毒贩色结收买内部人员求得包庇掩护的主要对象; 边防、海关是毒品 出入国境的要隘。所以这次运动应以铁道、公路、海运、河运、邮政、海关、公安(包括边防)、司法、税务等部门做为重点,在各级人民政府集中领导下,认真进 行,务将一切毒犯肃清。至于地区,一般应以大中城市、边防口岸,以及过去烟毒盛行的地区为重点,即以毒品之主要产地,毒品的集散枢纽和出入国境的“关口”,为展开运动的重点地区。至于哪些具外地区应作为重点,由各中央局自行选定。   四、对于运动中被揭发或自动坦白的毒犯,在处理上应采取严厉惩办与改造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即:制造者、集体大量贩卖者从严,个别少量贩卖者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 宽;拒不坦白者从严,彻底坦白者从宽;今后从严,过去从宽。打击的重点放在集体大量的制毒、贩毒犯与严重违法的工作人员。对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只要彻底坦白,真诚悔过,检举立功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对于单纯吸食毒品者,不应作为这次运动的斗争对象。因为吸食毒品的人,数量更大,不可能在这次运动中完全戒 绝,也不应该把他们同制毒、贩毒犯同等看待。而且只要能够做到根绝制毒、贩毒的现象,则吸毒的现象,将会逐渐消灭。   五、关于种毒问题,目前主要发生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应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解决。内地的种毒问题,必须检查禁止,在这次反毒运动中,如不能同时解决,则可在运动结束后,另行处理。    中央一九五二年四月十五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