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关于小土地出租者、佃富农以及贫民、工人、游民等参加互助组问题的指示   七月十六日来电悉。中央完全同意你们关于是否允许小土地出租者、佃富农以及农民、工人成分的人参加互助组织的意见。但来电第四点关于游民的问题,中央认为:根据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人民政府对游民的政策,应该是“争取其群众,反对其中依附反动势力而积极参加反革命的分子”。因此,除对于后者外,对于一般的游民群众,只要他们愿意劳动生产,经营群众同意,可以允许他们参加互助组织,而不必一定要等他们经过一定时期的劳动改造之后,才吸收他们参加互助组织,相反的,过去有许多经验证明,把游民二流子放在互助组织中更便于改造他们,使他们迅速学会生产。因为一般游民群众大多数本来是劳动人民,但因被反动政府和地主买办资产阶级的压迫剥削而失去职业和土地,他们与地主阶级不同。同时,在农村中,很容易把某些染有不良习惯或有某些缺点的劳动人民与游民混淆起来,如果不加区别地对一般游民群众之参加互助组织限制太严,下面执行起来,也就很容易把一些染有不良习惯或有某些缺点的劳动人民排斥在互助组织之外。因此,我们认为,除游民中一部分过去依附反动势力而积极参加反革命的分子以及至今不愿意劳动的分子以外,对一般愿意劳动的游民群众应该放宽一些。允许他们参加劳动互助组织。   此外,来电第一点内关于烈军工属和鳏寡孤独参加互助组织问题,在末尾上应加一句:“但如互助组织的成员和烈军工属或鳏寡孤独双方均同意用参加互助组的办法,也不要去纠正制止”。   以上意见,均请考虑。   (附:) ## 西南局关于小土地出租者、佃富农以及贫农、工人、游民等参加互助组问题的意见   各地农业劳动互助组织正在迅速的大量的发表,关于小土地出租者、佃富农、贫民、工人及游民等成分的人是否允许参加互助组的问题,不少的地方尚未明确的统一的认识和处理原则,我们拟提出如下原则的意见发下面参考,是否妥当请示。   (一)小土地出租者无论有劳动力与无劳动力,只要不从事农业劳动,而仅以土地参加互助组,原则上不应允许其参加互助组。因为互助组系农民农业劳动的互助组织,而不是社会互济性质的组织,仅以土地入组,而不参加农业劳动,这就破坏了劳动互助组的原则,而改变了互助组织的性质;同时,小土地出租者在组内,无论出工资或收租子,均不符合互助组内等价交换的互利原则。   但如已不从事其他职业而转入农业劳动或原来没有劳动力而现在有了劳动力并从事农业劳动者,则其成分已经改变,虽暂时对农业劳动还不熟习,亦应允许其参加互助组。   至于烈、军、工属与鳏、寡、孤、独等人生产上的困难,则是群众代耕和社会互济问题。把代耕与社会互济完全由互助组来担负,是不合理的。烈、军、工属的代耕,应按政府规定的办法执行。鳏、寡、孤、独等人的生产困难,则可以代租土地或雇工耕种的方法解决。   (小土地经营者按上述小土地出租者原则处理。)   (二)佃富农在土地改革后,由于土地已抽出分配,因而改变了经营方式,成为中农者,应即按中农待遇(其成分不必经过一定的年限才改变),这种人,在改变了成分与经群众讨论同意后,可以参加互助组;但不能让其掌握领导与恢复雇佣劳动剥削。   (三)工人与贫农,不论其原居农村或原居城镇而于土改时下乡分田者,只要他们在分得土地以后从事农业劳动,虽暂时对农业劳动不熟习,亦应吸收他们参加互助组。   (四)游民是强制劳动改造的对象,不宜参加互助组。这些人在未经改造之前,一般是不会自觉劳动的,如让其参加,对互助组会发生许多坏作用。如破坏等价交换原则与内部团结等。因此,只有在其经过一定时期的劳动改造而确实有了转变,经群众讨论同意下,才可允许其参加互助组,已参加互助组现已能自觉劳动者,经过群众讨论同意,可以留在组内。   (这里必须注意,所谓游民,应根据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的规定:不得将某些染有不良习惯或有某些缺点的劳动人民,随便给戴上“流氓”、“二流子”等帽子而拒绝其参加互助组。)   上述各种成分的人口,在农村中占不少数量,且有不少的人已参加了互助组。因此,必须以慎重耐心的态度来处理这一问题,对已参加互助组而不符合上述原则者,应进行说服教育,由组员充分酝酿讨论,使大家都明确了解互助组的性质,解除思想顾虑,然后动员其自动退出,不能采取对待地主的态度和简单生硬的办法清洗出组。    七月十六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