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中财委党组、中央统战部《关于处理资产阶级代理人的意见》   中央同意中财委党组、中央统战部关于处理资本家代理人问题的意见,请结合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附:) ## 中财委党组、中央统战部《关于处理资产阶级代理人的意见》   (一)在私营企业中,凡代表资本家执行或决定经营方针、财产处理、人事任免和奖惩等事项者,称为资本家代理人,如经理、副经理、襄理、协理、厂长等。资本家代理人是资产阶级的一部分,他们在经济利益、思想意识、生活方式上也基本上与资本家一致。但他们与资本家又有区别,因为他们一般地没有资本(有的有小额股本或干股),在企业的职权和责任的划分上、在经营管理的方针和盈余分配上,他们与资本家之间也往往存在着某种矛盾。   在大城市和一部分中等城市中,资本家代理人有相当大的数量(仅上海一地据估计即有十万人左右)。他们在私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一部分人还有较好的技术。因此,对他们的争取改造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二)私营企业的资本家代理人,和资本家一样,在“五反”运动中曾受到不同程度的教育,大多坦白了所在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五反”运动之后,其中一部分人提高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但有相当多的人则抱着苦闷、不安的情绪,在生产和经营上表现消极,甚至要求辞职或转入国营企业工作。   根据若干大、中城市的调查,资本家代理人苦闷、消极的原因主要是:   (1)资本家代理人对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不够了解,对共同纲领亦未认真学习。在过去的经营中多抱着唯利是图的谬误思想,犯有不同程度的“五毒”行为。在“五反”中虽受到了一定的教育,但对国家的前途以及他们自身的前途还存在着许多混乱思想。   (2)在“五反”运动中许多资本家代理人因为在企业中担负经营管理的责任,成为直接被斗争的对象,认为自己是“代人受过”;一部分资本家代理人因为不了解政府的政策,对私营企业的前途发生怀疑,担心自己没有出路,部分则感到资产阶级的社会声誉很臭,因而认为充任资本家代理人“很不光荣”。同时,在“五反”运动之后,有些企业的资本家不负责任,退款补税都要资本家代理人筹措,有些企业劳资关系特别是与高级职员的关系尚未恢复正常,资本家代理人在筹款和执行业务上都感到若干困难。   (3)生活上感到没有足够的保障:部分资本家代理人的薪金与高级职员相差无几,分红不多,又不能享受劳动保险等福利。“五反”运动后,资本家的暗贴和馈赠又一般断绝,或不敢再接受了。因而他们担忧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能保持。   (4)组织上无所属,政治上存在苦闷:资本家代理人既不能参加工会,又不能全部参加同业公会和工商业联合会。在人民政府、协商委员会和各种重大政治活动中,也较少有他们的代表人物参加。对于他们的学习,也缺乏经常的组织与领导。   (三)资本家代理人的这种情绪,随着公私关系、劳资关系的调整和私营工商业的好转,已经有一定程度的转变。但对他们的合理要求仍须适当予以解决,以利于争取改造他们。我们的方针是:要他们继续做资本家代理人,进行学习和思想改造,积极从事生产和经营,不犯“五毒”,并推动资本家积极生产投资,监督他们不再施“五毒”。为此,各地应注意以下工作:   (1)民主建国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工商、经济、技术等团体应适当地吸收一部分有代表性的资本家代理人,经常地以共同纲领、“五反”原则及有关的政策法令教育他们,并在他们中间培养一些有代表性的进步分子,使之成为我们推动工商工作的骨干。他们的学习应主要由工商业联合会、协商委员会加以推动和组织,党委统战部门和政府财经部门应予协助并加强领导。   (2)政治上必须对资本家代理人有适当安排。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以及其他与工商界有密切关系的会议或活动,要适当吸收有代表性的资本家代理人参加。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并可按照具体情况和问题不时邀集他们举行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3)资本家代理人虽不应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但其生、老、病、死、伤、残等问题,应依据惯例或比照劳保条例,与资本家协商,由资本家给予必要的保障,市协商委员会或工商业联合会还可邀集资本家和资本家代理人的代表人物,就此问题进行协商,拟出原则性的方案,建议各企业据此具体协商,加以解决。私营企业中的红利分配,资本家代理人应占适当比例。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应说服工人允许资本家代理人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   (4)要使资本家代理人能够合理地执行企业业务。   (5)为了妥善地解决资本家代理人问题,建议各大城市党委最近能召集有资本家和资本家代理人的代表人物参加的座谈会(工会、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和党委统战部门也可参加),以听取和研究有关资本家代理人的要求和问题,并将座谈结果报告我们。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