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建设公安部门政治工作的决议   第一次全国公安人事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以来,各级公安部门的政治工作在党委及公安首长领导下,已普遍引起重视,并作了不少工作,但政治工作建设尚未系统开展。同时,政治工作建设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尚未解决。“三反”运动中暴露了公安人员中许多严重问题,证明进一步建立与加强政治工作是目前重要与迫切的任务。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支柱之一,具有党和国家赋予的特权,担负着同反革命进行隐蔽斗争的严重政治任务。因此,人民公安人员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纪律性。必须保证党对人民公安机关的绝对领导,加强党在人民公安机关的政治和思想领导,贯彻一九五零年九月二十七号毛主席在第一次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时关于 “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的指示,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各级公安部门一律设立政治工作机关或专职政治工作人员。政治工作机关是各级常委和各级公安行政首长在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内部实现党的工作,政治工作,和思想领导的助手。   二、各级公安部门的政治工作机构:   1.中央公安部、各大行政区公安部、各省公安厅、各大城市公安局均成立政治部,上述机关之主要业务单位,均设政治协理员或政治协理员办公室;   2.专处或相当于专处的中等城市一律设政治处;   3.大、中城市之分局县公安局或相当于县公安局之市公安局设政治协理员或政治协理员办公室,派出所不专设政治干部,由副所长兼管政治工作,归分局政治协理员办公室管理;   4.人民警察大队设政治委员,并设政委办公室。警察中队或相当于中队之独立警察队设政治指导员。劳改单位,应视其生产性质及规模之大小,设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机关或政治工作人员。   三、各级政治机关主要领导同志就由各级副职即副部长、副厅长、副局长、副处长、派出所副所长担任。无副职者一律设副职专管政治工作。中央、大行政区、省、专、县五级的政治工作人员应约占该机关总人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大、中、小城市应约占各该机关总人数的百分之二点五到三。全国政治工作人员,以不超过全国公安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为限(具体编制另订之)。政治工作干部的来源,请求当地常委从军队、常委调配补充一批骨干,或业务部门抽调可以抽调而又适合作政治工作的业务干部。   (四、政治工作必须服从党和公安工作的总任务。其基本任务应是保证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的绝对领导,贯彻党的政策方针,保证公安队伍的纯洁,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任务的顺利完成。因此,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为:)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全体公安人员,严肃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与各种非无产阶级的思想与作风进行不调和的斗争,不断提高全体公安人员的阶级觉悟与思想水平。   2.组织与发挥全体公安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钻研业务,学习文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个时期公安任务如期完成。   3.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计划的对公安干部进行训练、选拔、调整、补充、以及考绩、奖惩、福利等项工作。   4.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在公安系统内检查党和团的建设工作,检查并监督党员和非党员干部对党的政策、路线、决议的执行和对党的纪律、保卫工作纪律、国家法纪的遵守。并处理本机关党的日常党务工作;   5.贯彻政治工作制度,定期召开政治工作会议及专门会议(宣教、组织、干部),制订政治工作计划和检查总结工作。   (五、各级政治机关必须在当地党委和公安部门首长领导下,在上级政治机关指导下,进行工作。各级政治机关必须随时向党委、行政首长请示报告,并须定期向上级政治工作部门报告工作,取得指示。遇有上级政治工作部门与党委指示发生矛盾时,必须执行党委决定,但同时报告上级政治机关。)   政治机关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发出指示、决定、通报。凡涉及业务行政工作范围内的问题,一律由业务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政治工作部门应该协助了解、反映情况,不得代替行政,也不能干涉行政。   六、为适应保卫工作需要,必须加强干部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政治机关应在党委领导下,本公安干部专业化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干部,避免过多的调动、改行,削弱公安工作战斗力量,具体贯彻一九五一年六月中央关于公安干部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作好干部管理工作。   1.公安干部统一由党委领导,在公安系统内实行分级管理制:科员、股长归省(市)厅(局)管理,县局长、科长归大行政区公安部,处长以上归中央公安部。凡属上述干部提升、调动、奖惩,除呈请党委批准外,同时须征得上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2.根据干部分配不平衡,为适应隐蔽斗争任务需要,在党委领导下,公安系统内部主要骨干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必要的调整。   3.侦察干部是公安部门对隐蔽敌人斗争的基本力量,尤需专业化,一般不得调动改行。   七、政治工作建设应以”古田会议决议“和”谭政同志关于政治工作的报告“为基本指导思想。政治工作应该树立理论与实际联系、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踏实、雷厉风行的作风,提倡原则性和思想性、组织性和纪律性,反对官僚主义、孤立主义和形式主义。   八、根据公安部门工作的特殊情况,其政治工作方法应该是:   1.政治工作必须与公安业务紧密结合,不得脱节,政治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公安业务,以便深入工作,但应切实保守机密。   2.依靠党的支部工作为基础,组织与通过共产党员的领导作用,发挥青年团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要经常地认真地研究党的方针、政策及公安工作当前情况与任务,制订自己切实可行的政治工作中心任务。   4.一般号召与周密细致的组织工作相结合。   5.思想领导与解决具体问题相结合。   6.定期召开民主会议,发扬民主,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   九、民警中的政治工作,除贯彻上述精神外,根据民警的具体对象,应该着重注意:   1.加强民警的阶级教育、纪律教育,提高其阶级觉悟,树立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养成机警沉着、胆大心细、团结进步、守纪律、听指挥、爱国家、爱人民的优良作风与品质,使之真正成为人民所拥护的人民警察。   2.继续注意提高民警队伍的政治质量,从组织上纯洁队伍,补充新成份,改造可以改造的旧警察,清洗那些不可救药的坏分子。注意发展民警中的党、团员,为逐步达到民警中的有百分之八十的共产党员的目标而奋斗。   3.人民警察不但要成为有高度政治觉悟的队伍,而且还应是掌握相当技术的队伍。因此,必须组织民警努力学习技术。   十、此决议经中央批准后执行,并在一九五三年内召开全国公安政治工作会议,检查本决议执行情况并具体讨论工作问题。   来源:《公安会议文件选编,1949.10-1957.9》195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