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地主在城镇中多余房屋问题给华东局的批复   华东局:   十一月九日来电关于处理地主在城镇多余房屋的意见已阅悉。   (一)“对地主在小城镇中的多余房屋,必须在结束土改中,同时加以解决”的原则是对的。但不可牵涉到大、中城市,来电所提意见第一项对地主在大、中城市的房屋也要做重点试验,研究处理办法,这是不妥当的,望停止这种做法。因为如果在大、中城市中清理地主、官僚等封建残余分子的房屋,势必牵涉甚广、震动甚大,且可能更增加城市住房缺乏的困难,这对我们是不利的。   (二)在农村小县城和集镇的结束土改中,处理地主阶级在小城镇的多余房屋时,也应如来电所指出的慎重考虑、妥善处理,可由各县以华东局一九五一年所定的办法,作为内部掌握政策的依据,斟酌实际情况处理,而不必再由各省人民政府公布处理办法,以免扩大范围,波动及大、中城市。    中 央十一月十九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