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对东北局关于调整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指示的复示   十一月六日电悉。关于所拟调整私营企业职工工资的指示很好,同意照办。根据天津、太原、唐山等地经验证明,调整私营企业的工资在一个市的范围内,要通过劳资协商方式按行业订立合同,然后由各厂、店根据行业的合同,分别进行调整为好。这样可避免偏高偏低的现象,请参照此一经验办理。在要求上,工业商业应有所不同,对私营大中工厂,要求参照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和制度进行调整,以求基本上大致与国营企业趋向平衡。商店及小工厂,因其规模小,分散,类别复杂,只能要求在现有基础上改善一步,既做到为大多数职工拥护,也要做到资方过得去。关于取消伙食津贴等变相工资,及规定由工人缴纳房租水电费等问题,应以照顾工人实得利益并取得职工同意为原则。   (附:) ## 东北局关于调整私营企业职工工资问题的指示(草案) ## (1952年11月6日)   我们草拟了一个关于调整私营企业职工工资问题的指示草案准备下达,现将草案送上,请审查批示。   “五反”后,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已大部恢复,部分有新的发展。私营企业中职工极其普遍的要求是调整工资。有的在“五反”中已自动增加,有的“五反”前后尚拖欠着职工工资,这是目前劳资关系中急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工人这种调整工资的要求是正当的,因为:   第一,“五反”后,私营企业职工积极生产,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使生产得到迅速恢复与发展,有了调整工资的条件。   第二,东北大部分城市的私营企业工资标准,去年大部分是参考国营标准订的,而今年国营企业都已从四月份调整了工资,所以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亦应随之适当予以调整。   第三,有的合同已届期满需要重订,而原合同中许多工厂是规定绝大部分企业调整就随同调整的。   第四,“五反”后许多私营企业中工资不合理的现象,更明显地暴露。如:小包工制的基本工资低,甚至无基本工资规定,另有的私营企业资方在承揽国家加工订货时,资本家将工资多报,使国家增加加工成本。一面施以小恩小惠讨好工人,同时又多得利润;再加“五反”后私营企业工资未能及时调整,以致一个行业内部存在着不同的工资水平,或同工不同酬现象,形成互相影响等。为了合理解决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特作如下指示:   第一,在调整私营企业工资时,必须根据私营企业各行业生产恢复与发展的情况,及其对国计民生有利的程度,充分掌握工资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通过劳资协商的方式,结合订立劳资集体合同的同时(如力量与时间来不及同时解决,首先通过劳资契约形式解决工资工时问题亦可),正确地贯彻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政策,以求得工资问题的合理解决。调整工资步骤以行业来说,不宜各行业同时全面铺开进行。要首先调整与国营企业有密切关联,并对国营企业有直接影响的行业,国家加工订货迫切需要解决的行业,渐及调整其他。在一个行业内部说,应先解决生产已恢复发展的,目前尚未恢复生产或生产不正常的厂店作坊,现在不调整。应首先从恢复发展生产着手,在生产恢复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工资调整,逐渐达到相对的公私平衡,地区平衡,以稳定公、私企业职工的生产情绪,保证国营经济的领导。   第二,工资标准制订原则   (一)工资标准与等级的处理,必须照顾与国营企业的关系,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保证不降低职工的原来工资标准,作到绝大多数工人增加收入为原则。工资标准规定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国营,最高工资标准参照同产业的国营标准。过去较国营高者,首先采取逐渐缩小距离的办法进行,或分别具体情况处理,不要急于求同,造成自己被动。“五反”中个别资方为了拉拢职工违反原来的协商,提高工资标准而影响特别重大者,应耐心向职工进行教育,使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自动降下来。但不能用“硬压”或其他简单化办法进行。技术人员、会计及一般职员与勤杂人员等也可按此原则参照国营标准制定标准。   (二)关于工时的规定:凡机器生产半机器生产及较大厂、店,在制订工资标准时,不论过去情况如何,每月均按二十五天半,每日按工作八小时为制定工资标准的计算基础。   (三)关于工资等级,原则上应根据各产业实际需要、条件又能刺激工人技术进步,与国营同产业不致相差悬殊的情况下着手,将多等级逐渐减少,消除平均主义,但不一定一律采取八级制。   (四)关于原有由私营企业主补助职工伙食费者,在此次新拟标准时,大中厂、店,原则上可征得工人同意后,加入工资标准中(但厨房食堂一切设备,水、电及炊事员工资,应由资方担负,伙食的管理应由资方负责,职工监督),以避免加工中影响计算成本之高低。但如取消后对工人实际收入下降甚多者,其减少部分及年节加餐等,可作为福利性质由私营企业主用临时补助办法补助之,到一定时期根据情况逐渐减少最后取消之。此点可在劳资协议中另行规定。此外,各产业,各行业现有其他福利待遇,凡属合理者,应保留并应根据生产发展情形逐步提高,并应逐渐扩大集体福利事业。这次应做到每一职工必须有基本工资,并对其中计件或计时工人,非本人原因之停工时间,要由资方按基本工资支付停工四分之三的工资,以保证职工最低生活,如停工时间过长,可根据资方的实际情况,劳资临时协商解决之。但如因提高劳动生产率后多余工人,无工作时,应按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之决定支给基本工资百分之百。   (五)工资经调整后如与国营工资标准已取得相对平衡时,职工所住资方房产或原由资方所租赁之房屋为职工所居住者,应由职工按所使用之房屋等级面积,及水、电消耗量负担费用,如立即全部改变有特殊困难时可按照习惯逐步改变之。但工房与宿舍难以区别者不必缴费。   (六)在调整私营企业工资时,工资标准以各产业为单位,照顾各地区间之平衡,由各产业系统统一拟定标准与同业公会协商,在政府劳动部门领导下进行。   第三,私营企业工作时间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坚决贯彻八小时至十小时工作制。目前特别困难的小厂、店,经工会同意当地政府劳动部门批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一切较大规模的近代化生产之工厂,应立即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半机器生产,较大手工业作坊及大中商店,应尽量实行八小时或八至十小时工作制(一切行业不能因工时缩短而相对减低工资)。在工时上并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严禁超过劳资已经达成协议并经政府批准之工作时间以外再行加班加点。   (二)上述行业实行小星期日假日制后,对以前实行的一般不扣工资的事假与习惯假日,原则上应说服工人取消,但在执行中如职工对某一习惯假日认为必要休息时可与前后之星期日串换。必须实行按季或按年休息制者,每年除七天法定休假日外,职工休假天数不得少于四十五天,但最多亦不得多于七十天,在工人同意情况下可在此总数内适当调剂之。   (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规定之法定假日应坚决贯彻执行,法定假日工资支付办法,须按东北人民政府已公布的办法执行。   (四)对某些手工业商店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其不同的生产性质与社会需要,营业所处不同地点(如车站、码头之旅店、饭馆等)不同季节之气候条件适当地照顾到习惯。可在规定工时总数之内经劳资双方协议,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后灵活调动,但影响职工身体健康者,需加改变。   (五)凡有害身体健康之企业,其工作时间还应适当减少。   第四,调整工资时间与补发工资问题的处理:一般的均由开始调整之月发放工资,原则上不予追补,但:   (一)如原订有书面合同或已公开宣布者,应根据原约分别不同情况,由劳资双方协商采取全补、少补或其他办法适当解决。   (二)凡和国家加工订货部门所订合同,未计入调整工资部分,而合同又已过期失效者可不处理,若在调整时仍属有效之合同,则应计算一下(防止资本家虚报成本挑拨公私关系,挑拨职工团结等非法行为),如不影响资方合法利润亦不应与政府加工部门修订合同。其新订者可按新工资标准计算成本。   (三)在“五反”中按原来标准资方拖欠工资者,必须坚决按原定补发,若少数资方确有困难时,经劳方同意,可分期偿还。   (四)在“五反”中个别企业中劳资自行协商超过原来规定,且比私营企业的同业工资标准尚高,而由于调整结果必须统一者,其过去已发之工资不予退还。   第五,关于计件制和计时奖励制问题:私营企业工资制度大体可分为计时、旧计件、小包工、分劈制等形式,皆为落后的工资制度,尤以小包工为甚,空子很大,害处亦多,如:资本家可以利用此种制度从中更多地剥削工人,虚报工时,提高成本并获得更高的非法利润。在产品上则是粗制滥造,质量无保证。对工人健康影响亦甚大,同时资方又易于拉拢、挑拨工人与国家加工订货部门造成对立。因此应进行宣传教育,在工人自愿自觉的基础上,不实行此种制度(并防止类似或变相小包工制度的产生),以计时奖励的工资制度结合质量奖励或新计件等办法逐渐代替之。但此项工作,必须慎重处理,否则会陷于被动。调整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是个很复杂很细致的工作,各地党委应极关心,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力量统一领导,互相配合,大力对职工进行政治、政策及阶级教育,争取于年底前将应调整之行业或产业基本上调整完毕,达到正确地实现“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政策。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