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给工业厅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进行“三反”工作的报告问题批答   1月28日的来函阅悉,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进行“三反”工作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前的贪污、盗窃案可概不加追究,因为,解放前的私营厂矿是资本家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它本身带有许多舞弊,贪污、盗窃等思想行为,现在,领导上如有意识地号召坦白,可能牵扯的打击面过宽,而我们的重点应该是集中火力搞清合营后的贪污、盗窃案。   (二)解放后的贪污、盗窃案,大部可能与解放前之贪污案有关,如追究也不易搞清,故只号召坦白,进行思想检讨,提高政治觉悟为目的,所贪污的财物,除贪污、盗窃国家和工人的外,一般不必追究退还(自动献交公司者不限)。这样作我们可争取主动,以便有重点有计划地进行这一工作。   另关于公私合营后的“三反”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   附: ## 陕西省工业厅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进行“三反”工作的报告 ## (1952年1月28日)   本厅所属各厂矿的“三反”运动,1月7日已作了具体布置,除西安面粉厂、化工三厂与农业机械厂筹建处直接受厅领导外,指示中规定其他厂矿的“三反”运动,必须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除经常向所在地党政报告请示“三反”进度、情况和问题外,并定期向本厅作书面报告。但迄今除农具厂筹建处、面粉厂、化工三厂和新秦公司作了简单报告外,其它单位尚无报告。为了检查铜川、宝鸡和西安11厂矿的“三反”工作,拟于本月31日至2月2日召集各单位领导“三反”运动负责人开座谈会。目的是检查和督促各厂矿限期完成。我们计划于2月20日前基本结束。石泉、南郑、延安、榆林等地工厂本月27日电催各厂速作报告。请省委电告上述各地委注意检查他们的“三反”。   我们自今尚未看到中央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进行“三反”的指示,和各地区关于这一方面的经验介绍。新秦公司各厂因系公私合营,情况与国营、公营企业不同。我们意见在合营企业中同样应进行“三反”。但其特点是:合营前全部为私人资本家的企业。工人职员贪污(或偷窃)浪费了资本家的财产(是社会财产)。应明确划分为三个时期:即解放前,解放后和合营以后(1951年11月1日)。因为三个时期情况各不相同,所以处理办法也应有所区别。①解放前的贪污(或偷窃),欢迎坦白、但不作贪污(或偷窃)论,其所贪污之财物一般的可不必令其退还,只作思想检讨,藉以进行反贪污(或偷窃)的思想教育。②解放后除欢迎与鼓励坦白和思想检讨外,并应将所贪污(或偷窃)之财产(尤其是机器零件、工具、器材、油料及物资)全部或一部、献交公司(不应全部归还资方所有,因为我们帮助资本家反贪污、既不易反彻底,又容易被落后职工所误解、做起来也有困难。如动员献交新公司,估计容易打通思想,被职工所乐意接受)。一律免予处分。③合营后仍有贪污(或偷窃)者,除欢迎彻底坦白并检举别人进行深刻检讨,退出全部赃款(物)外,并应分别情节轻重,悔改程度,予以处分。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