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委关于通渭县在镇反中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西北局:)   (一)通渭县在1951年镇反时,天水地委曾指出过通渭县镇反不够彻底,但该县未能正确领会地委的精神,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多方侦察,待取得真凭实据后再行破案,而是简单急躁,未经请示上级便擅自于1951年7月批准县公安局破获“中立军”、“吊伐同盟委员会”、“捍国军”三案,先后逮捕56人,计“中立军”14人,“吊伐同盟委员会”15人,“捍国军”27人。并于1952年2月虽然请示过专区公安处和省公安厅批准破获“西北工作总指挥部”案11人,但在破获“西北工作总指挥部”案之后,而通渭县公安局又乱扩大线索捕了18人,总计四案共供出群众200多人,在群众大会上宣布为特务者21人,逮捕74人,受刑者55人(省公安厅批准者除外),并因刑讯逼供致死3人。   经西北检察署与天水公安处共同组织之检查组多次检查的结果是:“中立军”全系假案,错捕14人;“吊伐同盟委员会”系真案,所捕15人中有魏登太一人是主犯,并毁灭证件,其余14人均系错捕;“捍国军”系真案,所捕27人中有梁万仓一人有犯罪事实,冯治因刑致死未作结论,曹明义、王国章、曹士杰3人嫌疑重大,其余22人均系错捕;“西北工作总指挥部”系真案(全区残案),所捕11人确系特务,但通渭公安局乱扩大线索所捕之18人,均系错捕。共计错捕68名。其中大部分判了刑,进行劳动改造。这一错误是十分严重的,冤枉了好人,放纵了敌人,破坏了党的政策,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上述错捕冤判者,均经领导上甄别后于去年11月下旬在通渭县城关召开附近群众大会,当众进行了检讨,讲明了政策,承认了错误。并于会后3天内将错捕人员分别给予安慰,全部释放。   (二)通渭县在镇反中所犯错误的主要根源及其具体发现是:第一,县公安局长苏朋,当上级责备通渭镇反不力时,苏不从实际出发,计较个人得失,简单从事,捕风捉影,乱伐特务,把农民中的拜把子、结拜兄弟,认定成“中立军”案件(此案系区委报请县委批准破案,苏当初怀疑说:“没有侦察不能破案”,但继则坚决执行逼假成真),把赖林等吃酒集会认定成特务活动。错误的认为:反革命分子顽强,不使厉害,审不出口供,于是助长了下边的刑讯逼供,而苏自己既不识辩材料真假,也不管材料是否由刑讯逼供而来,只要能问出材料,便赞扬是“好干部”,反之则认为“无能”。因而违法乱纪的牛象琪、王养民便成为局长的得力干部。苏朋在破案之后地委与专区公安处曾指出错误,并派出两个工作组15人,直接帮助检查,但苏始终坚持己见,隐瞒错误,反埋怨说:“犯人口供忽供忽翻,都是工作组所致。周生瑄(检查组长)把案件弄成假的是他的功劳……”。1952年4月专区公安处把苏朋叫来审查材料,发现疑问,追问是否有刑审逼供,苏不承认。后来专区公安处检查出通渭违法乱纪问题严重,在7月份县局长会议上,把通渭问题作为典型进行批判,苏朋当场承认了错误,但返县后则右情不改,并暗示下边干部不给专区公安处派去之检查组反映真实情况。牛象琪、王养民、张振东等人因为迎合了苏朋的心理,取得了苏的表扬,特别是牛、王品质极为恶劣,捏造假案,陷害好人。造成了党和人民的重大损失。第二,由于苏朋的错误领导,平常对干部谈话中,赞扬刑讯逼供的审讯方法,于是县公安局以吊、打、上背铐、站板凳、野外审讯、传供、交供、犯人大会点名、假枪毙等等一套违法乱纪行为代替了正确的侦察调查工作。所捕数十名无辜群众,绝大部分遭受刑审。据统计吊过8人,戴背铐者35人,野外审讯8人,假枪毙1人,因刑审捆绑加病致死及自杀而死者共3人。曹明义因坚不认罪,牛象琪下令于半夜时,将曹带至东峡口桥下酷刑吊打,路人惊为土匪,报告民兵,四面包围,几乎引起冲突。犯人冯治被吊起后,脚上再坠30斤重的砖,放下后又给上四副背铐,致口出白沫而死,而县局报告系病死。侦察股不作侦察工作,股长牛象琪将王国章等3人的刑审口供摘录成内线侦察材料,向上级谎报。使用特情敌我不分,错误的发展惯匪贾文卿(解放后劫过5次)作为特情,贾得势欺人,以公安局便衣之名,招谣撞骗,捏造情报,先后骗取特费40多万元,诬报群众30多人是特务,县局不加调查对证,错捕乱押。积极分子王福荣,自动向公安局报告敌情,县局不分清白,反对其扣押2月之久。死刑特务田保国材料未交代完毕,县局急于赶补镇压数字,拉出枪毙,田大呼“我没讲完,我要交代”。局长不管,只图一杀二快,致使残案不清。“吊伐同盟委员会”本是重要案件,因县局简单急躁,急于破获,反而未能破案,遗留案情难以澄清。第三,通渭县委不经请示,擅自决定破获“中立军”案违犯上级规定。县委与公安局相离很近,但对公安干部违法乱纪,一直置之不理,当专区公安处派人检查后,向县委反映了情况,并直接向县委写了报告,要求县委领导上解决这一问题,但县委终无回声,甚而错误的认为是公安局的事情,与县委关系不大。显然也是错误的。第四,天水地委与专区公安处,虽早在1951年7月发现通渭镇反中有错误,曾派人进行过调查,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很不严肃,且拖得很长,特别是对苏朋的错误认为虽然严重,但并未丧失了作为党员的条件。因此,天水地委应接受这一教训,认真进行检查自己的官僚主义作风,以改进领导。   (三)根据以上情况,对通渭县在镇反中所犯错误事件的有关人员与通渭县委会提出如下处分意见:   苏朋,个人主义严重。捕风捉影,乱找特务,违犯了党的镇反政策,陷害了好人,放纵了敌人,在群众中造成巨大损失。经党指出其错误后,仍坚持不改。应予开除党籍,并建议行政上予以刑事处分。   牛象琪,不作侦察工作,严重刑审逼供,逼死好人,且向上级谎报,隐瞒真相,造成假案,品质极端恶劣。应予开除党籍,并建议行政上予以刑事处分。   (贾文卿、孙耀昌招谣撞骗,捏造情报,诬报群众为特务。应予以刑事处分。)   通渭县委领导上有严重的官僚主义,只执行审批权利,不进行细致的研究检查,使县公安局的错误得以合法存在。应予以指责处分。县委书记王宪宜应予以党内当众警告处分。   马文杰,身为县长,因与苏朋闹意见,放弃了党的原则,采取了自由放任的不负责态度。应予以党内当众警告处分。   妥否请西北局指示。    甘肃省委4月6日   来源:中共甘肃省委党史研究室《解放初期甘肃的公安工作》(内部版),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