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应否贷款给小土地出租者、富农和地主给西南局的批复   (西南局并告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   1953年5月9日,人民银行西南区行关于农业贷款问题的报告和西南局的意见,阅悉。中央同意西南局关于在贷款问题上对待小土地出租者、富农和地主的各项意见。惟对土地改革后确已从事农业、服从政府法令的地主分子,如其生产确有困难,或遇疾病等意外灾害时,在当地群众同意的情况下,在农业贷款中亦可予以适当照顾。如当地群众反对贷款给地主分子,则不要贷给他们。    中共中央1953年7月10日   (本件及附件可登党刊) ## 西南局报告一件   (财委党组并报中央:)   根据西南区行来函称:农贷不贷给地主富农,总行早有明确规定。惟最近据西南区生产办公室贵州检查组的报告反映:息烽县银行对地主富农大烟鬼不贷款,以致石铜乡二村地主李淑芳(其夫已镇压)早已断粮,有4个小孩,无劳动力,贷款未借到。小土地出租者李淑卿亦没借到,都经村长打了证明,去县城讨饭去了。又据我行参加西南区生产办公室四川检查组的周景伦同志报告:广元区内有的富农小土地出租者受到了断炊危险,还有一部分极困难的地主,县、区、乡干部及群众都觉得他们最苦,希望银行贷款解决,同时民政局和民政厅的同志亦有同意贷款的意见。又据云南分行3月下旬的农贷发放旬报反映:楚雄贷款给地主,计种子贷款9家,生活贷款10余家(据称是县委指示贷的)。根据这些反映,农贷不贷地主富农问题,在干部认识上还未能一致,因此不能很好掌握,拟请你委发一指示,对农贷并非救济性质及农贷不贷地主富农的原则,再加以明确。   关于农贷是否贷给小土地出租者,过去尚无明确规定,根据土地改革法规定小土地出租者的阶级性及实际情况,我行意见:“业已参加农副业及手工业劳动的小土地出租者,如生产生活上有困难,可予贷款,是否有当,请一并指示。”等语。   我们认为:   (一)农贷不贷给地主和富农,这一原则应坚持。至于可否贷给小土地出租者,我们以为应从具体情况出发,凡是从事农业生产确有困难者,可以贷给农贷,否则应以其他方式解决他们的困难,免使农贷变成社会救济。   (二)地主在生产和生活中确实存在困难者,我们不应采取不理态度,不理对整个社会不利。但如何处理,则又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进行,如有的是有劳力而缺少生产技术或不愿劳动者;有的是有劳力缺少生产、生活资料者;有的是根本没有劳力等……对第一种情况应强制他们劳动,教给他们生产技术。第二种情况则应要他们找亲戚朋友转借,或要他们用其他劳动的方式换得生产和生活资料。第三种情况,除尽量要他们做些轻微劳动,从而获得一点收入,并投奔亲朋转借一点外,还应该允许他们出租土地(但决不可解释成一般地主都可以出租土地)和政府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用社会救济粮、款救济他们一点。总之,这一问题必须解决,但又不能笼统规定一种办法。   (三)所提富农问题,我们以为应该很好进行分析。西南区土改时,对富农是一种保存的政策,一般说富农经济并未受到多大打击。以此看,富农无法生产和生活的情况是基本上不存在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富农生产上没有问题,由于下边在执行政策上可能发生偏差,所以他们的生产情绪不高也可能是事实。正由于在生产上有顾虑,他们装穷、叫苦是完全不奇怪的,这就是说,我们不应该误认情绪不高为真困难。因此,我们觉得富农问题,今天基本上是稳定其生产情绪的问题。此外,如有个别的属于成份划错或遭到意外灾害者,当可按特殊情况作具体的处理。   请考虑,并请中央审核批示。    西南局1953年5月9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