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水利部党组关于发生在各地水利工程中三个严重问题的报告   (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并转所属水利部门及水利工程党组,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交通部、林业部党组以及各部委党组,军委总后勤部:)   中央认为水利部党组一九五三年七月十日关于发生在各地水利工程中三个严重问题的报告是正确的,应予核准,并责成各级党委督促当地水利部门及水利工程组织遵照办理,务求做到:(一)工资合理;(二)施工安全;(三)照顾农民当前利益。借以改善我们与群众的关系,巩固工农联盟。中央人民政府铁道、交通、林业,军委后勤部门,在兴建工程中,必有类似情况发生,亦应严格检查,予以妥善解决。    中共中央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席并中央:)   中央水利部三月到五月较突出的工作,是派出四个检查组到治淮工地与官厅水库了解民工生活情况,发现了三个严重问题。兹将这些问题的情况及解决办法报告如下,请予指示。   (一)关于治淮民工工资及群众负担问题   参加治淮的民工工资较低。一九五○年冬季,中央水利部根据各地民工生活情况,提出一个民工工资标准,即每人每日三千八百元,供各地执行时参考。治淮工资即参照这样标准执行。一九五二年淮河中游有些地区为了多做工程,又压低方价约四分之一,已引起群众的不满。一九五二年冬天,治淮委员会感到民工工资低,要求提高,从三千八百元提高到四千一百元,一九五三年春又提高到四千五百元。在工资标准为四千一百元时,安徽泊岗引河工地从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下半月到一九五三年二月初由于连降雨雪,不断停工,工作时也增加了困难,雨、路、病工工资又规定过低,同时对“远难方”(即距离较远,土质难挖的土方)合成标准方的计算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因而民工每人每日平均所得都在三千元左右,大部分不够吃。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情况。在工资标准提高到每天四千五百元后,一般民工收入虽已够吃,但剩余不多。在这种工资低的情况下,民工出工后,其家中生产,一般是义务代耕,加以工棚、工具、炊具由工程单位补助太少,大部须由村中花钱购买,并花费大量运费或动员大量牲口与车辆运送,因而造成村负担很重。根据河南几个乡的调查,一般农户因治淮增加负担在二十万元以上,每人负担最高的达八万元,最少的也在二、三万元左右。此外,有些地区,也发生动员民工过多的现象,如河南新蔡第八区赵塚乡出工二百一十三人,占全乡人口的百分之八,占全乡劳动力的百分之四十八,影响了农村的生产。这些情况造成群众严重不满。   造成以上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三:   1、工资标准低。每人每天三千八百元到四千五百元都是属于义务工或半义务工性质。根据今年调查,民工每天吃饭约需三千五百元到四千元,加上衣服、鞋子及生活日用品消耗即需四千五百元到四千八百五十元。其他工棚、工具、炊具、雨路病工标准都偏低,例如雨、病工资(因雨或病不能工作发给民工的补助费)每人每天为三千元左右,是不够吃的。   2、各种土方的定额规定不够准确,有些地方有偏高现象,造成民工劳动所得较规定标准更低。如今年年初河南洪河工地工效标准定为一点九公方,而一般民工效率只能达到一点七公方。又如淮河中游泊岗引河工地标准工效(运距七十公尺)订为一点七公方,而在运距远、土质坚硬等条件的加价上又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因而在运距三百四十公尺处民工一般效率折合标准方只能达到一点一五方。   3、某些工地因干部是新调来的,缺乏领导工地的经验,管理领导差,因而民工劳动效率低,加上供应工作未做好,工地物价高,这些更加重了民工生活的困难。   我们认为,为了恰当地解决工资问题必需将上述三问题统筹解决。但在当时情况下,第一个原因是造成严重情况的首要关键。根据邓子恢同志指示,民工工资应除吃以外能养一个人,所以即将治淮民工工资提高到每日六千元,工棚工具也全部由公家负担。从四月份起治淮工程先后按此标准实行。此外,某些工地并结合新标准适当纠正了土方定额过高的偏向,在干部中结合新三反斗争,改善了领导,各工地情况一般都有改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民工所得每天均在六千元以上,个别有到一万元以上的。泊岗引河工地宿县民工三万五千人,自今春方价提高后,完工时平均每人结余十六万元。民工生活初步改善,并有剩余,情绪大为提高,有些因工资低回家的又自动回来,过去有怨言并有撕去毛主席像的,现在又自动购买毛主席像悬挂。   但是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为彻底取消村中对治淮的负担,尚需贯彻取消代耕制,为此还需考虑适当调整治淮工资标准。在这种工资标准下,可以将民工数字减少,做工时间加长,并争取实行比较固定化的基干民工组织。在这种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工地管理领导,制定更合理的定额,以求合理地提高劳动效率,节省开支。这些问题不但在治淮工程中存在,也在全国各大水利工程中存在,准备继续组织力量进行研究,求得下半年内提出一个较全面的土方工资办法,具体办法,待继续研究后再作报告。此外,使用民工的各部门(铁道、交通、军委后勤等部门)标准互不相同,也应加以适当平衡,以免高低悬殊太大,引起群众不满。   (二)在水利工程中,过去曾不断发生严重的伤亡病死事件(此点过去曾向中央做过报告)。其原因主要是对民工日常生活及安全卫生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没有专人负责,缺乏具体工作,问题发生后又未及时检查追究责任。其次,有些工地,为了赶工,强迫劳动竞赛,过分增加劳动强度,严重地损害了民工的健康;加以许多工程都是采取临时突击办法,动员民工的数量大,而医务人员缺乏,医疗条件很差,医务人员工作态度很坏,也造成严重的残废死亡现象。   这些问题,今春经过检查后已引起普遍注意,并有所改善。各地改善程度是不平衡的,官厅水库工地较好,他们专门建立了安全科,调了二百余干部专做安全工作,深入现场,具体掌握,并实行了安全责任制,分段负责,伤亡事故比较减少。但在各水利工程中,还必须进一步努力贯彻消灭事故,减少工地病号,加强医疗机构,改善医务人员态度等项工作。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几项办法:   1、必须向一切干部深入进行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观点的教育,特别是对某些旧技术干部,要克服他们从国民党时代保留下来的只管工程不关心群众死活的作风。这是问题的关键。如官厅伤亡事故大部分为斗车造成,其原因为路线高低不平,不合标准,下坡时车行速度很高,往往翻车,发生事故。如果事前注意,关心群众安全,把路线修平就不会发生伤亡事故,而这是很容易做到的。   2、工程计划必须根据各方面的力量拟定,尽可能不做突击性的工程,以改变大量动员民工的现象。今后动员民工的数量,必须根据工地范围、工地设备和医务等条件适当动员,并提倡精工(强健)、长工(时间较长)。大的工程如无足够力量,可分段分期完成,避免突击(在北方尽量避免冬季施工),以保证工地民工的生活。   3、开工前,工地领导机关应对民工生活及医疗卫生设备的准备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如果准备不足,不得盲目开工。   4、大力解决医务人员的缺乏问题,除请各级卫生部门积极协助解决外,按目前情况,必须大力组织动员中医、农村医生为工程服务。各地可以采取黄河水利机关的办法:由动员民工的县、区、村干部大量组织当地中西医和医疗机构,进行短期训练,参加工地的医疗工作;由工地领导机构统一购买足够的药品,统一掌握使用,并事先做好准备工作。   5、禁止发动过分增加劳动强度的劳动竞赛,可发动群众想办法、找窍门及合理组织等,以提高工作效率。并可根据情况,逐步增添机械,以减少人工劳力。全国各水利机关对使用机械和使用劳力,要精确计算和试验其费用与效力之高低,以便逐步做到一部分土方工程机械化。   6、健全工地安全机构,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每一小的施工所都要有专人负责安全保护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追究责任。同时,要制订安全条例和制度,教育全体干部和工人对安全负责,反对个人冒险主义,对违反安全制度者要命令禁止,甚至给以适当的处分,以教育全体职工。   (三)由于工程计划没有主动向群众解释,没有解决群众的长远利益与目前利益的矛盾,甚至某些工作人员违犯群众利益,破坏群众纪律,致连续发生了几次群众骚动事件。   河南郏县地区原拟修建水库,以拦蓄颖河上游的洪水,但在进行基本资料的准备工作时(测量地形、钻探地质及调查人口、土地、坟墓等数字),没有向群众说明做什么,引起了群众的极大疑虑。经县、区干部说明是修水库后,水库范围内十三个乡的群众波动很大,有四个乡的群众直接起来骚动,打了区、乡干部,并要求停止做水库,结果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贺秘书长去该地宣布水库不做,事件始停息。老王坡洼地蓄洪、陈坡寨建闸工程中,所占用土地和迁移坟墓,说是负责解决,但实际没有解决,并动员说服,不要赔偿,结果引起农民不满,反对建闸。在淮河中游引淝入澥的工程中,因对于调整土地问题事先没有在干部和群众中进行很好的动员和讨论(受损失比较多的有二十个村,有的农民土地全部被毁,生活无着),引起群众极大不满;在定河线时,梅河区一个村全村群众不吃早饭、骂干部、撕毛主席像。后经调整河线,距村较远,并减少了好地的损失,宣布了赔偿,群众情绪才安定下来。治淮委员会豫皖平原测量队在河南长葛县测量时,没有和县区政府取得密切联系,亦未向群众讲清做什么,违犯群众纪律,砍伐群众树木,毁坏青苗也不赔偿,引起群众反感,质问村乡干部,拆毁基点线三角标,经专区电告淮委,将测量工作立即停止(赔偿群众损失后才又进行)。在荆江分洪工程中,因虎渡河节制闸修建影响了分洪区及虎渡河西中、下二区原向虎渡河排水的涵管部分失去了作用,加以今年分洪区排水闸做的迟了,共计渍田十一万亩,群众对此很不满意。此外,迁移至安全区的群众因离田地太远耕作困难,群众也有很多意见。经赔偿后,才解决了一部分问题。   为了解决群众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体利益的矛盾,今后在水利工程中如有占用土地、迁移居民、迁移坟墓时,必须切实遵照军委及政务院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所发“占用民地的处理办法”的指示,经过当地党委,由当地政府出面事先向群众说服,引导群众认识国家利益、长远利益与自己暂时利益的一致性;宣布偿付群众所受损失的各项具体办法,并给予群众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其赔偿经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内。如占用土地较多,甚至迁移村庄者,必须召开当地人民代表会议讨论解决。在经过充分动员工作,取得群众同意后,始得进行插标、钻探、测量或施工,此外,对工作人员必须加强遵守群众纪律的教育,特别是对旧技术人员更应加强其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教育,使之在进行工作时密切联系群众,和群众商量,坚决克服脱离群众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作风。    中央水利部党组一九五三年七月十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