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公安部关于托匪案破案情况及处理意见向中央的报告 ## (编注:中央已批准此报告,此件是原报告的简要缩写)   我们于去年十二月在全国范围内对托匪案件进行了统一破案,先后逮捕了一批托匪,其中有省、市以上的一批托匪重要分子,包括托匪中央委员郑超麟、何之瑜、林华瑷、俞硕遣、黄鉴铜、曹毓麟、喻守一、尹宽、蒋振东等人,托匪省委王国龙、熊安东、杨寿元(江浙临委);陆绩(广东省委);刘方、刘旭南、姜君羊(广东市委)等人;托匪青年国中委叶春和、郑良及各地托匪首要分子周仁生、曾猛、隗宽、籍云龙、李培等人;管训了一批一般托匪分子,以浙江集训为最多。经过此次的破案和管制,基本上推毁了托匪在国内的潜伏组织,严重地打击了托匪张气焰,并在有关地区、单位,组织了揭发托匪罪行的宣传,使党员干部和群众受到了一次比较深刻的教育。   破案后的审讯工作,进行比较迅速,在审讯中老托匪分子与一般分子表现不同,老的托匪分子是善于进行阴谋活动、进行两面派的无耻活动的,是善于避重就轻、狡猾抵赖、推卸罪行的,在审讯中多坚决不供实情。如上海托匪少数派(注:托匪于一九四一年因内部争论,分裂为两派:一派以彭述之为首,自称“中国革命共产党”,又称多数派;一派以王凡西、郑超麟为首,自称“中国国际主义工人党”,又称少数派)头子郑超麟,把自己一生的反革命阴谋活动,说成是“文字游戏”;汉口托匪多数派中央组织局书记喻守一,对其由港回国潜伏的重要任务,诡称为“与托派有矛盾脱离了关系回国的”;广州托匪市委书记刘方,只供出一般的组织活动,对其潜伏阴谋、香港领导机构及与“第四国际”联系等情况,则避而不谈,这些,就是明显的例子。但受欺骗加入托匪组织的一些青年则不同,他们在政治上虽因被骗而拥护托匪,但尚未完成堕落到像老托匪分子那样狡猾无耻,因此有的在审讯中尚自称托洛茨基主义者的忠实信徒,正面与我顽抗;有的托匪甚至在狱中尚写“头可断,志不可屈”等字句以表示其反革命立场。托匪青年团分子大多数为知识青年,在我们未从思想上把他们战胜、使他们解除武装之前,即在入狱之初亦与我顽强对抗。如上海托匪青年团分子集体大闹监狱,高唱国际歌,大喊“打倒斯大林”、“第四国际万岁”等反动口号达八小时之久。在最初审讯中,有的公开漫骂我审讯员“放屁,放屁”,有的认为“坐牢是光荣考验”,“要忠于革命,坚持真理”;但经过我结合审讯,揭发托匪反革命本质及欺骗毒害青年的阴谋,进行了耐心的启发教育后,则痛哭流涕,纷纷缴械。如上海搜出大批托匪证件。从审讯案件中还发现郑超麟秘密保存的所谓“二十年的心血”,从“火花社”一直至建党大会后的一些托匪重要文件,与托落茨基、“第四国际”、各国托匪组织及全国各地托匪往返通信等材料,证实了中国托匪长期在“第四国际”指导下充当帝国主义走卒、破坏中国革命的阴谋。并发现了一批新的线索与新的潜伏组织,对进一步深入审讯,弄清案情,起了重大作用。   对管训的分子,采取了严格审查与思想改造相结合的方针,虽其思想中毒较深,但由于多系年轻幼稚,被骗参加,经过揭发托匪罪行、阐明政策、指出前途、责令交代、批判谬论与正面教育等一系列的工作后,绝大多数认识了托匪反革命的本质,很快就交代了问题。对一部分问题不大、交代清楚、有悔过表现、又较年轻者,为了取得社会同情,已提前释放。目前各地管训队均已进入结束阶段。   托匪“第四国际执行委员会”,在破案后,曾自巴黎发出所谓“抗议书”,对我破案行动提出“抗议”。香港托匪领导机关则力图保持阵地,指示大陆残存的托匪分子断绝一切横的联系,力求潜伏隐蔽,同时并不断派遣其匪徒藉口回国升学或谋取职业为名,潜回大陆活动,其方针是企图打入我党、群组织内部,并妄想将我们党、群组织经过控制和篡夺,变为他们的组织,以伪装进步的面目出现,对我采取所谓“批评地支持”的两面派的毒辣手段,以达其反革命活动的目的。因此,今后对托匪的隐蔽门争,仍是一个长期的斗争,不能松懈。   各地经过六个月来的审讯、管教与调查研究的结果,除少数老托匪领导分子表现狡猾顽抗未作彻底交代外,大多数均已逐渐了解所谓“第四国际”及其系统下的中国托匪组织只不过是披着“党派”外衣的帝国主义的走卒,并且悔过认罪,交清了问题。对中国托匪的组织演变、阴谋活动等已基本弄清,全面处理条件已经成熟。根据中央“惩办首要,争取胁从;对老托匪核心领导骨干分子从严,一般外围被蒙蔽、受欺骗的青年从宽;隐瞒抗拒者从严,坦白悔过者从宽”的方针,对托匪分子应采取以下办法予以处理:   一、对于已捕托匪中的领导骨干,罪恶重大,坚持反动立场无悔改诚意者,均应判刑。其量刑标准如下:   (1)曾叛变出卖革命或长期为蒋匪国民党及其特务机关服务、犯有严重罪恶之少数老托匪,或一贯积极组织、领导托匪活动、主谋策划反革命阴谋、系统传播反动谬论、毒害青年的少数托匪首恶分子,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2)积极领导托匪组织进行反革命活动,过去有反革命的破坏事实,现尚无悔改诚意的托匪中、上层一般骨干分子,应按其情节轻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两类托匪分子在全部案犯中仅占少数。)   (3)托匪组织的下层领导骨干(所谓托匪下层领导骨干系指托匪组织内的小组书记、支部委员、支部书记等),如因中毒很深,过去一贯猖狂活动,迄无悔改诚意,但过去反革命破坏罪行不多者,应按情节轻重,分别判处九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于过去中毒较深,活动积极的托匪下层核心骨干“所谓托匪下层核心骨干系指托匪下层各种组织内的积极分子”及一般托匪分子,如问题业已交清,且有悔改表现者,可一律释放;其中个别分子虽悔改不够真诚,但过去罪行不大,亦可释放,在释放后对其继续加以注意。这一部分案犯中多数系年岁较轻的知识分子,只要已有悔改表现,翻译后既便于我进行争取改造工作和在行动中加以考察,又可以取得其家属、亲、友等社会关系的同情,如再进行反革命活动时,可以再逮捕法办,现在以释放为有利。   三、各地所设托匪分子管训队,均应按期结束,除个别情节轻重、在管训期间仍无悔改表现应判刑者外,其余一律迅即解除管训。   四、对翻译和解除管训的托匪分子,应采取集体和个别方式先进行教育后再行处理。对他们的教育应着重将托匪集团的历史罪恶、匪特性质、政治阴谋、特别是用伪装的政治党派面貌作掩护、欺骗陷害青年、背叛祖国为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匪帮作特务间谍等罪行,系统地、彻底地加以斥责和揭发,并晓以利害,指明出路,切实告诫其不得再参加托匪反革命活动、如果再不悔改,一经发觉,定予严惩。对这些被释放的托匪分子的家属和所在机关、学校的群众,亦应再一次向他们进行宣传,揭露托匪的反革命本质和罪恶事实,说明我们对于托匪所采取的镇压首恶、争取教育胁从的政策的正确性,以提高群众的觉悟和对托匪分子的警惕。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央指示曾指出“托匪重要分子彻底坦白和揭发托匪罪恶的文章,经中央局或中央批准后,可在一定的报纸或刊物上登载”,各地应在结案中,有计划地收集这种材料,报请中央或中央局审核批准后在报纸刊物上选登若干篇,以帮助揭露托匪的反革命本质和罪恶。此外,并酌选悔改彻底、坦白彻底的托匪胁从分子向所在机关、学校的群众讲话,亦可作为揭露托匪罪恶的方法之一。   五、对释放和解除管训的托匪分子,为了便于控制和利于继续教育改造,取得社会同情,应尽量使他们有就业就学的机会,以免到处流散,继续为害;但须注意不要放在容易获悉国家机密的国家机关和国家经济的要害部门。同时要通知其家庭及其所在机关、学校负责对之进行教育,公安机关注意掌握,但不要采取公开管制和监视的办法,以免妨碍公开的争取改造工作。   六、目前国内托匪组织虽已基本上被我打垮,但由于托匪是善于进行两面活动的最狡猾的匪徒,今后与托匪的斗争选是长期的任务,是我们与帝国主义进行隐蔽斗争的重要环节之一。必须认识:托匪“第四国际”在帝国主义的嗾使下,仍在阴谋派遣托匪分子混入国内,寻找关系,恢复组织。被释放的托匪分子中一部分受毒较深者,不可能在短期内被改造好完全放弃反革命立场,因而这些托匪中的一部分仍可被敌人作为活动对象。因此,各级公安部门,必须树立长期反托斗争的思想和部署,决不可放松警惕。   七、关于处理权限的规定:凡判处死刑,应报经中央公安部审核后呈请中央批准。凡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应一律报中央公安部批准。其余均由大行政区公安局定案报中央局批准执行,并报中央公安部备案。   八、托案从侦案到破案,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挥、统一行政、协同配合取得成功的一个大案件,各地应重视其经验,进行全面总结,教育干部,以提高我们对敌门争的效能。华东地区是托匪首脑机关及其主要组织所在地,在侦察破案方面作的较好,斗争内容和取得的经验比较丰富,更需要详加总结报告。   · 来源:   根据档案材料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