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内地分区清匪政策布告及“安全回家证”命令给西南局、西南军区的批复   (西南局、西南军区,并告华东军区:)   8月5日来电阅悉。我们基本同意云南省委、军区关于内地分区清匪政策布告及“安全回家证”之命令和你们的批语。对原文作如下字句修改:   一、布告及命令中之第一项“不论匪首匪众”,“一律不杀不斗,从宽处理”改为“一切土匪分子”,“一律从宽处理”。   二、布告第四项末行“人民政府欢迎其一直做好人好事,过去”字句删去。   三、布告第五项改为“对匪属及逃亡人员家属,只要与土匪或反革命分子的活动没有联系,人民政府一律不加追究和歧视,并欢迎他们动员子弟、丈夫悔改投诚,回家团圆”。   布告中应增加下列一项为第二项:“有重大罪恶并为人民群众所痛恨的匪首,依照人民政府的既定政策,应予严办。但如能真心悔罪,率众投降者,人民政府仍本宽大政策,从轻治罪或免予治罪”。加这一项很有必要,没有这种区别是不好的。    中央、军委8月15日   (附:) ## 西南局、西南军区关于内地分区清匪政策布告及“安全回家证”命令的请示 ## 1953.08.05   (云南省委、军区,并报中央、军委:)   我们基本上同意云南省委、军区关于内地分区清匪政策布告及“安全回家证”之命令。但对七项规定中的第一项中有如下意见:我们认为对第一种人不提“一律不杀不斗”为好,因为“从宽处理,并给以生活出路”就已包括了这一内容,请中央、军委批示。    西南局、西南军区8月5日   (西南局、西南军区:)   我们拟在内地清匪开展政治攻势中用省人民政府主席陈赓、军区司令员李达、政治委员谢富治名义发布布告,及在“安全回家证”上使用之命令原文如下:   一、布告:云南解放以来,各族人民在毛主席、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了各项社会改革任务,各地土匪均已基本肃清,社会秩序空前安定,人民民主专政日趋巩固,各族人民开始建设着从来未有过的幸福生活。仅在个别地方尚有少数残余土匪潜逃在外,妄图伺机破坏各族人民的生产建设。本府、军区为保卫各族人民的生产建设和幸福生活,已命令所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全部彻底肃清残余土匪,不让一人漏网。望我各族人民、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进行清匪工作,积极报告匪情,捕捉残匪。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坚持“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准许过去做过坏事的人,悔过自新,立功赎罪;对坚持继续作恶者从严惩处,对自动坦白、真诚悔过者从宽处理。为此,特颁布七项规定,望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指战员、民兵和各族人民共同遵守:   (一)不论匪首匪众,只要投降来归,向群众低头认罪,悔过自新,决心劳动生产者,一律不杀不斗,从宽处理,并给以生活出路;如携械投降或击毙匪首来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者,并按本府、军区颁布之《携械投诚奖励办法》给以奖励。坚决与人民为敌,拒不投降自新者,定予搜捕归案,从严惩处。   (二)凡因受土匪特务欺骗、威胁当匪,或为匪通风报信,或窝藏土匪者,只要向政府报告,与土匪特务坚决割断联系,遵守政府法令,服从政府领导,一律不以土匪看待,并保护其生命财产之安全。   (三)凡逃亡地主等人员回家认真悔过,遵守政府法令,除适当分给土地外,对其过去违法行为,可免予治罪。   (四)过去虽曾为匪,而解放后一向安心生产,老实守法者;或解放后土匪骚乱时,当过几天土匪,而并未继续为匪者,人民政府欢迎其一直做好人好事,过去一概免予追究。   (五)对匪属及逃亡人员家属,人民政府一律不加追究和歧视,并欢迎他们动员其子弟、丈夫回家团圆。   (六)对于放下武器之俘虏,一律不虐待,不侮辱,不没收私人财物,实行宽待俘虏政策。   (七)凡积极参加清匪,捕捉土匪、报告匪情有功之民兵和群众一律按功劳大小给以奖励。   二、命令:凡持此证向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投降自新者,一律予以宽待,保证生命安全,不虐待,不侮辱,不没收私人财物,并遵行下列四项规定:   (一)不论匪首匪众,只要投降来归,向群众低头认罪,悔过自新,决心劳动生产者,一律不杀不斗,从宽处理,并给以生活出路;如携械投降或击毙匪首来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者,并按本府、军区颁布之《携械投诚奖励办法》给以奖励。坚决与人民为敌者,定予搜捕归案,从严惩处。   (二)凡因受土匪特务欺骗、威胁当匪,或为匪通风报信,或窝藏土匪者,只要向政府报告,与土匪特务坚决割断联系,遵守政府法令,服从政府领导,一律不以土匪看待,并保护其生命财产之安全。   (三)凡逃亡地主等人员回家认真悔过,遵守政府法令,除适当分给土地外,对其过去违法行为,可免予治罪。   (四)上列人员投降自新者,一律欢迎,招待食宿,并发给路费遣送回家。此令。   以上请批示。    云南省委、军区7月19日   · 来源:   云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