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节录)   最近两年来,全国大部分少数民族的农业区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实行了或正在实行着土地改革的人口,约占少数民族的农业人口的三分之二,现在只有不到三分之一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农业区尚未进行。我党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地改革已获得不少经验。即使在那些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将不再采取过去的方法进行土地改革,但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也是必要的,有意义的。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土改呢?根据各级经验,必须具备:一、社会秩序安定;二、民族关系正常;三、对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确有调查研究和正确的分析;四、本民族中大多数人民有要求;五、本民族中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与一般社会人士同意,本民族内部团结;六、有本民族的革命骨干和实际工作人员。基本上要具备这六条,缺一不可。在土改中除一般政策外,还必须遵守什么政策,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必须明确作出规定,有些并向干部、群众和上层讲清楚。根据各地经验主要有以下七点:   (一)先做好与人民有联系的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的统战工作,尽量争取他们赞助土改,至少保持中立。先搞好这一层,然后去发动群众,不要把这两个步骤颠倒过来实行。   (二)尽量缩小打击面,照顾与人民有联系的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给他们以出路。凡我们已经团结的人,在土改时必须保护。   (三)分配土地时,必须由党的领导上严格控制,采用温和的和稳妥的方法去进行,禁止打人,限制捕人,尽可能不杀一个人(严格的反革命分子应杀的不要在土改中杀)。   (四)依靠当地少数民族的干部去作工作,不应由汉族干部及其他外来干部包办代替。   (五)对于少数民放宗教寺院的土地、房屋及其他有关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公共的土地、房屋,原则上基本不动,如群众要求,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同意,可以酌情予以处理。为避免在这方面发生乱子,在开始土改时,应由各有关地区的高级党委,依据当地民族的情况,分别作出对待这类土地房屋的规定,并加以严格的控制。任何勉强分配的办法,都是错误的。   (六)在民族杂居地区,应特别注意民族关系。在斗争民族的地主时,应以本民族的农民为主,并由本民族的干部领导去作。在分配土地、房屋及其他果实时,要注意民族间的公平合理。   (七)半农半牧区不进行土改。为了防止因附近农业区实行土改,引起牲畜区的震动和损失,应在牲畜区大力宣传“不斗不分,牧主牧工两利”的政策。应在牲畜区大力发展牲畜业生产。半农半牧区亦应以发展牧业为主,照顾农业。牧畜区和半农半牧区一般应禁止开荒,保护牧场。现在不要到少数民族牧畜区和半农牧区去开荒,将来要开荒,应由少数民族自己去开,汉人在少数民族地区开荒,必须经中央局或中央批准。   各地经验证明,凡是严格执行了上述原则的地区,那里的土改工作就比较健康,也比较顺利,反之,就不免发生错误,甚至发生严重的错误。即使对少数民族中的地主、富农,少分、分坏,甚至不分土地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必须停止。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