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对上海市公安局“对反动会道门登记分子的处理”的批复   我们同意上海市公安局所拟并经市委修改过的对反动会道门登记分子的处理办法和华东局的批示。   此复。   (附:) ## 中共中央华东局复上海市公安局对反动会道门登记分子的处理办法(草案)的批复 ## 1953.08.22   8月15日电悉。我们基本同意“上海市公安局对反动会道门登记分子处理办法(草案)”,并希在对各种分子分别处理的规定中补充“关于对解放后已停止活动者应从宽处理”的内容。如有不妥,请中央公安部指示。 ## 上海市公安局对反动会道门登记分子的处理办法(草案)   (一)根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对反动会道门登记分子处理的原则是:严厉惩办少数大道首,争取、教育、改造多数小道首及办道人员,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并根据以上原则,分别其政治上的反革命分子,以办道为职业的道首或纯属迷信的办道人员等不同情节,并视其罪行轻重、民愤大小、职位高低、成份好坏及坦白悔改程度,予以不同处理。兹将具体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1)凡兼有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土匪、城乡恶霸等反革命身份之一,假借办道以进行反革命活动或煽惑群众、诈骗钱财、罪恶严重、民愤很大、取缔中破坏、抗拒登记或登记不诚(主要问题未曾交清)的分子,均应作为主要打击对象,予以捕办。   但其中如有真诚悔改立功、彻底交代、积极检举,因而协助我破获重大案件或捕获重要道首者,可酌予减轻处分;对其中年在60岁以上,业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反革命活动能力,或系孕妇、残废,无现行反动活动而又非不捕不足以平民愤者,可取得群众同意,不予逮捕,处以缓刑或管制。   (2)凡一向以办道为职业,利用迷信愚弄群众骗取钱财,有一定罪恶和民愤的分子;或依仗反动会道门势力,来维护其私人利益而积极办道,但罪恶、民愤尚不大的分子,或一向接受上层道首的指使骗人入道、散播谣言、串线活动的分子,如已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坦白交代者,可处以管制或责令低头认罪;倘登记期间抗拒登记或登记后继续进行串线、破坏登记和退道运动者,应予逮捕法办;对其中真诚悔改、彻底交代、积极检举立功,确有事实表现者,可酌情免予处分。   (3)纯因迷信而信道办道,没有罪恶、民愤、或虽偶有一般骗取钱财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分子,在其依法登记,真诚交代不再活动后,免予处分。对逾期尚未登记者应责令登记,低头认罪,而后酌情处理。   (4)以上各类人员,不论其登记与否,凡目前仍从事反动活动者,一律逮捕讯究据情处理。   (二)按照上述标准,对登记分子,必须集中平时侦察了解、群众检举、案犯提供及本人坦白交代等材料,认真排队,加以核实,着重弄清其组织关系、道内地位、政治面目、历史罪恶及现行活动,然后结合其表现,分别处理。   (三)对登记分子的处理,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手续,分别进行:   (1)社会上:凡必须逮捕者,应将其全部材料,整理成卷,提出意见,报市局批准执行;必须管制者,按1952年7月中央公安部公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中所规定批准管制的手续办理。   (2)国营、公私合营之工厂、企业及机关学校内部:凡必须逮捕者,应由各单位将其全部材料,整理成卷,提出意见,报有关业务处审核后呈局长决定。   (3)私营工厂、商店之登记分子,由分局按社会上登记分子的处理手续办理。   (4)属于8个方面的人员,其逮捕或管制,一律呈报市局,以便根据不同情况,请示上级批准。   (5)必须进行专案侦察及作为特情对象者,经市局批,可暂不处理。   (6)处理完毕后,应将判处管制、责令低头认罪及免予处分的人员名单,填报市局备案。    上海市公安局1953年8月26日   来源:《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历史资料汇编(1948-1992年)》,公安部一局编印,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