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通过的两个文件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级党委:)   中央批准本年7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时安排民主人士的意见》,并决定发至县委、省属市委、大城市区委,望各级党委结合当地情况研究执行。   中央认为需要在这里指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不仅在过去是必要的,而且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阶级斗争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形式,是实现党的总路线、总任务的一个方面的必不可少的工作。由于外国帝国主义及国内反革命残余仍然存在,由于我国经济、文化仍然落后,我们需要在加强工人阶级领导和巩固工农联盟的基础上,继续联合资产阶级、城市上层小资产阶级以及他们的知识分子和政治代表、一部分从地主阶级分化出来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分子、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中、上层分子等,团结他们共同对付帝国主义及反革命残余,并利用他们的积极作用,限制他们的消极作用,以利于国家建设;同时,经过教育和斗争,逐步地争取他们中的大部分服从或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由于党和工人阶级已握有日益强大的政治优势和经济优势,他们中的大部分是可以而且也不能不跟随我们走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但必须认识、:这是一个复杂的、深刻的、相当长期的阶级斗争过程,是过渡时期国内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这样做,是使我国稳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条件之一,是符合于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最大利益的。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党的统一战线工作不是可以减弱,而是必须加强的。   近几年来,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获得了很大的成就,党内对统一战线政策的认识亦有进步。但仍有一部分同志对于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必要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对于在过渡时期内教育改造上述阶级、阶层分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我党教育改造他们的力量和他们大部分被教育改造的可能性也估计不足。这种认识不足和估计不足,就会在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中产生盲目冒进、关门主义、敷衍主义或迁就放任的错误。因此,各级党委必须向党内反复讲清统一战线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长期性。同时,各级党委必须把统一战线工作经常列入工作议程,定期讨论和检查,并应确定统战部门的必要的编制,调派质量较好的干部去充实统战部门,以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    中共中央1953年10月6日 ## 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意见 ## 1953.07.07 ## (一)   过去,作为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时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共同纲领》,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同时选举出它的全国委员会以执行它所负担的政治任务,主要是经过各项政治的协商和号召及组织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参加各项运动和学习,对他们进行了团结、教育和改造的工作,这对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发挥了相当的作用。各地协商机关在协助政府、联系人民、推动地方民主建政和开展地方统一战线工作上,亦起了不同程度的作用。经验证明:统一战线组织是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所需要的政治活动的场所;同时是我党对他们实行既团结又斗争的统一战线政策,以利于实现和巩固工人阶级领导权的一个重要形式。   现在,我们国家正处在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时期,党的总路线、总任务是逐步地实现国家工业化和社会主义的改造。在此时期内,国内阶级关系的变化必然深刻而激烈,因此,统一战线中的团结和斗争亦必然深刻而剧烈。适应着这个新的情况,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的任务应当是:在加强工人阶级领导和巩固工农联盟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团结和教育资产阶级、城市上层小资产阶级、从地主阶级分化出来的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分子,上述阶级、阶层的知识分子和与这些阶级、阶层相联系的民主党派、代表人物以及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上、中层分子,争取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逐步接受社会主义的改造,这是使我们国家稳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此以后它应作为独立的统一战线组织而继续存在,并须在一切必要的地方设立地方组织,其名称可沿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它的任务是:较多方面地和较集中地对上述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和民主党派进行团结、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并经过他们去影响其所联系的群众。具体地说,我们应运用这一组织起下列主要作用:   第一,协助我们组织和推动上述阶级、阶层的民主党派和代表人物参加人民政治活动与国家建设工作,进行政治学习,使他们逐步得到改造,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第二,把我们对上述阶级、阶层有关的政策、号召和要求,经过与各方面代表人物协商,取得一致,要他们向其所联系的群众进行宣传解释,负责协助推行。   第三,反映上述阶级、阶层的思想、意见和要求,以便于我们及时了解和处理。   第四,协助解决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及部分人民团体相互有关的问题并交流经验,以加强团结,推进工作。 ## (二)   全国统一战线组织应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负责筹备召集的全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代表会议产生。其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做到保证党的领导,又要适当扩大团结面。党应根据统一战线的需要并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把各民主阶级、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少数民族、华侨及其他爱国分子中必要的人选吸收到统一战线组织中来。   参加全国统一战线组织的单位,大体可分为下列几类:   一、党派: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无党派民主人士、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中国致公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二、人民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人民救济总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基督教革新运动筹备委员会等(天主教尚无全国性的组织,可与天主教代表人物协商提出名单)。   三、农民(因无全国性的组织,故单列一项)。   四、少数民族。   五、教育界(大、中、小学)、文艺界、自然科学界、新闻出版界、社会科学界、自由职业界、医务界、体育界等。   六、华侨。   七、特邀。   地方统一战线组织则由地方协商机关负责筹备召集的地方统一战线组织代表会议产生之。其参加单位、名额及名单,由当地党委参照前述原则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通过当地协商机关协商决定,但参加单位及代表名额须报请上级党委审定。 ## (三)   地方统一战线组织的设立:省和省属市以上的城市应设立,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西安、重庆、济南、青岛、沈阳、哈尔滨、旅大、南京、成都等大城市的区应设立,其郊区和省属市的区一般不必设立;相当于县的市、镇一般可以设立,至于县则可有重点地设立。在某些侨眷聚居的县(如闽、粤等省),为便于进行华侨的工作,亦可考虑设立。   在民族自治区和成立了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地区,凡相当于专区以上者,一般均应设立;相当于县者一般不必设立。但若民族之间的关系及民族内部的部落、教派等关系比较复杂者,则需要设立。   中央局、分局及省、市委统战部应根据上述原则及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设立地方统一战线组织的意见,经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凡不设立统一战线组织的地方,对原参加当地协商机关的民主人士,当地党委应注意适当安置,不应置之不理。 ## (四)   一切参加统一战线组织的党派、团体和个人在政治上均应遵行《共同纲领》与各种共同协议,但在组织上,则各自保持其独立性。因此,统一战线组织对各参加单位的关系,应该是协商关系,而不是领导的关系。但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组织则是领导关系。   统一战线组织的上下关系,应是领导关系。上级组织对其下级组织的领导,主要是一般的号召、原则的指示、经验的总结与交流及必要的工作检查,但各级统一战线组织的活动实际上应由各级党委领导。   至于统一战线组织对人民政府的关系,则是协助和建议的关系。政府对某些重要的政策法令可向统一战线组织进行报告和解释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使能动员其所联系的群众,协助推行。 ## (五)   统一战线组织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的关键在于党的领导。过去的经验证明:凡是党委加以领导和运用的地方,则统一战线组织的工作就健全,并能发挥其积极作用。过去某些地方党委及其统战部门对统一战线组织不加过问或很少过问,参加统一战线组织的部分党员干部亦常不出席会议,放松或放弃了党的领导,以致工作做不起来,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党的威信。目前,有些同志认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统一战线组织就可有可无了,有的同志甚至抱着“干脆取消”的思想,认为丢掉“包袱”的时机到了,这显然是与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相违背的,应当加以批判和纠正。为着充分地发挥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   第一,必须加强党委对统一战线组织的统一领导:(1)各地党委对统一战线组织的工作应适时地讨论和检查;(2)要选派适当数量的政治上较强的党员干部,以加强其工作机构;(3)党委各有关部门应对其工作予以重视和支持,党委宣传部门应对其组织的学习给以经常的指导,并负责作学习报告和解答问题。   第二,必须加强统战部门对统一战线组织的政治责任:(1)各地统一战线组织的工作由当地统战部门管理,关于重要工作的布置,统战部门应及时下达指示;(2)各级统战部应有负责人兼任统一战线组织的适当职务,并注意选拔得力的党外人士参加工作;(3)各地统战部应设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这方面的工作;(4)统战部的各业务单位,应随时注意运用统一战线组织,把应该和可以通过它去做的工作拿到那里去做,以便使统一战线组织的工作能够充实起来。 ## 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关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安排民主人士的意见 ## 1953.07.07   (一)民主人士,主要是指民族资产阶级、城市上层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中有代表性的爱国民主分子,此外还包括一小部分从地主阶级分化出来的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人物。三四年来,我党根据二中全会的决议,对上述阶级、阶层的民主人士进行了团结、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既逐步地吸收他们参加各方面可能参加的实际工作,又尽量地帮助他们参加各项政治斗争和政治学习。大多数民主人士都已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一般说来,他们已基本上划清了敌我界限,对人民事业逐步增加了信任和关心。他们在政治上、工作上有了一定的表现,并对其所联系的阶级、阶层发生了不同程度的积极影响。在我们国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期间,资产阶级的成员将随着社会主义的改造过程而发生分化,其中必然有一部分(可能是小部分)变为坚决反抗社会主义改造的分子,但其另一部分(可能是大部分)是可以经过教育和斗争逐步改造成为对于社会主义改造事业表示服从的分子。从资产阶级、城市上层小资产阶级出身的知识分子及与我们有长期合作历史的民主人士更可能大量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因此,党在今后仍应对民主人士继续进行团结、教育和改造的工作,为完成过渡时期的历史任务而努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实行,决不是要削弱统一战线;相反的,更应当使之巩固和加强。凡已经同我们合作的民主人士,仍应根据具体情况,用各种方式从各方面分别地加以适当安排。对三四年来培养和产生出来的各方面的新的代表人物,以及在工作上有特殊贡献者,应适当提拔。凡有民主人士的地方,自县市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统一战线组织、部分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中,都需要注意民主人士的安排。必须做到如毛主席所指示的:“只要谁肯真正为人民效力,在人民还有困难的时期内确实帮了忙,做了好事,并且是一贯地做下去,并不半途而废,那么,人民和人民政府是没有理由不要他的,是没有理由不给他以生活的机会和效力的机会的。”   至于潜入民主人士中的反革命分子,自然应予清除。此外,若干政治上表现很坏和群众中影响恶劣的分子,应不予安排,只在必要时给以生活上适当的照顾。   党内一部分同志,对民主人士采取敷衍态度或排斥态度,甚至把普选看成是排斥民主人士的机会,这是错误的。自然,对民主人士采取无原则的迁就态度,也是错误的。   (三)依据上述精神,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时,对民主人士的安排,应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政府人员的选任、统一战线组织及其他诸方面人事的安排结合起来,通盘筹划。   民主人士提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般条件应是:   (1)在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中或在社会上有相当的代表性。   (2)历史基本清楚,政治上没有问题。   (3)拥护《共同纲领》,接受我党领导。   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除应包括民主人士当中的一部分革命知识分子外,对上述各阶级、阶层出身的民主人士中的左、中、右分子,均应适当吸收。一方面,应包括相当数量的左翼分子和中间分子;另一方面,对某些代表性较大的右翼分子,仍应有意识地适当吸收。   统一战线组织的代表会议中,应包括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人物,对于民主人士的吸收面应较人民代表大会更为广泛。在统一战线组织的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对民主人士的安排,除必须兼任者外,应分别作适当安排。   在各级人民政府中任职的民主人士,其政治可靠、工作能力与其职务相称者,一般不要调动;其政治不可靠者,必须调动。政治可靠而工作能力与其职务不相称者,如必须调动,则须预作适当安排。三四年来政治上有显著进步,工作上有显著成绩者,应予适当提升;失职或严重失职者应分别予以迁降。对人民事业曾有所贡献,或在革命困难时期和我们共患难,虽因体力衰老不能担任实际工作者,仍必须加以适当安排。在整个安排中,对于确有政治嫌疑的则应经过考察,弄清情况,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予以慎重处理。   二中全会决议曾经指出:“每一个大城市和每一个中等城市,每一个战略性区域和每一个省,均应培养一批能够和我们合作的有威信的党外民主人士。”三四年来,各地曾经培养了一批这样的民主人士,今后在安排中应当继续很好地注意这一问题,认真做好对他们的工作。   (四)要做好民主人士的安排工作,很好地体现我党统一战线政策,决定的关键在于党委的领导,要求各级党委领导统战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人物鉴定工作,审慎地考虑对他们的安排。   对省、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委员会和统一战线组织中从各个方面产生的民主人士所占的比例,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规定。根据我们初步研究,除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区外,他们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所占比例(包括非党革命知识分子在内),省可考虑自15%左右至25%左右,市(包括省辖市)可考虑自15%左右至30%左右。请各地加以研究,提出方案,连同各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和统一战线组织的人事安排方案,经各中央局审核报请中央批准。省属市则由中央局批准,县镇经省委批准。党内批准后,再以适当方式与有关方面协商。对大城市区一级和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民主人士安排问题,由各市委、省委根据上述精神与具体情况予以掌握。   少数民族代表人物的安排条件,一般不宜要求过高,应根据特殊情况具体处理。民族聚居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民主人士所占的比例,应由各级党委依据《选举法》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方案,层报上两级党委批准。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