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 (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这个决议不适用于某些少数民族的地区)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一九五一年十二月所作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经过两年来在全国各地的实行,证明其中所规定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与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个总路线是一致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就是要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根据党的这个总路线,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不但要求工业经济的高涨,而且要求农业经济要有一定的相适应的高涨。但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与社会主义的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这种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已日益表现出不能够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改善生活的需要,不能够满足整个国民经济高涨的需要。为着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   根据我国的经验,农民这种在生产上逐步联合起来的具体道路,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集体农庄)。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二、如党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所指出的:工人阶级领导农民推翻封建地主的土地制度之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方面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这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反映农民(主要是中农)本身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的两重性质。从农民是劳动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可以引向社会主义,从农民是私有者和农产品的出卖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的自发趋向是资本主义。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农村中产生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而由于农业经济的恢复和逐步上涨,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就越来越带着明显的、不能忽视的性质。我们的政策是在于积极地而又谨慎地经过许多具体的、恰当的、多样的过渡的形式,把农民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引到互助合作的积极性的轨道上来,从而克服那种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倾向,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实现这个政策的可能性是由以下因素所决定的:第一是以工人阶级为首的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工业的领导;第二是农民在工人阶级领导下获得了解放和土地,因而能够相信工人阶级领导的正确性;第三是工人阶级和农民群众有共同的利益以及贫农和中农有共同的利益,而这一切共同的利益就是大家都力求或希望摆脱资本主义的剥削,因为资本主义的剥削只是使极少数人靠剥削和投机而发财,至于极大多数人则将因此而陷于贫穷和破产。   几年来,我国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已有日益广大的规模。到现在,全国参加临时的和常年的互助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约有四千七百九十余万户,占农村总户数的百分之四十三,其中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一万四千多个,参加的有二十七万三千多农户。这种运动在各地区的发展虽然是不平衡的,但这种运动对于促进农业生产所起的作用,正说明了党的这个政策是逐步地获得广大劳动农民的拥护的,是在逐步地由可能性变为实际。由此可知,党对于改造个体的小农经济,发展农业的互助合作,必须采取积极领导的态度,如果我们只安于小农经济的现状,不给小农经济指出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条正确的光明的和广阔的出路,那就一定会发展到放弃社会主义在农村的阵地,帮助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生长,因而也就一定会妨碍农业生产力的上升和农民生活的继续改善,破坏工业与农业的平衡,破坏计划经济和国家工业化,破坏工农联盟。这种方针和作法是显然错误的。   三、为着继续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生产有新的高涨,继续限制和逐步排除农村资本主义的剥削,各级党委必须认真地执行党中央在一九五一年十二月所作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照顾各个地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不同条件,研究各个地区和互助合作各种形式的发展速度的差别,而从事工作。同时应该估计到: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几年来在各地区的发展都表现出来一个特点,即不只是参加互助合作的户数越来越多,而且有了质量上的显著的提高,这种质量的提高表现在常年互助组的增加,还特别表现在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各个不同地区有不同规模的试办和发展。这种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和它的重要作用已经在试办和初期发展的过程中充分地显示出:   第一、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解决互助组中所难以解决的一些矛盾,特别是关于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因而给那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互助运动以一个正当的出路。   第二、实行土地统一经营,能够因地种植,而且比互助组更能够在集体劳动的基础上,进行较合理的、有计划的分工分业的劳动,合理地统一使用劳动力,因而可以大大地提高劳动的效率。   第三、集中经营也就有更大的劳动力量和经济力量,能够更多地和更好地利用新的农业技术,便于进行农业的技术改革和基本建设,因而可能有效地逐步扩大农业的再生产。   第四、由于能够更多地节约劳动的时间和更多地节约出劳动力,所以能够更多地发展付业的生产事业,并从而加强农民的经济地位。   第五、由于实行一定的按劳分配制度,所以能够大大地鼓励农民对于劳动和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有力量保证贫农和中农的团结,因而也就能够更有效地与农村中的资本主义活动和贫富分化的现象作斗争。   第七、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逐步地进行有计划的生产,因而也就能够在供、产、销方面更容易地和国营的社会主义经济相结合,而便于逐步地纳入国家经济计划的轨道。   第八、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方向好、产量高、收入多”,就可能更多地和更快地带动个体经济向互助组发展,并为更多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开辟道路。   第九、由于集体经营的好处和大家生活将日趋改善,使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成为农民在经济上,在生活的互助关系上得到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很好的学校。   第十、由于前述种种,现有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引导农民过渡到更高级的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的适当形式。也就是说,这是自然地不勉强地吸引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这种形式,使个体农民和加入了互助组的农民在他们进到农业的完全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的时候不感到突然,而是事先有了精神的和物质的准备的,因而能够避免由于突然变化所可能引起的种种损失。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这些优越性和它所起的作用,使它在目前整个互助合作运动中日益显出重要的地位,并日益变成为我们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的环节。因此,中央认为各级党委有必要更多地和更好地注意对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准备逐步试办和逐步推行的条件,继续贯彻“只许办好,不许办坏”的方针,从而带动整个互助合作运动前进。目前许多地区的党委在这方面注意太少,缺乏领导或没有领导的状态,必须加以改变。   四、发展农业合作社,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根据农民自愿这一个根本的原则。在小农经济中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是绝对不可以用简单的一声号召的办法来实现的。更绝对不能够用强迫命令的手段去把贫农和中农合并到合作社里,也绝对不能够用剥夺的手段去把农民的生产资料公有化。如果用强迫命令和剥夺农民的手段,那只能够是破坏工农联盟和破坏贫农中农联盟的犯罪行为,因而也即是破坏农业合作社的犯罪行为,而绝对不能给农业合作化带来一点好处。   这就是说,盲目急躁的冒险主义是根本要不得的。   必须采用说服、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来使农民自愿联合起来。   应该根据农民的日常生活及其切身经验来向农民灌输社会主义和合作化的思想,经常使他们了解单干是没有出路的,因为单干不能够克服灾害和各种困难,没有能力经常扩大再生产,即使能够增产也是有限的。这种单干制度长久下去,就要使农民的大多数成为富农、高利贷主和商业资本家进行剥削和投机事业的牺牲品,重新失掉自己的土地。而农业合作化则是农民群众的唯一出路,因为只有农业合作化才能够克服单干的困难,能够不断地扩大再生产,从而能够随着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保证整个社会和农民自身的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具体的实际的榜样,是最有力量来说服农民的。正如列宁所说过的:农民“都是实际主义者,都是务实的人,我们应当向他们作出具体的例子来证明‘公社’是最好的东西”。“应把公社组织得尽善尽美,以便取得农民的信任”。因此,在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运动中,采取逐级领导试办,树立好榜样,逐步巩固与逐步推广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每一个省和每一个县,只要是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方,均必须有领导地认真办好一批农业生产合作社,使这些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经营得法,用本身的制度和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证明它比单干与互助组优越,而且还善于团结和帮助单干农民与互助组,让农民亲眼看到合作社确实是为着他们自己的利益,而社内外的各种关系又都真正是合情合理的,这样来吸引广大农民群众倾向社会主义。   同时,也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我们知道这些共耕社,劳动组合和集体组织都是新的创举,如果执政的工人阶级不给这些创举以帮助,那它就不会发育起来”。因此,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照顾到互助合作农民与单干农民的关系,给农业生产合作社以适当的物质援助,例如农业的低利贷款、兴修水利、建立技术推广站和建立较大的新式农具站等,这种援助能够使农民很快地感觉到它的实际的利益,并从而促进合作社更大地发育起来。   显然,我们采取上述一系列的方法,就能够避免急躁冒进的错误,而领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使农业合作化健康地发展,由低级到高级,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点到面,就能够引导农民群众——在开始是一部分,随着将是大部分,而最后将是全部——跟着我们走向社会主义。只要我们工作做得好,农民的步子也就会走得较快。   五、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注意下列的几项主要工作。   第一、增加生产量,增加社员收入,从而使农民能够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济繁荣看成是不断增进自己物质与文化的幸福的主要源泉,这是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根本标志。为达到这样的根本目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充分利用本身所有的比越条件,量力而行,去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从而使农业的社会生产力有所发展。   甲、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和生产改革的工作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增加生产,改善社员生活地位和增强抵抗灾害能力的物质基础。应该根据当地和本社的实际情况,逐步地去办理这些工作,一般地要由小规模到较大的规模,由采用改良或初步改良的技术到采用更新的技术。几年来各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这些方面所做的工作,例如兴修小型水利、变旱地为水地,精耕细作、变坏田为良田,以及购置新农具,采用优良品种,进行适当密植,积极蓄肥和合理施肥,努力和病虫害斗争,发展畜牧,植树造林等等,都对于提高产量起了很大的作用,显出了农民联合起来集体经营的优越性,并使得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得到了适当的出路。因此,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应该研究这一类工作的经验,把这些经验和当地及本社的可能条件适当地结合起来,并配合研究其他方面的生产经验,提出继续增加生产的具体办法,防止形式主义的乱搬硬套的毛病,使增产的可能性经常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乙、在以发展农业的生产为主的方针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利用自己多余的劳动力和财力兼顾其他可能发展的副业,并使付业的经营能够为扩大农业生产服务。   经营商业不能够作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付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买卖应通过供销合作社去进行。但从事物质的运输以获取力资而不是从事贩卖以谋取商业利润,则是可以允许的。   第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工作,应该根据本身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改进,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使社员觉得方便可行,而又能够符合于促进和提高生产率的要求。   甲、合理地使用劳动力,按照合作社的大小、生产的需要、劳动力的多少和发展的情况,去决定组织劳动的形式,例如首先实行生产小组的临时分工制,而后根据群众的经验,逐渐推行常年固定的生产组或生产队的按季节包耕制。至于有些合作社所试行的常年包耕包产制,如为群众所乐意的,也应该帮助他们不断地总结经验,使这种劳动组织能够逐步趋于完善。   不论采取何种劳动组织形式,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民主讨论,而后作出计划,把所规定的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任务交给各组或各队负责。超出任务的,给以一定的奖励;达不到任务的,则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地加以处理。奖励和处理的办法由社内公议决定。   对于妇女劳动力和半劳动力,也应该适当地注意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劳动。   乙、根据生产发展的条件和社员群众的经验,逐步做好计算劳动日的评工记分的工作。目前各社流行的计算劳动日的评工记分办法,是根据每人劳动力的强弱、技术的高低,评出预定的分数,再按每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评出确定的分数,按分计酬。对于这两种办法,可按照各社社员的意见适当地加以采用。但要注意在评工记分时,力求避免开会次数过多或开会时间过长的毛病。   丙、逐步地建立生产计划,分为年度的计划、季节的计划和小段的计划。计划所包括的方面(例如有关作物的种植、农业的基本建设、技术的改良、劳动的组织、付业的发展、与供销合作社的结合、文化和卫生的改进等),一下子不宜太多,只能根据生产的发展和经营管理的经验,逐年加以充实。   一切计划都必须经过群众的充分酝酿和充分讨论,一方面要防止保守主义,另方面又要反对不着实际的空想。   在规定计划和组织社员劳动的问题上,要恰当地照顾社员应当有相当的个人活动和某些家庭付业劳动的时间。凡是社员不需要和不自愿包括在合作和集体劳动范围内的事情,就不要勉强包括到计划中去。   丁、逐步建立必要的、简单易行的、但又是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凡社内一切财务开支和对于农业贷款的运用,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其批准权限应按开支数目的大小,分别由社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各种账目必须适当地分别清楚,并要定期公布,以便受到社员的经常监督。   节约是社会主义企业经营的根本方法,也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的根本方法。合作社必须节约开支,减少杂费,杜绝贪污和浪费,不要盲目投资,以免成本过大。   戊、要建立和贯彻一些必要的和可行的专职专责的责任制度(例如,关于领导的分工责任制度,关于生产的责任制度,关于使用和饲养牲畜以及使用和保管农具的责任制度,关于劳动、文化、卫生等生活管理的责任制度),规定奖励和惩罚的办法,以便于严格地整顿劳动纪律,而和旷工、误工、窝工、损害或浪费公共财产以及无人负责的现象作斗争,从而在组织上和制度上进一步巩固全社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的一致性。   己、要改善上述各项的管理工作,应该在积极分子中选择和培养一两个为人正派、善于团结群众、有管理能力和有生产知识的核心领导人物。   第三、合理的分配制度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起着促进生产的作用,并且是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条件。在解决合作社的分配问题时,必须了解到现有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点,它是走向完全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的合作社,包含有两方面的性质即私有的和合作的性质。因此,也就必须采取一些灵活的和多样的过渡的分配办法。   甲、关于按劳动和按土地的分配比例,应容许各社根据社员民主讨论,在照顾全体社员都能够获得合理利益并能够有利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条件下,分别地妥当处理,避免为社员所不满意的偏高偏低的现象。但一般的原则是:必须随着生产的增长、劳动效率的发挥和群众的觉悟,逐步和稳固地提高劳动报酬的比例。   乙、关于劳动日的报酬制度,应按照社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劳动多和劳动好的多得,劳动少和劳动不好的少得;因此,必须根据评工记分,公平合理地付给报酬。   男女劳动力应该按照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实行同样的报酬(例如:在同一工种中,妇女如果同男人做同样多和同样好的工,她所得的报酬必须是和男人相等的;劳动超过男人的,报酬也照样超过;劳动比不上男人或只达到男人一半的,报酬也照样减少)。在劳动中,必须注意和照顾妇女们在生理上所发生的困难。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干部在社开始组织时应该参加生产,其为本社服务而误工者,应予酌量评分记工,但因村内其他工作而误者,社内则不得记工。当农业生产合作社有条件扩充为大社之后,经过社员讨论和同意,对于一两个专门管理社内工作的干部,可给以一定的待遇。   丙、对于社员所有的牲畜和大农具的使用和报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社员的同意,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开始时,一般地以租借的形式为适宜,有的社采取入股分红的形式,也是允许的。折价归公的办法,不宜不顾条件地普遍提倡,只有在社员完全自愿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付出代价的条件下才可以采用。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该经过民主评议,规定公平合理的代价,一方面不致使该项代价侵蚀一般社员的劳动的报酬,并避免变相的富农剥削;另一方面又不致使牲畜和农具的所有者吃亏。对于社员的投资给以合理的代价和利润,以发挥社员投资的积极性。这就是说,一方面照顾了全社社员的利益,另一方面又照顾社员的个人利益。   丁、付业收入在原则上应和农业收入统一分配,但在分配中须照顾付业中某些技术性的劳动所应得的较高的报酬。   戊、关于公共财产和公积金、公益金的积累,必须坚持根据社员的自愿,根据社员的经济情况,根据逐年生产发展的结果,并在确实保证社员的实际收入有一定增加的前提下,采取由少到多的方针,而使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和社员的个人利益密切地结合起来。   总上所说,努力增加生产,逐步改善管理,实行合理分配,——这些是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几项主要工作。这些工作的正确解决和顺利进行,都需要党的领导与政治工作来配合和保证。各级党委在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这些工作的经验,根据当地和各个合作社的具体发展情况,而采取恰当的具体措施,并且在工作中,随时总结群众所创造的经验,不断加以改进。领导机关不应该主观地规定一些脱离广大群众经验水平的规格和要求,而去勉强推行,使群众难于接受,对于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分别情况,采取审慎的态度而不是粗暴的态度,采取适宜的步骤而不是急躁的步骤,从帮助改进的观点出发,从事整顿、巩固和提高的工作:使那些已开始办好的社能够办得更好,而建设好每一块土地;使那一些有较多缺点或较多困难的社能够逐步克服缺点和困难,逐渐办好。   六、一般说来,互助运动是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准备了群众经验和领导骨干的条件,互组助的发展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基础。另方面,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又可成为带动互助组大发展的力量。因此,我们要注意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同时又必须加强发展各种形式互助组的领导。各地党委应该充分注意研究和利用农民固有的互助习惯和互助形式,帮助农民群众能够逐步广泛地组织起来,以解决生产上的困难,并在互助运动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加以改造和提高,去掉其原来不合理的成分。必须明白:我们组织个体农民参加互助组以及帮助搞好互助组的工作,也就是为着便利于再引导它们发展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准备再进而实现完全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如果不把互助组看成是逐步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初级的过渡的形式,因而不重视互助组的工作,这将是一个重大的错误。   在有些经济和文化比较发达的地方,在群众具有合适条件的地方,或者可能不经过互助组而直接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者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比其他地方发展得更快,这些都是应该估计到的。但即使这样,对于互助组的工作也还是不能够加以忽视的。   七、在发展互助合作的运动中,同样地要继续切实注意党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所指出的:“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我们必须执行关于适当照顾单干农民生产积极性这一方面的政策,发挥单干农民可能的生产潜在力量,给以必要的贷款和可能的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克服所遇到的困难而避免受富农、高利贷主和投机商人的剥削。一切互助合作组织必须成为团结周围单干农民的核心。也正如党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所指出的:“必须明白:我们在现在表示关心和适当地照顾单干农民,就有可能使这些单干农民在将来逐步地加入互助合作组织,也就有可能实现我们在农村中的最后目的——引导全体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如果歧视和打击个体农民,把互助合作农民与单干农民互相对立起来,又如果完全抹煞单干农民还有一定的生产潜在力量,这就是很错误的。   八、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农村供销合作和农村信用合作是农村合作化的三种形式。这三种合作互相分工而又互相联系和互相促进,从而逐步地把农村的经济活动与国家的经济建设计划联系起来,逐步地在生产合作的基础上,改造小农经济。   由于商业剥削、粮食囤积投机和放高利贷是目前农村资本主义因素的主要的活动方式,所以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就有更大的责任,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帮助农民群众逐步摆脱这些剥削,帮助国家完成收购粮食及其他农产品的任务,努力供应农村以必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发展农村储蓄和低利贷款,为农村生产服务,促进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发展。   农村供销合作社必须进一步地实现和贯彻与农业互助组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联系,推广彼此之间供、产、销的结合合同。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现在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例如信用小组、信用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信用部。应该继续推广和改造这种信用合作,并使其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进一步密切地联系起来,有系统地支持农业合作化运动。   手工业对于供应农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目前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应该扶持当地必要的手工业的发展,特别应该协助手工业合作的发展。   九、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以提高农业生产力是今后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中心。农村中的党组织、区委、县委、一般的地委、以管理农村为主要工作的省委和省委一级以上一切从事农村工作的干部,都必须把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这个方面来,贯彻执行党在目前时期关于依靠贫农和中农的巩固联盟,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限制富农剥削——这一系统的政策,把党的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密切地结合起来,以便逐步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第一、各大行政区、各省、市、县的党委都必须拟定关于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的逐年计划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其中应着重注意拟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计划。在拟定此项计划时,必须根据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的总方针,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在不同地区的不同条件下,规定当地可能顺序发展的步骤和数字,使计划放在可靠的基础上。   按照各大行政区党的领导机关关于发展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拟定的计划数字,从一九五三年冬季到一九五四年秋收以前,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应由现有的一万四千多个发展到三万五千八百多个。其中,华北由六千个一百八十六个发展到一万二千四百多个;东北由四千八百一十七个发展到一万个;华东由二千三百零一个发展到八千三百多个;中南由五百二十七个发展到三千六百多个;西北由三百零二个发展到七百多个;西南由五十九个发展到六百多个。中央批准这些计划数字,并责成各地党委努力去完成这个计划。   根据逐年互助合作运动发展的基础,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内,即到一九五七年,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应争取发展到八十万个左右,参加的农户应争取达到农村总农户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当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时,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有的地区可能发展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或者接近于成为主要形式,而在另一些地区则还只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五年计划应该包括各地准备创办的国营农场、技术推广站、新式农具站、抽水机站、拖拉机站,以及在那些有条件的地区所准备试办的完全社会主义化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集体农庄),也应该包括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   第二、县一级应该成为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的主要环节。除了各级党委应分别定期讨论农村互助合作运动这项工作外,县委对于工作的好坏还负有特别的责任。县委书记必须亲自负责管理这项工作,县委并必须派出一定数量的得力干部专门负责,经常研究互助合作运动的材料,协助区、乡的党组织解决有关的问题。   县委委员都必须学习和熟悉党中央关于互助合作的政策和步骤,并领导从事互助合作运动的工作人员以及区乡干部学习这种政策以及一些必要的农业技术的常识。县委必须懂得教育和组织党团员在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中起带头作用。   第三、地委、县委和有条件的区委应该充分利用农闲时间,有计划地开办互助合作的短期训练班,从群众中挑选具有公正和能干两个条件的积极分子来充当学员,以便训练出更多的领导骨干。地方人民政府机关应在有条件的地方,举办农业技术训练班和会计人员训练班。   第四、各级党委应该把定期召集各级的农业互助合作代表会议和农业技术会议以及各种座谈会等形式作为教育群众和干部的一种重要方法。代表会议的主要内容应是交流经验,介绍和奖励工作好的,批评和帮助改造工作不好的,推选模范,进行思想政策的教育,动员完成任务,并从而促进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技术会议的主要内容则是总结群众的技术经验,加以提高,进行推广,并介绍新的技术知识和技术经验。   各级党委应把所总结的生产经验和组织经验,作为教育干部、党员和群众中积极分子的重要材料。   第五、乡村党的组织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作,必须善于联系社员的实际生活,不断地在社员中进行关于社会主义(没有人剥削人、而使大家都富裕起来)和资本主义(最少数人剥削最大多数人、而使大多数人贫穷、只有很少的人富裕)两条新旧不同道路的教育;进行关于工农联盟的教育;教育社员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及国家利益结合起来;教育社员积极从事劳动,使他们懂得劳动好和劳动多,而比别人获得较多的报酬,并依靠自己劳动的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是光荣的,不努力劳动并因而减少了收入,是可耻的;教育社员加强劳动纪律和互相团结(特别是关于贫农和中农的团结,关于新老社员的团结);教育社员成为遵守国家法令和响应国家各项号召的模范,成为支援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模范;教育社员爱护公共财产;教育社员善于团结和帮助单干农民,并要善于用说服教育的方法,鼓励社员的劳动竞赛,发展恰当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社员们所发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要经过这一切的教育和工作去不断地提高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不断地排除富农的影响,不断地克服社员的个人主义思想,从而进一步地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   十、党中央再三指出:党对于互助合作运动的各项工作,对于逐步进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必须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积极领导,就是说,党的领导不应当落后于群众的要求和国家建设的需要。稳步前进,就是说,党的领导不应当超过群众的觉悟程度和不顾可能的条件。因此,各级领导机关必须切实掌握当时当地的客观实际情况,既不要犯主观主义的错误,又不要犯命令主义的错误,而要善于掌握各地区的互助合作运动中所存在的和新发展的各级形式的不同典型,把点和面相结合,把创造和推广相结合,把普及和提高相结合。如果不去正确地按照可能的条件建立典型,研究典型,而盲目冒进,只是贪多、贪大、贪高,这是错误的;反之,如果把典型孤立起来,不去进行推广,这也是错误的。关于正确和错误这样两方面的经验各地区或多或少地都已经有了,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必须认真地加以研究和总结,从而把互助合作运动纳入党中央所指出的正确的轨道,有计划地、逐步地完成改造小农经济的工作,使农业在社会主义工业的领导下,配合着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而胜利地过渡到全国的社会主义时代。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