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宣传部关于各地报纸在宣传贯彻婚姻法中的缺点和错误的通报   我们最近检查了从去年12月到今年3月初各省、市级以上报纸对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宣传情况。现将所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望告各地报社讨论改正;认真地正确地根据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和关于四川省资中县成渝乡贯彻婚姻法运动的经验的批示的精神,来改善对这次运动的宣传工作。   (一)有些报纸没有积极地宣传贯彻婚姻法。例如吉林日报、长江日报、广州日报、云南日报、新黔日报、西康日报和甘肃日报,直到最近都很少发表本地区有关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消息,这说明他们对于贯彻婚姻法这项重要工作的宣传是不够重视的。   (二)有些报纸违反了中央的历次指示,宣传了将这次运动的范围加以扩大的错误做法和错误意见。内蒙古日报在1月18日发表的题为“抓紧做好婚姻法的准备工作”的社论中及其后所发表的几篇报道中,都提出要在这次运动中“批判资产阶级思想”和“反对资产阶级思想”。这种宣传是极不适当的,必然会混乱这次运动的性质和目标。妨害运动的正确进行。   山西青年报自2月10日起发起了“没有自由恋爱就没有自由结婚”的讨论,将这次运动的反对对象扩大到由父母代找对象的婚姻及原属自愿结婚但恋爱时间不够长、不够“细致”的婚姻上去。这种讨论也是与中央指示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山西日报也发生了类似的错误。例如该报在3月3日发表的“霍县训练宣传员进行婚姻法宣传”及“子镇村贯彻婚姻法试点经验”的两篇报道中,都不是指出要在这次运动中宣传婚姻法的好处和旧婚姻制度的害处,而是强调要在群众中“树立正确的恋爱观点和恋爱风气”。   (三)有些报纸宣传了用阶级斗争的办法来贯彻婚姻法的错误做法,例如宣传“家庭站队”、“互相评比”、“发动诉苦”等等。这类错误宣传,在中央2月18日的补充指示发布后仍继续发现。例如湖北日报在发表中央上述补充指示的同一天,竟在“武昌七区豹湖乡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总结”一文中,把评比的办法作为好经验来介绍;广西日报在中央补充指示发出一周之后,在2月27日标题为“梧州兴华电池厂开展贯彻婚姻法的宣传”的新闻中,还在提倡“控诉丈夫、婆婆、母亲”的诉苦会;热河群众日报在3月1日发表的“新房子村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总结”中,仍然宣传在群众中要进行“回忆对比”、“自我检讨”和“互相批评”。这些错误做法都是中央的补充指示所明白批驳过的。上述报纸在中央的补充指示发布之后仍把这些做法当作好的经验来宣传,这证明了上述报纸的编辑部没有认真阅读、研究和执行中央的指示,而对中央的指示采取了漠视的态度。   (四)除上述外,其他错误的宣传还有:   (1)江西日报1月30日所载江西省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中,提出了要“充分发动后进群众(妇女占多数),培养妇女诉苦”及“贯彻‘三反’(即反迫害、反买卖、反限制)”的口号,这些做法及所谓“三反”的口号都是极不适当的,因为这些做法实际上是要对有某些错误的公婆和丈夫发动斗争。湖北日报2月20日发表的“武昌七区豹湖乡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总结”一文中说到:“在青年妇女会上着重‘三反’、‘五权’做到了没有……”该文没有说明“三反”、“五权”的内容是什么,但不管怎样,这种口号的提出是非常错误的。按照中央补充指示的规定,该文所述分别召开各种人的会议来宣传婚姻法的做法也是不适宜的。   (2)山西日报2月16日在“问事处”栏内“贯彻婚姻法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解释”一文中,对于如何处理已早婚的夫妻问题,回答说:“为了严格执行婚姻法,对于这些违法早婚的,应禁止他们同居……这些被禁止同居的男女青年,等到双方够年龄时是不是还再结婚,由他们本人自愿,并在亲自到政府登记以后,才能认为是合法的。”这种回答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这等于生硬地把已经早婚的夫妻加以拆散,这样做是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主要是着重宣传今后要自觉执行婚姻法,生硬地拆散已成的夫妻关系的做法是不能采取的。   (3)东北日报2月19日发表的“东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就贯彻婚姻法运动答本报记者问”中说:“这次宣传与贯彻婚姻法运动是要集中力量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制度。”这种提法也是不适宜的,因为在这次运动月里,不可能完全达到这个目的。该文在谈到夫妻、婆媳应如何相处,又说:“必须是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这样的讲法不严肃,而且不能说明夫妻、婆媳间的正确关系。   (4)黑龙江日报2月2日所发表的一首歌曲,对于离婚的问题作了这样不慎重的解释,它说:“封建婚姻法太可怕,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公婆骂来丈夫打,不像夫妻像冤家,这样的要离婚,政府支持她。”这与中央指示中对已成的夫妻应提倡改善关系的精神是不符的。   (5)云南日报2月13日发表的云南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主任郭影秋关于贯彻婚姻法的动员报告说:“……这个运动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事情”,这与中央指示中说这个运动“纯全是人民内部的事情”的提法不符合。   (6)福建日报2月19日发表的中共福安地委宣传部“关于福安县社口区贯彻婚姻法试验总结”一文,有一段说:“社口区领童养媳的恶习普遍而又严重,这是男多女少和买卖婚姻的必然产物。因为女人少就只好趁早弄到家里……”很显然,将童养媳的原因归于女少男多是不正确的,这种解释不仅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且为领童养媳的人制造了一个借口。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