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军委关于“西南局对云南省委、云南军区关于少数民族上层走私贩运烟土及我工作人员出入国境问题”的批复   (西南局、西南军区:)   同意你们对云南关于少数民族上层走私贩运烟土及我工作人员出入国境问题的答复。    中央军委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一:)   (西南局、西南军区批语)   云南省委、军区三月三日关于少数民族上层走私贩运烟土及我工作人员出入国境问题电悉,我们基本同意你们的意见,特将原电报请中央军委批示。    一九五三年三月十四日   (附二:) ## 云南省委、云南军区关于少数民族上层走私贩运烟毒及我工作人员出入国境事的意见   省公安总队二月十九日报告对麻栗坡检查站请示的几点意见称:   “麻栗坡检查站报告:   (一)少数民族上层份子违犯政策,贩卖烟毒及走私,应如何处理,苗族上层份子汪发林,现任我民兵大队长,在群众中威信很高,其弟汪发雄,一贯往越南贩卖大烟,十二月十五日一次贩出二百四十两,十八日贩出五十两,当时该站因来不及请示,与当地区委研究,即决定破案,(未成,该人已逃跑)这样做是否对?今后再有类似问题及兄弟民族违法走私应如何处理?   (二)有些机关,部队人员随便出入国境与越南发生外交关系,应如何处理?如麻市不断与越河阳省委黄树皮县委通讯往来,马关公安队副队长任福全在猛硐驻剿时,十一月和公安队员三人穿便衣,带武器及民兵三人,至越黄树皮与越南人民军联系,吃饭四顿,十二月十二日黄树皮县委派两同志带二十堍“上海之夜”肥皂送任,并请任派代表去黄树皮参加群众大会,任提出将剿匪经验写成信,送县委参考,此事因该站同志在埸,当即提议制止。   (三)机关部队人员随便出入境买表走私如何处理?该地机关部队人员利用单位或私人感情,以工作为名,暗中越境买表,或叫老百姓去买的仍不少。”此种现象在麻栗坡市公安派出所也有。   对以上请示,公安总队曾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少数民族上层走私贩出烟毒及其他违禁品的处理:   1.对烟毒、军火、假币、爆炸品及其他破坏性重大的违禁物品,经查获后,予以没收,对其本人在不影响民族团秸的原则下,可根据情节酌情处理,如数量大,又屡犯不改,或有政治目的,有确实证据,可将其扣留。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无政治目的,纯系经济利盆,或对我政策不够了解,不是屡犯,能悔过者,可经教育即释放。   2.对一般的走私物品,如粮食、食盐、手表、水笔等及边民中因生活问题少量的走私或被人利用走私,应着重教育,对其物品不予没收,如屡犯经教育不改,再没收物品。   3.对查获有政治性有组织的,或以武装掩护走私,应交公安机关从严处理。   (二)对我政权乡以上干部,或相当于乡以上的人民团体干部,及武装部队人员(包括民兵)因公过境至边防区内者,须有省以上公安机关之出入通行证,超过边防区范围则需要外事机关护照,并经开放的孔道出入,如无上述手续,均不得过境。   (三)我方干部以工作为借口,走私手表、水笔等应按一九五二年七月十四日省府与军区联合指示,除将走私物品按照海关法依法处理外,并将本人送其主管机关给予适当处分。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除基本同意公安总队意见外,认为:   一、对贩运烟毒者,如纯属经济目的,且系初犯,可以将烟毒按相当价格收购烧毁,并给予教育,劝其停止贩运,如因生活困难,携带少量烟毒,虽属再犯,亦不宜没收,尤其是对兄弟民族及其上层。   对一般走私者,如无携带伪禁品,除给予教育外,可按海关法依法补税。   二、对我机关部队工作人员(包括民兵)的出入国境事,可按中央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关于中越边境工作关系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为坚持有关中越间的一切问题应归两国党中央处理的原则,今后凡越南地方党政机关派人来找我地方党政机关,我地方党政机关一概不应受理。   二、越方部队未经我中央同意,不得擅自越过我国界。”及“四、我方党政军机关人员未得许可不能进入越南境内”,指示执行,并严禁文字性的东西落入越南境内。   以上处理意见是否妥当,请西南批示。    一九五三年三月三日   来源:《统战政策文件汇编》,中共中央统战部内部出版,19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