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批发中央统战部和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宣传总路线的意见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西藏工委:)   中央统战部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是否宣传及如何宣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问题的意见”中央同意,特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研究执行。    中央一九五四年一月五日   (附:) ## 中央统战部和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宣传总路线的意见   兹对在少数民族地区是否宣传及如何宣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予审核批发。   (一)一切少数民族地区,在广大汉族地区正开展关于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宣传的时候,都应该适当地进行过渡时期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总任务的宣传。这个总任务就是:巩固祖国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伟大祖国的大家庭;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祖国共同事业发展中,与祖国的建设密切配合起来,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逐步地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的行列,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这个总任务是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祖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则是逐步实现这个总任务的基础。   (二)各少数民族地区是否宣传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中关于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应依据各民族地区当前的实际情况来作决定:   一、已经进行过土地改革的农业区和已经进行过社会改革的牧业区,凡是现在已经采取(下缺)   (四)在一切少数民族地区,无论是进行过社会主义改革的地区或未进行过社会主义改革的地区,在执行上述的宣传方针时,均应交代清楚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问题,依据少数民族自己的志愿来决定的原则。即在进行关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宣传的地区,也要交代清楚那里的农业,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也是由他们自己来决定。即已建立民族自治区的,由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决定,未建立自治区的,依据各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关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上级人民政府和汉族干部不强迫他们实行;   (五)在一切少数民族地区,在执行上述的宣传方针时,均必须继续强调我党对一切与我们合作的人们及其中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长期团结,长期合作的方针;   凡是进行关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宣传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党员中及在非党干部中均须进行总路线的学习。凡是不进行关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宣传的少数民族地区,县委委员一级以上的党员干部,由于他们是党的负责干部,对于党的总路线应该了解,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适当地进行学习;至于当地的一般干部则不需进行,以免发生混乱。在一切少数民族地区的外来汉族党员干部中,均应进行总路线的学习。在学习中均应结合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总任务,及党在当地现行的方针政策等,并应将上述各项宣传方针向参加学习的人员交代清楚。    中央统战部中央民委党组一九五四年一月四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