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泽东转发西南局关于镇反问题给川北区党委的指示的批语   <毛泽东>   (各中央局,并即转分局,省委,大中市委:)   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在农村,杀反革命,一般不应超过人口比例千分之一,有特殊情况者可以超过这个比例,但须得中央局批准,并报告中央备案。在城市一般应少于千分之一。例如北京人口二百万,已捕及将捕人犯一万,已杀七百,拟再杀七百左右,共杀一千四百左右就够了。其原则是凡有血债或其他重大罪行非杀不能平民愤者,应坚决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中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凡判徒刑一年以上者,一般都应组织他们劳动,不能吃闲饭。)这样,主动权抓在我们手里,尔后要怎样办都可以。这个问题,即将提到五月十日在北京开会的公安人员会议上讨论,并做出决定。你们有何意见,可告你们那里来京开会的公安人员带来,或打电报来。下面是西南局给川北区党委胡耀邦同志的指示,这个指示是合于上述原则精神的,特转发以供参考。    毛泽东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