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泽东对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草案的批语和修改   <毛泽东> ## 一   (瑞卿同志:)   已阅,略有修改,可以此稿发给到会人,征求意见,于星期六日来中央讨论一次。    毛泽东九月六日上午三时 ## 二   (瑞卿、彭真同志:)   已加修改,请你[们]再加斟酌,印发到会同志及政治局各同志。俟会议提出新的意见,再作一次修改,就可定案。    毛泽东九月十一日 ## 三   (瑞卿同志:)   已看过,略有修改,印刷时注意校对勿错。    毛泽东九月十五日 ## 四   整个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一切公安机关和有关镇压反革命的机关的负责同志,都必须和过去一样,坚决接受党的领导。 ## 五   鉴于过去有些县区乡,因为党政组织不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发生了镇压不彻底的现象,或乱捕乱杀的错误,因此决定:一切由于基层党政机关内部不纯以致反革命镇压不彻底的地区,或是犯了大错误的地区(这种地区在全国说来是少数),在县区乡党政组织没有整顿好和领导力量没有加强以前,除现行犯外,必须一律继续停止捕人杀人,等待县区乡组织整顿好了(包括在县区乡组织中清出可能有的反革命分子在内)和领导力量加强了之后,再去进行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对于此种地区,必须忍耐,不可性急。 ## 六   在镇压反革命确实已经达到了彻底程度的县、区、乡及某些市区,即应结束镇压反革命的运动,转入经常的对暗藏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工作。此类县区乡或市区的判定,由省(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经党委讨论通过),报告大行政区及中央公安部备案。 ## 七   加强对领袖、对首长、对首脑机关及重要民主人士的警卫和保卫工作,同反革命的暗害活动作尖锐的斗争,经常保持充分的警惕性,必须引起十分注意。责成专署以上和师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和保卫机关负责,收集各地反革命分子的暗害案件(包括已破案和未破案的)归于一类,加以清查,找出线索,研究处理办法,做出结论,报告中央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