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兰夫谈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的恢复发展及经验(节选) ## (前略) ## (三)   中共中央内蒙分局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5年来在领导恢复发展畜牧业生产上虽然获得了上述的成绩,但这并不是说在此一过程中一切都是一帆风顺,相反的在恢复发展畜牧业的5年中曾经遭遇到很多困难,发生过许多缺点甚至错误,至今尚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需要继续研究解决,但是也就在克服困难、改正缺点和错误以及从工作的失败中获得了一些经验。这些经验主要的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确定牧业区各项工作的政策方针时必须从牧业区的实际情况和牧民的迫切要求出发,稳步前进,任何生搬硬套的作法和思想都必须加以坚决反对。   在牧业区自由放牧增畜保畜及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政策,是经过了不少波折与教训以后才制订的。当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地区进行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时,曾经有一部分干部把农业区平分土地的一套办法搬到了牧业区,有的甚至提出“耕者有其田,牧者有其畜”的口号,并在昭乌达盟和察哈尔盟境内的一部分牧业区分了牲畜,结果造成了牲畜的大量损失与死亡。后经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工作委员会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认为牧业区经济较之农业区经济更具有落后性、散漫性与无组织性,其基础又极不巩固,很容易遭受破坏。再加牧业区人民数百年来受外部统治者与内部封建王公的压迫奴役异常悲惨,他们的迫切要求是取消封建特权,进行民主改革和迅速恢复发展即将破产的畜牧业经济。同时,牧业经济与农业经济有性质上的不同,牧主与地主也不相同,牧主经济虽有封建剥削,但也带有雇佣劳动的性质,在废除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后,牧主的剥削基本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它可以成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应该是取消其封建特权,保存牧主经济,实行牧主牧工的两利政策,并鼓励其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对于牧工和贫苦牧民,也不是采取农业区的分给土地和生产工具的办法,而是采取其他的社会政策,如适当提高工资、国家贷款给以扶助,从发展生产中来改善牧工和贫苦牧民的生活等。这样,认识了牧业生产的特点,区别牧业区与农业区不同的社会经济性质,就纠正了在部分牧业地区平分牲畜的错误作法,制订了在牧业区“自由放牧增畜保畜”“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政策,这就使内蒙的畜牧业生产得以循着正确的道路向前发展。   几年来畜牧业的迅速发展和广大牧民生活获得改善的事实,证明了在牧业区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政策及积极保护与奖励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也并不是说在贯彻执行这一政策方针的过程中一切都是顺利的。事实证明在牧业区中有不少干部容易犯急躁和强迫命令的毛病。比如说自由放牧政策的精神本来是为了解除封建束缚实行自由劳动发展生产力,然后再在群众觉悟的基础上逐步的改进饲养管理与放牧方法,达到增畜保畜的目的。因之不论合群放牧、分群寄养、轮流放牧、专人放牧,都需要经过宣传教育,给群众指出道路,让群众根据自己的需要去选择。而我们有些干部就不是这样做,他们往往从自己的主观愿望出发。如呼纳盟牧业区曾经为了行政领导的便利强迫群众以巴嘎为单位集体游动放牧。在昭乌达盟牧业区为了提倡合群放牧,曾经有一时期不管任何牲畜都要强迫实行合群放牧,这样群众就感到放牧不自由,经过纠正以后,群众的生产情绪才逐渐的高涨起来。这些事实说明在贯彻政策与方针时必须同群众的觉悟与经验相结合,任何急躁与强迫命令的作法都是行不通的。   在半农半牧区保护牧场禁止开荒有计划有步骤的发展畜牧业的政策,是根据内蒙地区的实际情况在1950年制订的。内蒙地区的半农半牧区多系满清政府、北洋军阀、日本帝国主义及国民党反动派的“开拓”与“垦殖”政策所造成,在这些地区大都是蒙汉杂居与农牧交错,长久存在着农牧生产的矛盾和民族纠纷,而这些地区交通极为不便,粮食很难外运,土质与气候又多不适宜于农业。因之为了半农半牧区人民目前的实际利益与将来的长远利益,禁止无限制的开荒与划定牧场,以便有步骤的发展畜牧业是极为必要的。近2年的事实证明,这一政策的确定已使半农半牧区人民得到实际利益,不但克服了农牧生产中的矛盾,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纠纷也得以解决了。这一政策的制订,对于有些存在“重农轻牧”思想的干部也是一个实际的教育,这些人错误的认为牧业经济是落后的,是没有发展前途的,是必然要转向农业的。因之他就以此为借口而不安心于牧业区的工作。   经验证明,在牧业区实行轻税政策和为广大牧民服务的贸易政策,是合乎牧业区群众的迫切要求的,因之对发展畜牧业生产上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过去几年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牧业区所确定的有免征点与累进最高额的统一累进税的税率仅为0.5%至5%,随着生产的发展今年的税率才改为1%到10%。而政府用在发展畜牧业生产上的费用却大大超过了牧业税的收入,这一措施一面安定了牧民的生产情绪,也同时使牧民感到了国家对他们的无限温暖与关怀,爱国情绪空前高涨,这一点从1951年牧民热烈捐献飞机大炮的举动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之日起,即制订了适合于畜牧业发展的贸易政策与方针,几年来缩小了工农牧业产品的剪刀差,取缔了过去的不法的旅蒙商的那种超经济剥削,实行了等价交换。这一点对于改善牧民生活提高牧民生产积极性上起了很大作用。几年来牧业产品价格的上升情况能够很明显的说明这一问题:在内蒙地区1948年一只绵羊仅能换砖茶2块,到1949年上升至3块,1950年上升至5、6块,1952年上升至6块。4年内提高了2倍。1947年一头犍牛仅能换五福布1匹,至1950年可换五福布4.19匹,1952年可换五福布5匹。5年内提高了4倍。在1949年一斤羊毛仅可换五福布1.33尺,1950年即可换五福布1.93尺,1951年可换五福布4.6尺,3年内提高了2.45倍。其他如牛羊皮、奶制品等,在这几年中价格亦都提高了数倍。牧业产品价格的提高使牧民对自己的牲畜空前的爱护与珍贵起来,羊毛再不像过去那样随地丢弃了,各种牲畜无不想尽一切办法使之迅速繁殖生长。这是畜牧业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组织工农牧业的相互支援,尤其是以农助牧的措施,成为畜牧业得以迅速恢复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内蒙古自治区几年来发展畜牧业的重要经验之一。   目前发展畜牧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增加牲畜,而增加牲畜要从两方面着手,即一方面多多繁殖,另一方面就要设法减少损失与消耗。在过去牧民缺少国家财力与农业区的援助,一年四季都以牲畜作为主食,因之每年宰杀的牲畜数量是很大的。近几年来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中央和内蒙人民政府,都曾发放大批牧贷,中央人民政府1951年发给内蒙的牧贷即达20亿,此外,每年调剂到牧业区的粮食都很多,仅1952年运至纯牧业区锡林郭勒盟的粮食即已有550万斤,锡盟现在人口5万,每人平均可得粮食110余斤,牧民有了粮食吃以后,牲畜的消耗无疑的就要大大减少。另一方面农业区的豆饼等饲料输入牧业区,对于减少冬春两季瘦弱牲畜的死亡上也有很大帮助,仅据呼纳盟一个盟的统计,1948年输入牧业区的豆饼为18000块,1949年为2万块,1950年为24500块,1951年为3万块。   由于人民政府几年来在牧业区实行轻税政策,每一年人民政府用于发展畜牧业及发展牧业区社会事业的款额,大大超过了牧业税收的款额,以纯牧业区锡林郭勒盟来说,该盟由1950年1952年3年的税收总额,仅为该盟1952年一年的支出预算的71.3%。所有这些缺额都必须由国家其他收入来补贴,而若干生产工具和生活必需品则是由工业生产供给的。所有这些事实都说明内蒙的畜牧业所以得到如此迅速的发展是与国家扶助,农业区的帮助分不开。从另一方面看,牧业区这几年来也将大量的牲畜输送到了农业区,解决了农业耕畜的需要,帮助了农业的发展,以相等数量的皮毛等工业原料供应了工业生产。   ………… ## (四)   根据过去已经取得的经验,和目前存在的实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在今后发展畜牧业生产中,除继续贯彻人畜两旺增畜保畜的总方针及各项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外,目前正大力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提倡与推行牧业生产中的互助合作运动(略)   (2)实行牧工与牧主的两利政策。   内蒙牧业地区经过几年的社会改革后,牧主对牧民的封建剥削已基本取消,但尚有封建剥削的残余。此种封建残余在锡盟地区并较东部牧业区为大。现在牧主与牧民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劳资关系。因此,实行牧主与牧工的两利政策是内蒙牧业区在新民主主义阶段内的基本社会政策之一。这就是一方面保护私有,鼓励与发展包括牧主经济在内的畜牧业。“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政策也是在这一前提下确定的。另一方面,必须保护牧工的利益,并在发展生产中逐渐的、适当的提高牧工的待遇,改善牧工生活。   在实行牧工与牧主间的两利政策时,首先应规定合理的工资制度,要根据当地牧业的发展及人民生活的提高情况来规定牧工工资,既反对不顾实际情况规定过高的工资的现象,又反对不注意根据生产的发展而适当提高牧工的工资的现象。这样就可以使牧工得到适当的报酬,鼓励其放牧积极性,同时牧主的牲畜由于得到很好的照顾,也能很快发展。内蒙地区过去几年内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获得一定成绩,但还有很多缺点需要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克服。   在执行两利政策时,还有别一种形式应该加以提倡,就是新的苏鲁克制度。牧主放苏鲁克(即贫穷牧户租放牧主的牲畜)是在旧社会就存在的一种制度,但旧苏鲁克制度对于牧民的剥削太重(牧户除得奶食及羊毛以外,其余全归牧主),必须加以改造,成为新苏鲁克制度。内蒙地区近几年在改造苏鲁克制度方面已获初步成绩,在锡林郭勒盟、兴安盟及呼纳盟有些地区由于实行新苏鲁克制度(牧户除得奶食及羊毛外,另得30%或一定数量的仔畜),使贫穷牧户的放牧积极性大大提高,因之牲畜繁殖率与成活率增高了,牧主所得利益并不比从前少,牧户比从前增加了收入,双方都很满意。   在实行新工资制度及新苏鲁克制度时,首先要进行宣传教育,双方具体协商,作到合理自愿,然后订立合同,共同遵守,并由政府监督执行。这样牧主的牲畜既可得到很好的照顾,牧工亦可得到合理报酬。(后略)   来源:《毒草集—乌兰夫反革命言论选编:第一集 (1945-1954)》,呼尔浩特革命造反联络总部、批斗乌兰夫反党集团联络站印编,196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