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霍维德在省市机关在职干部大会上关于如何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报告   <甘肃省政府副主席、霍维德>   (各位同志:)   “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和一九五三年二月一日分别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规定以一九五三年三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这个运动月中,要大张旗鼓的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地区除外)展开一个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执行情况的运动,以为今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工作造成良好的开端。根据中央指示,中共甘肃省委和甘肃省人民政府亦会于一月九日和一月二十日向全省先后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宣传及检查执行情况的指示。并于一月五日成立省的贯彻婚姻法委员会,领导全省进行准备工作。   目下三月份即将到来,全省除了第三类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杂居区、边缘区,土改复查尚未完成地区、社会秩序尚不安宁的地区以及有严重灾荒的地区)只作安定社会情绪制止虐杀和严重虐待的宣传以外,第一、二类地区均要开展一个大张旗鼓地普遍宣传婚姻法,重点检查执行婚姻法情况的运动。为了保证这一运动的完全胜利,各级(由省级直到乡级)干部均必须认真进行一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文件和中央指示的学习,结果学习,依照中央二月十八日补充指示规定的范围进行一次执行情况的检查,务使干部在婚姻问题上划清新旧思想界线,然后好正确的去向群众进行普遍的、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省市级干部作好这一工作对带动推进全省的运动更为重要。   为了使我们的学习能收到应有的效果,我觉得首先必须纠正下列两种对运动的不正确的态度,即:   (一)消极的怀疑的态度,如强调工作繁重,干部忙不过来,总想把这一工作往后拖,或者强调这是一个长期的宣传教育工作,不积极争取机会,在可能条件下进行工作;或者强调这个运动牵涉面广,是人民内部的事,而害怕去作;也还有的听到是个宣传运动,就“谢天谢地”,准备随便应付一下,放过去,这些态度都是欠正确的,都是对封建婚姻制度和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对当前国家建设的严重妨害认识不足所产生的。据极不完全的统计,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的:天水专区五零年到五二年十月共死一百六十一人,平凉专区五零年五月到五一年底共死一百七十四人,皋兰县一县三年共死三十一人,天水清南区三年来共死三十六人,敦煌和西吉有两件婚姻自杀案,都是一案死了三人。请看看:这是如何严重的问题?再看看:兰州市法院五零年四月到五二年十月共处理的二千一百零九件婚姻案件中,包办买卖占二百零二件,重婚一百五十二件,虐待一百三十六件,早婚十件。永登县二年多结婚的二千一百四十九对中,一千八百零九对是包办买卖,临泽县一区四乡五一年一年包办买卖结婚的一百一十三人,其中十四、五岁结婚的占一百人。在这样严重的不合理的婚姻关系下,能谈得到什么家庭和睦,夫妻团结,积极生产吗?人口一半的妇女如何能积极起来参加祖国建设事业呢?当国民党反动派没有打倒;封建地主阶级没有推翻之前,我们是没有办法强调这一点的,但在解放三年之后,并且经过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运动,完成了经济的恢复工作和开始了全国大建设的今天,还忽视这一工作,那就是不能原谅的缺乏群众观点的。   工作繁重、干部忙,确是事实,但是,是不是一点功夫都挤不出来呢?还不是的,只要领导上很好的解决了各项工作的结合问题,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行动,是完全可以进行婚姻法宣传的,而且宣传婚姻法本身也就是一件很重要的工作。   至于搞贯彻婚姻法运动是不是一定出乱子?试办的经验向我们证明,并不是那样,只要坚决本着中央西北局和省委的指示,坚持慎重稳进、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不斗争,不诉苦,不搞坦白、不作公审、不普遍检查、不胡乱宣传,不随便处理,不牵扯男女关系,重要事情请示报告,领导机关注意控制检查,就不会出乱子。   (二)简单急燥,轰轰烈烈想在一个运动中解决一切问题的态度。这一种态度也是错误的,并且是很危险的,抱这种态度的人是根本不了解中央补充指示中所指出的:“对于旧社会遗留下来在婚姻制度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习惯的力量估计不足”,是不懂得“婚姻和家庭的问题是牵涉到每个家庭每个人的问题,在这方面的封建思想和封建习惯,是几千年来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思想意识中的一种东西”。正如列宁说的“千百万人的习惯的势力仍是一种最可怕的势力”。这种势力“决不可能在短期内采用粗暴的办法去加以‘消灭’的,而必须是在很长时间内不断的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包括惩处极少数严重犯罪份子)才能逐步的加以清除”。因此我们在反对第一种态度的同时,必须坚决反对第二种态度;否则会使运动脱离正轨,发生危险,达不到原来的目的。   其次需要着重提出的就是我们干部对婚姻法的认识态度和处理群众婚姻问题时的态度问题,事实上主要的也就是对待封建婚姻制度的态度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干部有下列几种类型:   1、认为婚姻法不好,封建婚姻制度好。如说婚姻法是“离婚法”是“妇女法”,“包办买卖也有好处”“离婚是缺德”“执行婚姻法会天下大乱”,“离婚的口儿不要开,一开就收不住了”“离婚就够便宜了,还要带财产?”等,都是这种思想的反映,这些干部头脑中还有严重的封建主义的夫权思想,说明他们虽身处在新民主主义的新社会里,但在他们头脑中还保存着不少的封建思想的余毒。他们根本不了解“旧中国的婚姻制度,是几千年封建主义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了解“封建婚姻制度是随封建社会而生,它必然也必须随封建社会的死亡而死亡”。今天在我们的国家里(少数民族地区例外)“作为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封建土地制度已经消灭了,作为封建社会的政治秩序的地主统治也已经消灭了,则作为封建社会的社会秩序之一的封建婚姻制度也必然是要消灭的”。他们也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是国家大法之一,是中国广大劳动人民长期反封建斗争的重要果实之一。它的基本原则,是要彻底摧毁中国长期封建制度在婚姻关系上所加于人民的枷锁。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旧的婚姻制度上的一切包办、强迫、买卖、早婚、重婚、纳妾、童养媳,以及在家庭中翁婆和丈夫虐待与迫害媳妇等等。无一不是以夫权为中心的家庭父母和丈夫对于儿女妻子的支配关系所造成。”   这样黑暗腐朽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如不彻底废除,则男女平等的口号和民主自由的社会生活是不可能实现的,广大妇女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也是不可能发扬的。由于他们脑子中有封建思想的余毒,加上他们对这些基本道理不理解,或不很理解,因而在处理群众婚姻问题时,便无形中站在维护封建婚姻制度方面,产生一系列错误行为,如张掖龙首区贺兰英十五岁时,与恶霸甄汉佐的外甥李瑞云结婚,婚后感情恶劣,时常打骂,反动派时因要求离婚两次遭毒打,解放后要求离婚起初乡妇联不允,以后又被乡文书骂回,因为数次离婚不成,婆家便以三十万元将贺卖给别人,民兵发现挡回后,区上不责婆家,反对贺训斥一顿,强送回婆家,从此贺便被人人指骂,又被坏干部强奸,治安主任领导群众三次斗争,逼贺当众坦白,因坦白不彻底,又罚劳役十二天,做了五天因月经来了请假未准又罚十天,令和管制份子一起背土块,因劳动过度直至手足发肿,最后终于自杀。榆中长安乡王海青的姑娘与唐姓结婚,王氏为人正派,劳动极好,但翁翁不贤,给他吃的很坏,穿的很破,并时常打骂,还教唆儿子打骂,一次因媳妇把土改分得的几尺材料补了自己的衣服,被丈夫毒打一顿,拔了很多头发,并从衣服上剥去补上的材料,王氏忍受不了,跑回娘家,父亲(党员)将头发和女儿带到乡上要求离婚,乡干部不但未允离婚,反将老汉父女在群众会上斗了一顿,限令回家,却对婆家毫未追究。老汉无奈,将女儿哭送回婆家,以后情况更坏,一次因给翁翁丈夫剪缝衣服,因为短了五寸布,翁翁就大发雷霆,限她把一场荞麦打完,她双手破裂,痛不能忍,就在场中哭了一场,当晚自杀,死后区县均未认真处理,因恶翁唐某有胃病,一直未予扣押。甘谷金山区涓阳乡三合村妇女王女子,因包办结婚与丈夫感情不合,要求离婚,该村农会主任王福成偏袒男方,召开妇女大会斗争王女子,当众吊起两次,吊死用水喷活,并骂道:“你这婊汉贼,现在爱不爱你的男人”,女的反抗说:“死了也不爱”,他又要打,多数妇女求情才罢,并威胁妇女们说:“你们谁再离婚,装在黑毛口袋内,倒立起来,看你再离不离?”环县车道区群众苏生堂之妻,因受丈夫虐待,无法生活,向区干部常有德要求帮助离婚,脱离苦海,区干部未予置理,致女方回家后,被苏生堂活活打死,民乐县新添区四乡顾荣琴,因感情不好,被男人吊在梁上,用烧红的铁铲烙伤阴户,告到乡政府,乡长置之不理,并骂顾“你要离婚就是作风不正派”,也不往法院介绍实行强制调解。古浪四区清水乡李秀英,不愿和赵仓结婚,该村落后群众采取吊打等办法逼令结婚,该区建设干事孙俊,不但不加制止,反亲自动手捆绑并漫骂秀英说:“地主不执行婚姻法叫谁执行?”最令人难以容忍的是玉门县昌马区黄玉桂一案。玉桂因家贫,十三岁以一斗麦子身价卖给伪保长黄云当丫头,五○年黄云把玉桂许给长工蒲良福为妻,顶了蒲的十六年工资,并强迫结婚(蒲是玉桂母亲的叔父),婚后感情极坏,常受打骂,玉桂不能忍受,几次到区上要求离婚,均未被批准,玉桂无奈,几次企图自杀,被区长知道后,于五一年十二月廿四日叫到区上冻了一夜,黄仍坚持离婚,又被武装部付部长张万选召开群众大会斗争,让讲出十二个条件,才准离婚,张见玉桂不屈,就以三种颜色涂花脸侮辱,又把衣服脱掉捆起来站在凳子上检讨,玉桂昏跌在地,满嘴流血,惨无人道的张万选仍不满足,强令妇女将玉桂裤子脱掉,令妇联主任用绳锯玉桂阴部,直锯得鲜血横流,晕倒在地半小时,醒来后张还强迫玉桂承忍1、永不离婚2、和男人睡觉3、作风正派三个条件。这种维护封建婚姻制度,渺视妇女人权,对受迫害的妇女,见危不救,死了不问,甚至参于迫害的现象,是不是偶然的个别的呢?不是的,这样的人还相当多,如天水分区某县法院院长就对妇女离婚带产想不通,某县院长,就说“离婚的口儿不敢开”,某法院的干部认为离婚是缺德事硬不写“准予离婚”四字,某干部对要离婚的妇女说:“男人打几下就挨了算了。”武威县妇联干部陪审时对要求离婚的妇女说:“好马不备双鞍,烈女不嫁二夫”,临泽某区长把一个向他要求离婚的妇女,带到土坑旁边说:“你离婚不离?要离婚就活埋你。”漳县某区长,将一个提出离婚的女乡长撤了职,某区干部在路上碰见寡妇结婚,竟挡住寡妇要贴印花。皋兰县某干事对青年团员说:“你青年团员要求离婚,别人怎么?”类似例子,举不胜举,现在再念一段陇西的报告给大家听听,更可了解干部在这方面的情况:该报告先说:“特别是一些司法干部和区乡干部,不但不能按婚姻法的精神办事,以解除受封建婚姻制度束缚的男女痛苦,而且采取粗暴蛮横的打击办法,加重他们的痛苦,致有些妇女无路可走,只得一死:如西区五乡王五五,因不堪丈夫婆婆虐待,告到村长,村长不管,告到工作组,工作组不管,因此助长丈夫气焰,更加毒打,王忍受不了,携四岁女孩投窖自杀。城关区东街妇女张芳桂,因不堪丈夫毒打,向街长要求离婚,街长不管,张无处伸冤,又不敢回家,遂投井自杀。有的干部向离婚妇女说:‘没有十个条件,不准离婚’。有的乡长说‘我不给区上和法院介绍,你就不能到区上和法院去离婚’。甚至如二区关家门妇女王凤桂因要离婚被丈夫许生林绑在梁上,用皮鞭毒打并骂道:‘毛主席把你们的脚步(觉悟)提高了,我再把你往高里提一下’,一直打断了两条鞭子,打得王遍体鳞伤,鲜血迸流,而乡干部仍进行调解。让其同居。尤其不能容忍的是司法机关的一些办案同志,对离婚妇女,态度粗暴横蛮,骂他们为“洪水”为“不正派”,看见就不顺眼,主张整离婚妇女,法院书记员康月潭(旧司法人员)指着离婚妇女说:“把这些人,放在国民党手里连皮都剥下了”。“抓住一个美美的打一顿她再也不敢来法院了”统计员孙久德(旧司法人员)看见离婚妇女梨来儿不顺眼,给加上“态度不训”“侮辱法庭”的罪名,扣押两月,释放后梨又要求离婚,孙气愤的说:“你把外腿给撕坏一个看她再来不?”转面又骂另外的一个离婚妇女焦换过道:“把她拉到板凳上脱去裤子,重打四十,看她再离不离婚?”对揭告丈夫与儿媳通奸的某妇女说:“你们还不是婆媳吃醋”,不给处理,经群众证明才给判离,但又不给女方判财产和生活费。审判员文潞勋(已撒职法办),认为妇女参加开会是胡闹里,是败坏门风,不让自己女人开会,当牟秀兰与地主丈夫离婚时,不给判财产,判给的一些生活费,女方多次摧要不给,文不但不理反骂道:“你给人家没有生下男孩,还要什么生活费?不是嫁人,还来法院干什么?”法院遂将感情恶劣提出离婚的李女子扣押五十多天,强迫李与丈夫同居,致男方将李转卖于人”。同志们请看看,这是如何严重的情况?在解放三年之后的今天,在本省还存在着如何严重的现象,这是绝不能再容忍的。因此我们这次学习中必须首先严格检查和批判那种维护封建婚姻制度,渺视妇女人权,对被迫害妇女见危不救,死了不问,甚至参于迫害的思想和行动。   2、不反对婚姻法、但不宣传婚姻法也不认真监督婚姻法的执行,这种情况比较普遍,首先是我们许多党委和政府机关,婚姻法颁布以来,就没有认真的组织干部好好的学习和讨论,以致许多干部到今天还说不上婚姻法有几条,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的干部甚至连一遍都没看过,这当然说不上掌握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其次在干部中还存在着下列情形:   (一)认为宣传婚姻法是妇联的事,是法院的事,自己没有责任,因而不加闻问。   (二)对婚姻法的某些部分还有思想抵触,如认为离婚自由对贫雇农不利,保护非婚生子等于赞成乱搞男女关系等,因而无形中对宣传婚姻法采取消极态度,经常碰见许多违犯婚姻法的情形,也不注意反映和纠正,任其发展。   (三)认为婚姻法是个奋斗目标,不是当务之急,因而抱着慢慢来的态度,对群众的婚姻问题未加考虑,对许多因婚姻纠纷而牺牲人命的现象未加重视。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致使许多运动中,许多工作上,许多场合里本来都可以结合宣传婚姻法,但是都没有结合或没有很好的结合,这就是婚姻法所以宣传很差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现在必须迅速加以改变。贯彻婚姻法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宣传教育工作,这种工作是不能依靠某一部份人去进行的,必须动员全党力量,动员所有的干部都来直接间接的参加这一个工作,没有这一个条件便不可能做好的。群众对于婚姻法是有很大的思想抵触的,但是婚姻法对于广大群众都是有利而无害的,这中间的矛盾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试办乡的经验证明,只要我们把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全面地反复地向群众讲清楚,并根据婚姻法正确地如情如理地处理一切群众当前的婚姻纠纷,群众是完全可以由反对婚姻法变成拥护婚姻法的,高崖乡群众在试办后说的:“毛主席的样样政策都是为人民好的,婚姻法也是为人民好的”就是生动的例子。今天婚姻法能否贯彻主要关键不在群众而在干部,经过了各项重大社会改革的今天,干部一般的是受群众拥护的,是群众热爱的先生,是群众学习的榜样,因此首先只要干部懂得婚姻法,自己认真执行并督促家庭执行,绝大多数群众便必然以干部的行动为榜样,逐渐执行起来。其次干部懂得了婚姻法,经常结合具体事实宣传婚姻法,有些群众的思想障碍也会逐渐被打通的,即使少数人思想顽固一时打不通,他也会慑于大多数人的势力,再也不敢把包办子女婚姻,迫害妇女看成自己的权利,万一发生了迫害妇女现象,干部也会一经发觉便及时制止的。所以我们全体干部一定要在这个运动中好好学习,学习中要认真的进行思想检查。划清在婚姻问题上的新旧思想界线,克服一切对贯彻婚姻法有抵触的思想,建立贯彻婚姻法就是贯彻党与人民政府的政治主张的正确认识,主动的积极的担负起宣传婚姻法的责任随时随地正确的耐心的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3、有些干部公然自己违犯婚姻法。我们有些干部由于学习太差,觉悟不高,往往把自己是党与人民政府的干部一点忘了,孤立的看待自己的问题,认为个人婚姻问题是生活小节,不加注意,个别的甚至胆敢违犯党纪国法。我们曾有一些县级干部和不够婚龄的女子结婚,有的原来的老婆未离婚就和人结婚,有的出钱讨老婆,有个区长不批准未达婚龄的女子和群众结婚,自己却和该女子结婚,也还有包办儿女婚姻的,当着群众打自己老婆的,特别恶劣的是古浪税局干部甘香蔡回家后,偏听父亲的反映,毒打妻子,打后又给了一条绳、一把刀说:“愿在刀上死,愿在绳上死,由你自己选择一条死路吧。”逼得妻子无可奈何,只得吸毒自尽。合水团工委干部冯斌,不征得秦粉兰本人同意,即与秦父包办订婚,粉兰发现不愿,另与高生俊自由登记结婚,引起冯斌不满,遂向区署伪报将秦姓父女与高生俊叫来私行捆绑威逼,强迫承认粉兰与生俊结婚是买卖婚姻,由于这些干部的违法乱纪,致使群众说:“婚姻法是给百姓订的,干部可以不执行”。“党员和团员结婚都违犯婚姻法,婚姻法叫谁执行?”“干部拉开渠咱们跟上走。”党与政府的政治威信由于这些,受到很大损失。因此在这次学习中,对严重违犯婚姻法的干部应和一般人民一样交由法院依法办理。   第三、在全省进行运动的布署   1、目的:要在干部和群众中划清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与封建婚姻制度的思想界线,制止虐杀和严重虐待现象。   2、规模:要进行一个群众性的大张旗鼓的普遍宣传婚姻法重点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运动。   3、方针:慎重稳进,宣传教育为主,不斗争,不诉苦,不坦白,不公审,不普遍检查,不牵扯男女关系,涉及法律范围内的问题,由法院处理,工作组不能直接处理。   4、地区:全省分为三类地区:   (一)城市及工作基础,干部条件较好的区乡,为第一类地区,这个地区以宣传婚姻法为中心工作,由县上派经过训练的工作组吸收当地干部参加宣传婚姻法为主结合其他工作,在群众中利用大会小会进行普遍深入的宣传运动,并组织群众进行反复的讨论,对群众提出的婚姻纠纷,进行调解,一些需要处理的问题,经法院处理,除对极少数因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而致杀害人命,违害人身的重犯罪份子,进行主动检查,依法处理外,对一般群众不作检查,运动后期选举模范,重点订立公约。   乡长支书以上的干部,均须按照中央补充指示进行检查,检查范围严格控制在中央规定的四条之内。在规定范围的干部,学习婚姻之后,必须就以下各项进行检查:   1、对婚姻法过去是否学习过?是否了解?是否赞成?   2、过去在处理群众有关婚姻和家庭问题时,是否正确的执行了婚姻法的规定?   3、是否干涉过别人的婚姻自由?   4、对于受迫害的妇女,有无见危不就,死了不问甚至参与迫害的行为?   检查时应围绕以上四个中心问题,着重从思想上挖根子,防止纠缠在干部自己夫妻关系上去。但不脱离生产的乡村干部及积极份子,只加以训练,不可作检查。这类地区,要求在运动之后,婚姻法能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土改复查已经完成的一般汉人地区,为第二类地区,这类地区宣传婚姻法为仅此/次于当前中心工作的主要工作,由在当地的工作组加以学习兼作宣传婚姻法的工作组,结合中心工作向群众进行普遍深入的宣传,也可着情组织群众进行一些讨论,对群众提出的婚姻纠纷,也尽量予以调解,突出案件经法院予以处理,脱离生产的干部,按中央指示进行检查,不脱离生产的乡村干部,力量可能时最好也加以训练,这类地区要求运动之后,婚姻法宣传达到家喻户晓。   (三)少数民族聚居区、杂居区,边缘地区,土改复查尚未完成的地区,社会秩序尚不安宁和有严重灾荒的地区,作为第三类地区,群众中只作安定人心,制止虐杀和严重虐待的宣传,(按省委一月九日指示的七项内容)脱离生产的干部中不论汉民和少数民族,均应进行对婚姻法及有关文件的学习。但检查只限在汉民干部和区书区长以上的少数民族干部中进行。   五、领导:不论那一类地区,各级党政都要注意领导,严格控制,勤作检查,防止一切可能的偏差,任何地方如果发生混乱,必须立刻纠正,必要时停止运动。   六、请示报告:各区每天向县报告(口头或书面)一次,县隔一天向专区报告一次,专区三天向省报告一次,紧急问题随时请示。   同志们!贯彻婚姻法运动,是一个人民内部的思想改造运动,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必须坚持慎重稳进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这次运动只要求给今后继续贯彻婚姻法工作造成良好的开端,不是解决一切问题,因此,急性病要不得,但是这个运动在今天,非常需要,而且进行好了,确实能够解决很多问题,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态度任何消极态度也要反对。   最后再重复一句,打通干部思想,是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关键。因此,同志必须认真进行婚姻法的学习和执行情况的检查,不但各级党委干部、县、区、乡干部,县以上法院干部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干部都要认真检查,那些妇联干部、青年干部、监察、检查干部、公安干部等有关人员,也同样要按照中央规定的四条进行检查。    一九五三年二月廿八日打字:张怀智校印:张、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