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瑞卿对山西省公安厅关于晋城侦破反动会道门“一心天道”报告的批示   办公厅即问华北公安局处理了没有?应即令山西照办,并切实已抓得的证据在广大群众及广大道众中进行大张旗鼓地揭露宣传。同时这样多群众听从敌人欺骗,应详细查明原因及我政策上有无错误。   (附件1:) ##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晋城侦破反动道门“一心天道”的报告 ## 1953.02.22   2月14日晋城反动道门“一心天道”曾召开道首70余人的会议,决定2月20日在晋城城内和晋城高都镇分别召开2000余人的道众大会,准备悬挂旗匾公开明道,并游行示威。会前一面派40余小道首分头下乡进行动员,一面布置大会及暗哨等准备工作。   2月20日上午6时该道即在晋城悬挂旗匾,道众集中城外约900余人,高都镇集中300余人,每人自带干粮三天,准备开会。   我长治地委得确息后,当即集中200余干部,及武装百余人,一面对道众进行耐心的说服瓦解,一面秘密监视主谋道首。道众经过揭发教育大部散去,只有200人在南门、东门外聚集未走,直到天晚始散,道徒中有三种情况:(一)看风头不对未到城前即溜走;(二)发呆;(三)行各种籍口要求进城。主谋道首原振华、茹保玉、张天兰、任章香、宋家祥等13名予以扣捕。并监视道首77名,内有外省道首15名,外区道首一部,长治区道首一部。我们对外省外区道首均予逮捕。并查获铜质圆印两颗,大旗12面,木匾1个,印架1个,圣旨令旗各2,分工会议记录1本,主要道首名册1本,黄布龙两条,书籍绸裙多种,黄金、白洋、元宝、大米、小米、布疋等道产。   刻下我们已派出干部200余人,宣传员百余人,深入重点区宣传取缔政策,争取瓦解道众。并加强审讯侦察工作,弄清上层政治背景及全部组织状况。对于长治、高平、陵川、屯留、路城等县,准备重点取缔。妥否请示。   (附件2:) ##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取缔“一心天道”的第二次报告 ## 1953.04.08   自2月20日长治公安处对组织暴乱的“一心天道”进行了破案以来,在2月27、28日,3月1日,晋城利用城关的物资交流大会,将所获“一心天道”的一切证件,组织了一个展览大会,两天时间参观群众即有7万余人;3月18日在长治市也举行了展览,4天统计参观群众近15万人。这种宣传形式,收效很大,群众觉悟有很大提高,推动了该地区取缔工作的开展。   长治专区在全区进行了取缔准备后,于3月3日召开了高平、陵川、长治市、长治县、长子、屯留、襄垣等有关县的政保股长会议,在方针、政策、作法上作了统一的布置。各县也于7、8日均分别召开了会议,进行了传达,制定了计划。晋城、高平、长治市、长治县、屯留等地,已组织了52个干部,深入到23个重点村,进行了调查了解及宣传揭发工作。由于晋城破案的声势与工作的逐步深入,已有3个县1个市,开始了退道,共退道徒1677人。计晋城1451人,高平200余人,屯留20人,长治市6人;自动向政府登记的中小道首11人,大道首1人,交出道内账簿17本。其他各县如长治、长子、陵川也已进入宣传发动的高潮。退道的群众,情绪很高,自动到各村宣传揭发,帮助取缔。   各县在宣传教育发动群众的同时,有计划有准备的集训了中小道首,争取他们认清会道门的反动性。方法是通过大道首通知小道首开会,会议上反复讲解政策,说明政府对“一心天道”的态度,解除其顾虑,并揭发其罪恶本质,使他们清醒过来,发动他们控诉道首,由诉苦到认罪,达到现身说法自动收摊子的目的。现在高平、晋城、长治、陵川四县,都已进行了此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其余各县因系个别道首,则采取了个别了解动员坦白的方式。   长治公安处为了掌握材料,指导全区工作,于3月5日将原振华、茹保玉等10个重要道首,从晋城解到长治,并将外县重要道首已解回该原县,进行审讯。在审讯中具体交出组织情况,获得了许多证件。已将涉及外省外区道徒名册经省厅转发各地。交出的证件:高平道首杨士昌交出“龙光口”铜印1颗、13个县的花名册及白洋160块;有些道首坦白了他们的罪恶与在各地保存的道内资财等。   为了使群众普遍受到教育,揭发“一心天道”的反动性与勾结日寇敲诈勒索的罪恶事实,长治区印发了四种宣传材料,共2万份。   这段工作中基本上是成功的,通过普遍宣传揭发,使群众提高了觉悟。由于采取了教育启发道徒、争取改造中小道首的政策,分化了“一心天道”的组织,推动了取缔工作的开展。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在前期的宣传揭发工作中对政策宣传较差,以致在晋城有两个道徒自杀(情况专报);对该道的政治背景及其暴乱武器,迄未搞清;全部组织状况,还了解的不够彻底;在退道中对入道动机的研究很差等。   我们现正注意清该道之政治背景,对道首的详细情况,进一步审理清楚。凡涉及外省情况已及时转去,对省内其它地区的重要线索情况也已注意侦察,以便予以彻底取缔。   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   来源:《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历史资料汇编(1948-1992年)》,公安部一局编印,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