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少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草案稿的修改   <刘少奇>   (本篇是刘少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草案稿十六段文字的修改,文中用 [ ] 排印的是刘少奇加写和改写的文字。篇一至篇五是草案稿总纲部分。这个章程由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五三年五月十日审议通过。于五月十四日在《人民日报》发表。发表时,个别文字有改动。) ## 一   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和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 [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在斗争中] 和农民建立了最密切的联盟,并与一切爱国民主力量建立了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的统一战线,[因而战胜了外国帝国主义和国内反革命,] 取得了人民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因此,这个国家的利益,[这个国家全体人民共同的利益,] 也就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国工会应 [代表工人群众] 积极地参加制定有关生产、劳动及工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等等法令,并坚决地 [支持和] 执行人民政府的一切政策法令,[使自己] 成为人民民主政 [权] 的坚强的社会支柱。 ## 三   工会应经常地关心工人群众的 [生活状况和] 劳动条件,并应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但是积极地改善工人群众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 四   在私营企业中,工人虽然仍处于被剥削的地位,但工人的政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利益,有国家法令和工会组织的确切保障;因此,在私营企业中,工会 [也有组织] 和教育工人群众搞好生产与监督资本家遵守政府法令的责任。这样,使私营企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对国计民生起积极作用 [乃是符合] 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的。 ## 五   中国工会是按照产业原则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它应以集体领导和说服教育为基本的工作方法。工会必须关心群众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注意向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等倾向作斗争,[同时不断提高工人群众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 六   第二条 凡欲加入工会为会员者,须经本人自己申请,工会小组会通过,[工会] 基层委员会或车间委员会批准。 ## 七   第六条 中国工会是按照产业原则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基本制度如下:   (一)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均须自下而上地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并须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   (二)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按照工会章程及组织决议进行工作。   (三)工会组织的决议,须有 [出席会议者] 过半数之赞成,方能通过。   (四)工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 八   第七条 产业工会的组织原则,是将同一企业、机关等单位中的工会会员组织在一个基层组织中:将国民经济同一工业部门中的工会会员 [组织在] 一个全国性的产业工会组织中。 ## 九   第八条 省、市、县、镇工会联合会,是省、市、县、镇的地方工会 [组织] 与当地 [各] 产业工会组织的联合领导机关。 ## 十   第九条 工会的各级最高权力机关:在基层组织为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省、市、县、镇为代表大会;在全国为全国代表大会。   [工会基层的] 会员大会 [和各级] 代表大会选出工会的各级委员会:车间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县委员会、市委员会、省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上述各委员会均为工会的各级执行机关,负责领导工会各该级 [组织的] 日常工作。   工会的各级组织,如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议,经上级组织的批准,得提前选举。 ## 十一   第十一条 工会的各级委员会,得按工作需要分别设立若干工作部门或常设工作委员会。 ## 十二   第十八条 工会的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工会各级组织的经费事宜。 ## 十三   (第二十条 在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负责执行产业工会代表大会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决议,并选举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 ## 十四   第二十九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常设 [的或临时的] 工作委员会。 ## 十五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任务如下:   (一)组织全体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劳动竞赛,巩固劳动纪律,保证国家 [生产] 计划的完成与超额完成。   (二)经常关心全体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物质、文化生活 [状况] 及劳动条件;协助并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贯彻执行人民政府的有关劳动保扩、劳动保险等法令。   (三)组织全体工人、工程技术人员、职员进行文化、政治、技术学习及文艺、体育活动。   (四) [接收新会员,] 征收会费,定期向上级工会组织和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 十六   第三十一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得在车间(部门)建立车间(部门)委员会,领导车间(部门)工作。车间(部门)委员会 [选举主席一人(大车间并选举副主席若干人),] 并视工作需要建立若干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委员会。   根据刘少奇修改件刊印   来源:《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五册(一九五三年一月——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档案馆,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