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兰阶关于司法部门中刑讯逼供问题的报告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副院长、何兰阶>   《建设》编者注:兹将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副院长何兰阶今年二月关于司法部门中刑讯逼供问题的报告摘要刊出。在各地司法、公安部门中,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曾是相当普遍、相当严重而又长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这种行为使我们严重脱离群众,破坏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是造成错捕、错押、错判、错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加以纠正。这种违法行为在司法改革运动中虽已受到揭发、批判和打击,但要彻底铲除,还必须在今后司法建设工作中与之作长期的坚决的斗争。   从山西省一月底到二月初召开的省分院及太原、大同、阳泉三市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所揭发的材料看来,刑讯逼供问题在一部分司法、公安干部以及某些区、村干部中严重地存在着。刑讯逼供往往与偏听偏信、主观臆断相联系,因而给工作造成很大损失。据闻喜、榆次、五寨等部分地区调查,使用的刑罚除打骂外,尚有非刑十余种。有的干部不仅对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当作经验介绍,认为“有问题一打就出来了”。阳泉市审判员史连休说:“我知道刑讯逼供在政策上不允许,但有时也能解决些问题”。除司法、公安部门外,甚至某些区、村也有镣铐和看守所,可以随便扣人和镣铐人(司法改革中已通知将区、村镣铐收回)。司法改革运动中检查出的错判错杀案件,大都是刑讯逼供、主观臆断的结果。如隰县侯万昌被抢案,区武装干事徐福有下去调查时,并未发现任何证据,仅因王东海(十七岁)曾偷盗过一次,遂以“他敢偷人就敢抢人”为理由将王逮捕,经逼供、透供、骗供逼王承认后,又追问同伙,王不得已乃供出史多德、樊林富二人,于是又将史、樊二人扣捕送县,县多次用刑结果,三人虽皆承认抢人,但屡供屡翻,而且彼此供述全不一致。在县审判委员会讨论量刑时,审讯股长刘晋青等对此点提出怀疑,但公安局长王电波当即驳斥说:“看眉眼还不是土匪,他还能给你说实话!”主张全部处死。司法科长和民主张杀两个,结果判处樊林富死刑,判处史多德、王东海十年徒刑,送专区复核时,将案卷分别呈送,临汾分院又将史多德改判死刑,于一九五一年五月镇压反革命运动时执行。本来该案真正抢劫犯徐玉林、袁高早在一九五一年、一、二月间即已发现,徐玉林且于一月初即被逮捕,当负责审讯的人将上述情况向该县领导上的反映时,公安局副局长丁茂说:“错了以后再说吧,现在这样忙,谁顾上弄这事。”县委书记成国政说:“这案没有抢(指樊林富等),别处还能没有抢过,他不说谁知道。”终于错杀了好人。荣河县错判巩二娃杀人嫌疑案,竟纵容反革命犯人大组长林玉南对巩施用各种刑罚,逼巩承认杀人后,前任司法科长王长瑾遂据以判处巩二娃死刑。当巩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时,林玉南威胁巩二娃说:“你如果批翻口供,就要立即执行”,并代巩写上诉书,把逼出来的口供照抄了一份,送经省院报经华北分院批准死刑,幸因司法改革开始未即执行,在司法改革中查出完全是错判。山西省据不完全统计,司法改革运动中共查出错判死刑十六人,已执行四人,错判案件一千九百零七件(缺榆次、运城两专区),揭发冤狱五百六十四件,冤押五百六十九人(缺运城专区),有二人冤押致死,一人被打死。   类似上述严重情况,其他各省市也揭发不少,如绥远省乌拉特后旗审判员陈汉昌(旧司法人员)包庇反革命分子,错杀我区长李三以及错判李有存、于有栓徒刑案,即系用刑讯逼出口供后,取得党政领导上批准执行的。河北省涞源县法院审理某奸杀案时,竟与公安局合谋采用“下阴曹”办法审讯了一夜。   刑讯逼供问题所以如此严重,是由于:(一)某些干部政策水平低、政策观点模糊;(二)某些干部只顾“完成任务”,不注意掌握政策和工作方法;(三)某些干部重口供轻证据,错误地以为有了口供就解决了问题,没有口供就不能判案(其实只要事实证据确凿,没有口供也可以判决);(四)某些干部受了反动统治阶级特权思想的影响,将人民赋予他的权力唯我独尊地为所欲为;(五)个别坏分子钻入了革命的专政机关,有的借刀杀人;胡作非为,有的是为了取得领导信任,故意宁左勿右;最后则是由于领导上疏于检查和教育。   经过司法改革运动,多数干部对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认为不但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使工作被动,弄到“问不得、判不得、放不得”的窘境。今后除了巩固并发扬这一成果外,第一、应继续教育干部深刻认识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在广大司法、公安干部中展开反对刑讯逼供的长期的坚决的门争;第二、订立各种必要的制度如审讯制度、捕押制度等,以保证对任何案件的审判必须是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不重口供;第三、严密控制捕押人犯的权限,严格拘押人犯的手续,任何越权与不按法律手续办事的行为,均必须予以论处。   来源:《建设》1953年5月23日第2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