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扬州市关于检举反革命分子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于五月十四日举行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在各委员汇报了五月八日该市枪决一批反革命首恶后该市各界人民热烈拥护的情况以后,着重讨论如何进一步发挥已经发动起来的人民群众对防奸除奸的积极性,开展群众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问题。当经通过“扬州市协商委员会关于检举反革命分子办法的通知”,复经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将上项通知印发该市公安分局、派出所、各乡镇公所及各人民群众组织一体执行;将上项条例印发该市各企业、工厂、公司、学校、乡镇遵照。   自从四月二十四日,扬州市人民政府接受各界人民要求,逮捕了一批反革命分子以后,各界人民对于政府这一正确措施,莫不兴奋鼓舞,欢声雷动,并采取具体行动,协助政府严厉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各单位即将陆续成立肃清反革命委员会,进一步开展群众性的控诉与检举反革命分子的运动。为了使各界人民更好地进行检举,特草拟下列检举反革命分子办法,以便各界人民与各基层肃清反革命委员会有所遵循,进一步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并正确地领导群众,争取镇压反革命工作的伟大胜利!   一、必须使各界人民群众了解,检举反革命分子是人民群众协助政府镇压反革命的具体行动,也是彻底肃清反革命分子的重要步骤之一,这是巩固人民祖国和直接关系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问题,所以中央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指示:“对反革命罪犯,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揭发、告密之权。”这是人民爱国的权利与义务之一。只有人人起来检举反革命分子,人民胜利的果实才能保障,生产建设才能顺利进行,人民才能过安居乐业的生活。   二、各界人民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对于该条例第三条至第十九条所列举的各种反革命罪犯进行检举。为使检举工作顺利地、有领导地开展,各单位可组织关于该条例的学习和讨论,联系已被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具体罪行,举行控诉、座谈、回忆等大小会议,以正确掌握政策,树立检举的标准。   为了做好检举工作,不放过一个反革命分子,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必须注意区别那些真正政治上、组织上的反革命分子与那些纯系思想上、生活上、作风上的落后分子,以便分清敌我,分别对待。一方面要检举出那些真正罪恶重大、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同时又要团结与巩固自己的阵营,教育落后分子。   三、检举手续:   1、检举者最好用真实姓名、地址,如有电话者可告知电话号码,以便联系。接受检举的机关和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2、检举时应将被检举者的姓名(真名、化名、别号)、地址(包括固定的和流动的住址及往来场所、电话号码等)、具体罪行、外形的特征等报告检举机关,材料愈具体愈真实愈好,不得借端诬告。   3、检举人应将以上两点内容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各基层单位的肃清反革命委员会(或其指定的委员)或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进行检举。   4、检举应采取秘密的和个别的方式,避免在集会上公开的与当面的检举,以便侦察、搜集材料和防止混乱。   5、除了正在放火、下毒、破坏、准备进行严重反革命活动的现行犯可以当场送公安机关外,对于其他反革命分子应注意搜集材料,秘密监视其行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请示处理意见,任何人不得随意逮捕人犯,以免混乱及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四、处理办法:   1、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及各基层肃清反革命委员会均应设置检举箱和专门办公室,派定专人负责,接受群众书面的和口头的检举,并负责严守秘密,照顾检举人的安全。对于威胁迫害检举者与破坏检举的一切不法分子,应予严厉处置。   2、肃清反革命委员会,接受检举后,必须认真负责,分别性质、对象,与检举人取得密切联系,组织检举者及其他有关者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于其中重大的及特别的案件,必须即刻报告公安机关。   3、接受检举的机关,对群众的检举,应热诚接受,认真重视并有所交代,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尽可能求得迅速处理。   4、各接受检举单位俟材料调查确实后,按检举对象的罪行大小分别提出处理意见,请求政府予以逮捕或其他处分。   5、凡检举有功者应在案件结束后,呈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表扬、奖励。奖励是否公开,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其办法另订之。   来源:《苏北日报》195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