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光旦、全慰天:关于土地改革后个体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问题   <潘光旦、全慰天> ## (1)“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   1951年2月底,在无锡的一次座谈会上,苏南行署主任管文蔚同志说:“苏南土地改革运动已经胜利完成了。但从农业经济长远的发展看,还只能说是告了一个段落,还只能是毛主席所说的‘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今后还有许许多多农村工作,等待我们去做。现在‘万事大吉’的想法是不正确的。”   事实确乎是这样的。苏南农村在土地改革之后,马上就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好比一般贫雇农,虽然分得了土地和房屋,一时还没有够用的耕畜、农具和“垫本”。苏南富农经济完全照政策被保存下来了;而封建地主又大多住在城市里,很少农具、耕畜等可以没收并分配给农民使用。因此,苏南一般贫雇农缺乏生产资料的问题,是比较其他地区要迫切得多的。又好比富农经济被保存了,是不错的,但由于地主的造谣,少数富农在土地改革后对于响应爱国增产的号召还多少有一些顾虑。这也是需要通过教育宣传加以克服的,就是说,要搞通富农思想。又好比少数地主家里,老的老,小的小,的的确确没有劳动力,而他们又照样分得了一份土地和农具等,土地改革后也需要设法使其能够把土地种上,免得影响本年的大生产运动。又好比有些区乡的个别人家,由于其阶级关系特别复杂,一时错定了成份。这也是要经过详细检查及改正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并不少。这类问题不单是我们注意到,苏南行政领导同志更早已注意到。苏南行政领导同志不单是注意到,也一再向我们提到,而且当时已经开始处理以至解决了一部分,不用我们在这里多说了。   土地改革后个体农业经济发展中是有不少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和研究的。详细讨论恐怕需要一大本书。目前要把所有的问题做一个周密的讨论,事实上也不可能。我们选择的是其中比较基本的一个问题,即个体农业经济的分化问题。在这问题上,根据已经实行土地改革的老区的情形,作一般原则性的探讨,则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因为我们知道,还有人对这一问题持有不十分正确的看法。   这问题的讨论,适用于一般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的地区,不限于苏南一角。 ## (2)“最后的资本主义阶级”   农民从土地革命运动中公平分得土地、耕畜、农具和地主多余的粮食及房屋以后,农村生产关系便起了基本的变化,不再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农村,而是新民主主义的农村了。在新农村中,劳动农民各自占有其全部生产资料,构成了独立的、比较均等的个体农业经济。这种农民一般不剥削别人,也不被别人剥削。他们依靠自己的劳动生产来发展其经济。   这种个体农业经济的均平性是否可以永久保持不变呢?换句话说,它们中间是否在发展中将要发生分化现象呢?老区的农村情况,可以拿来回答这一问题。   1942年,延安农村调查团做过8个自然村的典型调查:299户中,已有“1户富农,38户富裕中农,开始感到土地不足和资本过剩。正利于租田、典地、买牛,以增加其财富。并且从雇用短工发展到雇用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的长工”。而另一方面,即贫农的一部分,则感觉有地而无法耕种之苦。开始典出、租出与卖出所分配的土地,甚至为了维持生活急需,荒着土地去做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的长工。(何干之:“土改与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北方文化”,第一卷,第四期,1946年4月)。   1949年底,高岗同志总结了东北土地改革3年后的农村生产情况。他说:“一、绝大多数农民,目前的经济生活已经超过了他们在刚刚实行土地改革后的情况(如松江上升户占60%至70%,吉林占三分之二,龙江上升比较显著的户占54%)。……有的并已开始雇佣长工……。二、一部分保持原状……。三、一小部分人……经济上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已经开始向前一小部分人出卖土地(如拉林红旗村有29户卖地……),或出租土地(如龙江九村调查有8%的户数有租佃關係等),……开始去做雇工了(如富锦全县有262户雇长工,长工数为265人)”(1950年1月4日“东北日报”)。   1950年,山西武乡县的农村调查报告中也指出了同一现象。“有剩余户占25%户,少有剩余或够吃用户占65%,有困难户(即孤寡、军干、烈属,不善经营者及二流子等)约占10%户”(1950年10月9日“人民日报”)。   河北省中共沧县地委在报告中也说:“经过几年来生产运动的开展,农业生产已有相当的恢复,有的农民已开始添置调整土地,生产逐渐上升。但也有因贫困出卖土地,生产也就随着下降,农村的阶级关系亦随着开始了新的分化,主要表现在买卖土地上。肃宁、河间、任邱、建国等县,1949年冬、1950年出卖土地的138户,占总户数10.7%,共卖出地383.95亩,占总亩数的2.19%。从出卖土地的原因上看:河间、任邱2个典型县调查,计出卖地户62户:用于盖房子的5户,远地换近地的12户,买牲口的6户,共23户(这些因调整生产是正常现象);因生产生活困难及丧失劳动力而卖土地者39户;占总户数5.4%”(“中国农报”第二卷第四期,1951年2月)。   土地改革后农村中新的阶级分化情形是相当普遍的。列宁曾教导说:“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大批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共产主义中的‘左派’幼稚病”,载“列宁文选”两卷集,第二卷,692页)苏联在实行农业的全盘集体化以前,硬是这样。列宁把农民阶级叫做“最后的资本主义阶级”,也就是这个道理。   为什么个体农业经济不能长久保持均平性而会发生分化呢?我们知道,个体农业经济是以家庭私有一切生产资料为基础的。每个农家都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农具,乃至耕畜,而以自己的劳动力从事生产,多数并不剥削他人的劳动,其生产品也归自己占有。但每个农家,其人口和劳动力有多寡,劳动条件(包括土地的好坏、劳动力的强弱等)有差别,经营是否得法也不同,这就可能发生分化现象。婚丧疾病等额外开支或别的什么意外的灾害,对于目前的个体农业经济,仍有很大的影响。而更加重要的,是压在农民身上的封建大山推倒以后,每个农家都要自由发展,劳动互助——生产合作的方向又刚开始,个体农业经济中的分化现象就成为必然的了。   我们还不妨详细一点说明这个问题。每个农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的数量与劳动力的数量,构成它的生产力的大小。土地改革后,一般农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虽比较均等,每家的劳动力却绝对不可能一样。有些家劳动力多,有些家劳动力少,有些家全是老病幼弱,根本没有劳动力。不但如此,张三的一个劳动力也不完全等于李四的一个劳动力。如松江省双城等五县各一村的典型调查:上等劳动力占25%,其每垧地平均产量为6担;普通劳动力占60%,其每垧地平均产量为4.5担;下等劳动力占15%,其每垧地平均产量为2.5担;又特等劳动力黄永德,可使每垧地平均产量达到9.3担(见1950年3月8日“人民日报”)。一个特等劳动力几乎大于一个下等劳动力的4倍。因此,每个农家的生产力必然有大小之分,生产力大的农家可能上升得快些,小的可能上升得慢些。   再说到额外开支和意外损失的影响,好比我们在上文提到的山西武乡县的农村调查报告,就指出:“占6.5%户之所以有困难,婚丧疾病是唯一原因。”在私有财产制度下,这种情形不单单造成了个体农业经济间的分化现象,而且往往使一小部分农家的经济状况绝对的趋于下降。   有人却不明白这种道理,而企图死板板的永远保持个体农业经济的均平性,即实现所谓“农业社会主义”。这当然是错误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根据我们上文的分析,他们为要保持绝对平均主义,势非随时随地把上升户的多余财产,强迫拿出来分配给下降户不可。否则就不是绝对平均主义了。这样做的影响及结果怎样呢?农民将谁都不愿意好好劳动,谁都怕“冒尖”,怕“削疙瘩”,而宁可好吃懒做,分享别人的劳动成果,最后,整个社会生产力降低,大伙儿陷于贫困的深渊。所以毛主席曾肯定的指出:“……在分配土地问题上主张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是一种农业社会主义的思想。这种思想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我们必须批判这种思想。”(“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   在中国现有生产条件下,土地改革以后,为了充分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我们对个体农业经济中的分化现象,虽不能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但亦允许其存在的。在土地改革后的农村中,“爱国增产”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政府准许买卖土地、雇佣工人,保存富农经济,及提倡自由借贷,这都是非常合理的。这类办法并没有否定农业中个体经济的分化,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利于这种分化的。 ## (3)“发展到社会主义方面去”   但是,土地改革后个体农业经济的分化趋势,会不会产生垄断性的农业资本家呢?甚或如有些人的错误想法:在若干年后又出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身无立锥”的情形,需要实行第二次土地改革,把历史重演一番呢?答案绝对是否定的。   个体农业经济分化的趋势,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同的。在封建社会里,像宋代苏洵所说的,“富民之家、地大业广……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田主日累其半,以致于富豪;耕者日食其半,以致于穷饿”(“苏老泉集”卷五),是地主对农民阶级的剥削。在封建后期,商业资本所起的腐蚀作用增大,农民中发生了显著的分化,但还不太厉害。资本主义在农业中的每一步发展,使个体经济的分化扩大起来和加快起来。封建地主被推翻得愈彻底,资本主义在农业中的发展,照一般的推论是应当愈大愈快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这一次的土地改革,是可能使个体农业经济比土地改革前分化得更大更快的。但现在事实并不如此。其原因就在于我们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与资本主义不同;就在于我们的革命是无产阶级、共产党领导的,而无产阶级、共产党是应当对农村中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时刻警惕,防止其自由泛滥,并坚定地积极地引导个体农民逐步走向集体化、走向社会主义的。   诚如斯大林所说的,我们是要使农民经济“发展到社会主义方面去”(“论列宁主义底几个问题”,见“列宁主义问题”,莫斯科中文版219页)。   因此,从长远看,土地改革后的个体农业经济,不但不会有很严重的分化现象,而且个体农业经济本身也将经过某些过渡阶段,被社会主义的集体农业经济所代替。新民主主义的农村与社会主义的农村,本来是一条发展道路上的前后两个阶段。   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怎样领导土地改革后个体农业经济向集体化发展呢?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除了执行“爱国增产”的政策以外,为了争取社会主义的前途,同时至少可以采取下列许多有效措施:一、运用强大的国家经济力量,通过供销合作社,在农村中大量收购商品粮食及其他土特产和副业产品,低价供应工业制造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并由国家银行开展农村信贷。这样可使因婚丧疾病及其他意外损失而在经济上发生困难的农户,避免商业资本与高利贷的剥削,并且教育农民相信“组织起来”的好处。这一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特别重视,已在实践中表现了很大的成就。二、适当控制土地的买卖与出租。例如,高岗同志针对东北农村情况指示说:“土地买卖应该税契,税率应高一些。”(“东北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总结发言”,载1950年1月4日“东北日报”。)东北人民政府并且规定:“购买土地不得出租,只能雇工耕种。”又:一般在土地改革中所分配到的土地,规定只能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租额不得超过年产量37.5%。三、给予中农贫农更多的经济帮助。如东欧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中、小农必须卖给国家的剩余农产物,在总产量中所占百分比可较富农为低。又如国家所设立的农业机器站,出租机器时一般收费很少,而对中、小农的收费较富农更低,中、小农又有租用机器的优先权。   但实现社会主义的集体农业经济的根本方法,是逐步领导农民“组织起来”。毛主席曾说:“土地改革是第一次革命,劳动互助组织是第二次革命”(论合作社)。由此可见组织起来的重要性。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土地改革后,就号召和大力帮助农民成立互助组。互助组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而按照自愿结合、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等原则组成。目前普遍大量组织的,是临时季节性的互助组;进一步则要推广常年定型的、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在1951年,“各地参加互助组的户数:华北区占总户数的60%,东北区达70%;完成土地改革的新区,互助组织也有很大发展”(中央农业部李书城部长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发言,载1951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而个别村更有约90%以上的农户,参加了互助组。互助组有了成绩,经过组内成员自愿协商和对小有产者阶级本性的斗争,还可发展为高级的互助组织,即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除可提高劳动生产率,抽出剩余劳动力专做副业生产,提高劳动积极性和培养农民集体意识外,并可有效的减少个体农业经济的分化现象。如山西武乡县6个村的典型调查:互助组最健全的白家庄与苏峪两个先进村,没有一户出卖土地;而互助组最松懈的韩壁与东沟两个落后村,因生产与生活困难而出卖土地的共有27户,平均每户卖地3亩多。   由互助组提高一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不但比互助组规模大,而且对于单干的优越性更显著了。参加的人,都将各自原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在内)入股,在合作社的统一指挥下共同使用,以从事生产。各人所入股的农具与耕畜等是折价的;入股的土地,则每年可凭以向合作社分得适当数量的“地租”。每个社员的主要收入,是向合作社领取的他自己的劳动日的报酬。社内有一定比率的公积金,有一部分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因此,合作社虽仍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但已带有若干社会主义的因素了。它在我国已陆续出现着,1951年有400多个,1952年上半年已增为5000多个。它当然比互助组更能有效的使用资金、提高劳动生产率、培养集体意识和削弱分化趋势。   从农业生产合作社再转变得进一步,我们就到达了建立在国有土地上的集体农场。农场场员公有一切生产资料,每个场员凭“劳动日”数量分得每年农场上的收获物。到此,我们就不但不再有分化现象,而且个体农业经济也被“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业经济所完全替代了。   由此可见,土地改革后个体农业经济分化的趋势是不可怕的。有些人以为若干年后又需要实行第二次土地改革的想法,是错误的,是缺乏社会发展的常识的一个错误。 ## * * *   总说几句话:土地改革后的个体农业经济必然有一些分化,但这类分化现象绝对不如土地改革前严重;而且,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之下,农业经济的发展方向是经过劳动互助、生产合作而到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苏联在这方面就是一个现成的榜样。中国农业经济将来也必定会在这一条发展的道路上取得辉煌的成绩。   來源:原載《光明日報》1951年7月28日;后收入潘光旦、全慰天:《蘇南土地改革訪問記》,北京:三聯書店,195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