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该用正确的观点来认识贪污分子的畏罪自杀   <杜昔>   在打虎过程中,某些单位发生了个别“老虎”畏罪自杀的情事。对于这种情事的发生,有些同志带着“仁慈”的观点表示叹息,有的说:“呀!我上午还看见他,那里知道现在跳了楼了。”有的还在替死者担忧,说:“他家里的老婆孩子怎么办呢?”顽固不化的“老虎”更乘机兴风作浪,说什么这是因为逼得太紧了呀!群众亦不予严格的批评;甚至个别存在着右倾思想的指挥员竟为此动摇决心,想道:“别太过火了。”这些论调和态度都是完全错误的。   必须指出:“老虎”畏罪自杀是一种最卑鄙可耻的反革命的罪恶行为。这是一种既已犯有重大贪污罪行而不肯低头服罪的行为,这是向全体打虎队员的挑战,这是对三反运动的抗拒,这是永远的自绝于人民。对于这种坚决顽固的背叛人民的家伙的可耻的下场,还有什么可惋惜怜悯的呢?这种家伙的死,简直比狗死还不如,狗死尚可肥田,这种家伙的死则应为路人侧目,群众唾弃,遗臭万年,最后地证明了他是人民的死敌。   是“人民政府不给他路走”吗?人民政府有没有给贪污分子以出路呢?薄一波主任早在北京公审大贪污犯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一切大贪污犯都应当在死刑、徒刑、免刑之间选择自己的道路。”但是,这些畏罪自杀的“老虎”对于人民政府给他指出的徒刑,甚至免刑的出路是拒绝的,他们无意于从彻底坦白、立功赎罪中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而决意要坚持反动的立场,以致堕落为人民的叛逆。这种家伙既拒绝了人民给他的从宽处理的机会,而又企图逃脱正义的裁判,人民是不会饶恕他们的。   是“太过火了”吗?“老虎”吞噬国家资财既多且广,难道不“过火”吗?上级一再启发,说明政策,解除顾虑,而仍拒不坦白,难道不“过火”吗?在经充分调查研究,掌握证据而后,仍不低头服罪,而畏罪自杀,这才是太过火了。对于“老虎”,人民政府已再三、再四地进行教育,仁至义尽,而顽固不化的“老虎”依旧执迷不悟,难道能纵之任之,“放虎归山”吗?“老虎”自杀除了说明其欠了人民的一笔债尚未归还以外,难道人民对他还“过火”了吗?   “老虎”自杀是不是可能影响我们的打虎工作呢?可能的,但是绝不应该的。有些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看见了“老虎”自杀会引起“恻隐”之心,甚至影响打虎热情,某些存在着右倾思想的打虎指挥员亦会因此动摇打虎决心。为“老虎”自杀而动“恻隐”之心,正说明了他们的感情脆弱,为不屑动而动的感情是廉价的,他们应该在打“虎”工作中坚强起来,锻炼自己的感情,站稳人民的立场。为“老虎”自杀而动摇信心,甚至混乱作战部署,更是错误的,甚至是对人民犯罪的行为。打“虎”战斗中,要考验这些人是全心全意地彻底地革命,还是不彻底地小手小脚地优柔寡断地革命。打“虎”不力,就不是人民的好勤务员。   最后必须指出:我们对“老虎”自杀不能不提高一定的警惕性,对于执迷不悟的顽固不化的刁“虎”,人民要审判他,决不容许他自杀了之。同时,又必须提防“老虎”反噬伤人,亡命之徒是很可能来一下恶从胆边生,企图一逞同归于尽的反革命行动的,因此,必须组织适当力量,予以监视,以防万一。   来源:《文汇报》195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