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平原县人民法院有严重官僚主义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在处理张麻子村反动地主阶级陷害农民韩升、篡夺村政权的案件中敌我不分,丧失立场,并表现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和浓厚的主观臆断的旧司法作风。这一案件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再三指示山东省人民政府严肃处理后,平原县人民法院已将反动地主张长治和坏分子王明、张培训、张振山逮捕法办;对韩升因被错斗和往返控告所受的损失也作了适当的补偿。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了教育干部接受这一事件的教训,克服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官僚主义和旧司法作风,于九月十九日召开了处理韩升事件有关人员及省属各市府、各专员公署和省直属机关各部门秘书处长、秘书主任的会议,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并已作出了“关于韩升事件有关失职人员的处分决定”。   韩升是中农成份,家住平原县张麻子村,现年七十二岁。他在青年时以种地织布为业,以后又拉过洋车,扛过活,并曾一度参加我地方部队工作。后因年老被遣回乡,但仍与我部队有联系,曾数次参加抗日时期的破坏铁路活动,秘密招待我过往部队。后部队向南转移,即断绝了联系。一九三七年到一九四一年,他曾被村民选举担任应付日寇的伪保长。经调查证明,他在任伪保长的期间并未欺压过群众,相反的还经常抗缴敌伪税款,不断与本村地主作斗争,与伪乡长等打官司,照顾过部分贫苦群众的困难。一般说来,在他所管辖的三甲内,一般群众的负担轻于该村地主富农的负担。因此他为地主富农所不满,前后被陷坐牢两次,并被迫出卖土地十四亩,用以缴还伪款,他的第三个儿子韩世田也被敌伪捕杀了。长子则因匪伪追逼粮款和经常为父亲担心而自杀。在应付日寇、伪军及地方反动党团的下层分子中,韩升花了群众一些钱,但未贪污自肥。一九四六年该村解放后,他当选为农会主任。在土地回赎时,由于他的阶级觉悟不高,曾被地主请去吃饭两次,没有认真领导农民追讨地主被罚的三千斤粮。但在一九四七年该村土地改革时,他的觉悟已有提高,他坚决领导农民斗倒了地主,工作很积极。一九四七年到现在,他还前后三次报出该村黑地六百多亩,为村中部分落后群众和干部所不满。地主更随时想找机会陷害他。   一九四七年土地改革复查时,该村地主张长治等与坏分子张希曾、张希德、张培训、张振山等勾结起来,取得当时县、区驻村工作干部蔺俊三的同意,把韩升当做斗争对象扣押起来,鼓动韩升的族孙韩洪禧和侄媳贾振玉控诉韩升是“秦桧”。韩洪禧和贾振玉不干,地主坏分子把韩洪禧毒打了一顿,还把他扣押起来;以后又挑拨朱文廷诬赖韩升,说朱文廷被匪军捕去,以至倾家荡产,是韩升陷害的。同时抓住韩升曾向抗日政府呈报黑地的事实,宣传“如果斗不倒韩升,群众就没法过”,借以制造群众对韩升的仇恨。在贫雇农中间更抓住韩升曾经吃地主的饭为借口,说韩升是“秦桧”,挑拨贫雇农反对已经觉悟了的韩升。当时在该村的工作队不但没有揭发和打击地主们的这种反攻,反而威胁群众说:“谁不参加谁有问题。”其后即在地主腿子张培训、张希曾、张振山、张希顺等把持下,经土地改革工作队干部蔺俊三批准,召开了斗争韩升的群众大会。张希德、张振山在地主们鼓动下带头毒打韩升,死而复苏数次。韩升被打得重伤,八个月才痊愈。此外,还没收了韩升和他已经分居的三个儿子的一部分牲畜、粮食、家具、树木、衣物等。以后在纠偏时期,不仅没有纠正,还继续刨了韩升三儿媳(寡妇)的大榆树一棵,张培训等又将韩升大儿子和三儿子的房屋毁了两幢。自此该村反动势力气焰高涨,一批受地主操纵或影响的不良分子掌握了村政权。张希曾当了村长,张培训、朱文廷当了农会主任,张振山等当了农会委员。张培训还混进了共产党,窃取了村支部书记的职位。以后虽经区作了一番清洗,但不彻底,地主坏分子仍然暗暗地统治着全村。张培训曾召开群众会议,公开商讨集体匿报土地;盗用村公所图章,介绍坏分子张振山到县干部训练班学习;介绍其本族国民党分子张希信当小学教师;包庇其本族反动九宫道小道首张希广。在张培训等把持下,把地主张长治、张长荣划为中农。反动地主则向农民索还房地,并公开辱骂农民。地主张长治更公开训示张培训:“你当了干部,就得把咱院里的人(指本族地主富农)多提上几个去,不能净选别姓的人当干部。”直到今年,他们仍在进行小团体活动。每逢县、区干部在村开会以后,他们就另开小会,集合时有暗号,说话时用黑话。今年夏征时,全体村干部还为地主张长荣报困难,意在争取减免。后经调查,张长荣并无减免条件。这些事实充分说明,斗争韩升绝不是单纯的宗派斗争,而是地主利用封建宗派感情,挑拨群众关系,打击农民积极分子,意图篡夺村政权的阶级斗争。   一九五一年四月,韩升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控诉。政务院立即将这一控诉转交平原县人民政府处理。该县人民政府批交县人民监察委员会办理,并先交一区区政府进行调查。其间县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任善俊曾和韩升谈话一次,向他说明政府调查后一定会严肃处理。但直到六月间政务院催报处理情况时,任善俊才发现一区区政府只将政务院的原函交区妇联主任刘桂英调查,而她竟忘了这一件事。任善俊向县委书记赵毅请示后,同县府民政科长韩光明到张麻子村作了一周的调查,弄清了基本案情,认为韩升确是被错斗的。但他们却错误地以为只是宗派斗争。他们向赵毅先后汇报两次,赵毅也没有指示如何处理。以后赵毅调省工作,任善俊又几次请示县长王力翔应如何处理。王力翔没有认真研究上级的指示,也不了解案情的性质,就武断地认为这只是土地改革时期一般性的侵犯中农利益事件,无法赔偿,要任善俊等等再说。同时让任善俊把该案的调查情况和等结束土地改革时再补偿损失的意见都写出来,于去年十月上报到政务院。从此该县便没有过问这一案件。在这期间,韩升曾五次去县催办,都得不到结果,韩升复于去年十月底到政务院控告。   政务院于十一月函示山东省人民政府催办该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当即函催平原县人民政府从速处理具报。该县批交县人民法院接办。但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庆云强调该案涉及干部问题,法院不便处理,再三推诿,以后虽然接受了,但仍未处理。韩升没法,又于去年十二月第三次去政务院控告。政务院又再次函催山东省人民政府处理具报,省府办公厅也再次函催平原县迅速处理。但该县人民法院仍然不重视这一案件,把它交给工作员王冠民审理。而王冠民没有作过任何调查研究,仅凭传闻所得,便主观武断地认为韩升是“刀笔”、“坏人”,直到今年一月才第一次传讯韩升。不久又传讯了两次原被告。但王冠民仅个别讯问为被告所掌握的证人,且尽力支持被告张培训等,压制韩升发言。以后韩升又三次去法院催办,王冠民都没有让他进屋,总是推说“没空”,就走开了;或干脆躲着不见。四月二十五日,韩升第七次去法院,王冠民仍然想把他推走,但他坚决不走。王冠民被迫写了一张传票,推到五月八日过堂。到了那天,又只草率问了一下,就叫韩升回家听候判决。以后王冠民便根据个人的印象和被告及证人的口供拟订了一个判决,在主要情节上颠倒是非,歪曲事实,极力为被告开脱罪责。如所谓原告“在职时贪污”,“引起群众之怒火”;把韩升应赎回的十多亩地说成“与赎地政策不符,系原告不遵守法令”;把韩升排除障碍呈报黑地的积极行为,说成是“驻村干部和积极分子共同协力完成”。当时实际领导法院业务的副院长刘庆云,既未研究上级指示,也不作实地调查,也不研究县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材料和当事人的口供,仅凭王冠民的汇报,就轻易地同意了这一错误判决;并把原判决中“斗争韩升系驻村干部执行政策之片面性所致”,改为“系整个执行政策之片面性所致”,加重了原判的错误。在这以前,该县裁判委员会(刘庆云也是委员)曾对这一案件作了一个决议,其中提到“赔偿韩升一部损失;摘掉被斗帽子,挽回不良影响。”在王冠民起草的、经刘庆云修改的判决书中,下半句被删掉了。上半句则未指明应由谁负责赔偿,什么时候赔偿,实际是想敷衍了事。   五月二十六日王冠民将这一错误判决向韩升宣布之后,韩升状似疯癫,马上又上诉到德州分院。该院旧人员许耀亭以积案过多,不能迅速处理为辞,劝韩升说:“一年官司十年仇”。意思是劝他回家。六月二十八日韩升又去分院催办,该院干部吴玉同动员他回家再等些时候。七月九日他又第三次去分院,该院副院长杨公田和他谈话,认为案情复杂,值得重视,但仍表示案件很多,不能迅速解决。韩升眼看问题无法解决,又第四次去政务院控告。   在韩升到德州分院上诉的期间,山东省人民政府接到平原县寄来的关于韩升案的判决,即送请省人民法院审查。省法院指出判决第二项末尾“补偿原告之损失”应确定由谁负责补偿。省府办公厅未认真研究,便函复平原县法院,基本同意该判决,仅把省法院的意见重述了一遍,要该院修正执行。七月十六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接到政务院的指示:“韩升不服县判又来控诉,说县人民法院判决时不准他说话,上诉德州分院,因该院正搞三反没有功夫,不予处理”,并指出:“平原县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两次调查各不相同,有无错误,应再复查”。这才引起了山东省府办公厅对该案的进一步重视,作了分析,指出复查重点,于七月二十二日函示德州专署,并派干部郑痴夫前往督促处理。德州分院也派王玉山、平原县派监察委员会主任任善俊、公安局邝玉新及区、乡干部数人,共同组成调查小组,前往张麻子村作了调查,最后肯定错斗韩升确是地主向农民反攻的阶级斗争。因此,由平原县决定、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撤销了原判决,重新判决逮捕不法地主张长治;由该村现存土地改革果实中补偿韩升土地八亩七分、树三棵、檩条十六根;在该村当众指责张希曾、张振山、张希德等不良分子。中共平原县委会也决定撤销张培训的村支部书记职务,并开除其党籍。八月六日平原县又派员到张麻子村召开了群众宣判大会,揭发了不法地主张长治的活动,表扬了坚持斗争的韩升。其后山东省人民政府又根据政务院的指示,第二次派员到平原县作了进一步的了解,分清了有关干部的责任,并经专署决定,逮捕了坏分子张培训、张振山等。韩升因控诉反动地主和坏分子往返所花路费,也决定用县救济粮给以补偿。最后山东省人民政府还专门召开了处理韩升事件的有关人员及各专署、市府秘书主任的会议,总结了这一事件的教训,并发布了“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接见人民工作和认真处理人民控告事件的指示”。山东省人民监察委员会也根据情节轻重,决定给予失职人员平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庆云、工作员王冠民以撤职处分,前平原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力翔和山东省人民法院德州分院副院长杨公田以警告处分。平原县人民法院院长杜雨亭,因任职以来对工作一贯不负责任,对韩升案件不是不知道,但从未进行检查研究,是一种失职行为,因此决定给予记过处分。这一案件正确处理以后,韩升十分感动,并到政务院表示感谢。   来源:《人民日报》195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