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各国、公营工厂与贸易公司工作不协调 私营工厂乘隙偷窃国家财产危害甚大   【天津分社六日讯】天津各国、公营工厂由於浓厚的利润观点和本位主义,在给国家贸易公司订合同时,所报成本不实,给予私营工厂以偷窃国家财产可乘之机,使国家资财受到很大损失。   一九五○年三月间天津市花纱布公司先后与私营恒源、北洋、达生等三大纱厂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以该公司与天津国营棉纺各厂加工合同为依据。每件二十支纱付生产用棉量四一○斤,每件纱的工缴费为二六五个折实单位。一九五一年棉纺各厂仍按原合同继续签订,但恒源等三纱厂都借口工缴费低,每件纱的用棉量四一○斤不够实际应用,声称加工赔钱。实际上根据前述三厂库存原棉数统计,加工制造每件纱的用棉量大大小於四一○斤。天津棉纺各厂同样也剩余大量原棉,纺管局曾於去年秋季卖给花纱布公司大量原棉,够棉纺各厂一个半月的生产用量。但花纱布公司因纺织管理局保密,不知道实际生产用棉量及真实加工成本,不能证明原合同是否合理,所以加工合同一直拖到五一年底仍未签订。   天津粮食公司委托各面粉厂加工面粉时,也发现所报成本不实,但又没有合理成本的依据,无法检查各私营粉厂成本的虚实。天津市百货公司去年与津市火柴厂签订包销合同时,市工业局所属中华火柴厂提出的包销条件最苛,成本比私营各火柴厂都高,要求的利润率比其他各厂都大,所以合同拖延很久才签订,并且最后还是依照该厂的不合理要求签订的。   据悉,国、公营工厂所以要这样作,是因为上级所决定的上缴利润额大,加以职工福利待遇比私营工厂好,所以不得不设法获取更多利润,这就成了国营贸易公司与国营工厂在加工中的一个矛盾。   来源:新华通讯社编《内部参考》195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