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值法则在中国经济中的作用   <薛暮桥>   编者按:本文原载“学习”一九五三年第九期。此次发表时,经作者作了一些修改。   斯大林同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对於我国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具有极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使我们有可能把几年来在经济恢复过程中所得到的宝贵经验,更好地提高到理论上来认识,认识我们过去如何利用了各种经济法则,迅速完成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它使我们今后可能更加自觉地来利用这些经济法则,以指导我国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实现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而不至於违背客观的经济法则,不至於犯严重错误。   处於过渡时期的新中国的经济情况,比较今天苏联的情况远为复杂。我们有着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同时又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极其广大的个体经济;与这些经济类型相适应的经济法则,均将在我国国民经济中起一定的作用。在这各种经济成分中,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已经取得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因此,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则,不但支配着我国的国营经济,且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但另一方面,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个体经济仍占绝大优势,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亦仍占有相当重要地位;这些建筑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不能不受价值法则支配的。国营经济只有利用价值法则,并适当地限制价值法则,才能领导这些商品生产。   新中国的商品生产仍然占有相当广大的范围。占工农业总产值百分之六十上下的农业生产基本上还是个体经济,他们进行着小商品生产和自给自足的生产,其自给自足部分亦在逐渐朝着商品生产发展。占工农业总产值百分之十以上的个体手工业和工场手工业几乎全系商品生产。即在为数不多的近代工业中,亦有相当大的部分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国营工业在近代工业中已占百分之六十上下,但在工农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还是不大。而且国营工业的产品中有将近半数是消费资料,仍然要向市场出售;即在生产资料中间,也有很小的一部分是要向市场出售的。   国营工业的产品中已经脱离商品市场的部分,虽然在工农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很小;但这是近代工业所创造的生产资料,是对国民经济和今后经济发展最有决定作用的部分。国营工业所生产的消费资料虽仍投入市场,但其生产已受国家计划调节,不受价值法则调节。三四年来跟着国营工业的发展,国营工业生产所占的比重正在不断地增长着。私营工业和农业所生产的某些重要产品,正在通过加工订货和收购等类方式而逐渐地受国家控制。现在我们的国营贸易和合作社贸易在公私贸易的总销售额中已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已经掌握着对外贸易和国内批发贸易中的主要部分。因此商品生产和价值法则已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特别是价值法则的自发性和破坏作用已经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国营经济领导地位的逐渐加强,和价值法则的逐渐受到限制,是我们三四年来经济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胜利。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前和初成立时,由於我们的国营工业和国营交通运输事业尚在接收整理,我们的国家银行和国营贸易机关尚待建立,尚无力量控制市场,尚未克服国民党反动政府十余年的通货膨胀所造成的市场混乱现象。因此,价值法则尚未受到应有的限制,仍然起着相当大的破坏作用,市场投机活动仍然十分猖狂,曾使生产的恢复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受到严重的损害。为此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后,立即采取各种办法来迅速恢复国营工业和国营交通运输事业,迅速建立国家银行和国营贸易机关,并采取坚决的措施来与市场投机活动作斗争,在短时期内停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金融物价,并因此而使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巩固地确立了起来。   国营经济的领导权的确立,使价值法则的破坏作用受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这是不是说,我们已经排除了价值法则,取消了价值法则所起的一切作用呢?显然不是,我们是利用了价值法则,并适当地限制了价值法则,来达到领导私营经济的目的。如我们对私营工业实行了加工订货、统购统销,给资本家以合理的利润;对重要的农产品实行大量收购,给农民以合理的价格等等。这些合於价值法则的正确的措施,不但加速了工业和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而且使国家掌握了有关国计民生的各种重要物资,掌握了市场价格。这样我们就有可能按照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利用正确的价格政策来调整私营工商业和发展农业生产,逐渐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因而就为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准备好了必要的条件。   由於中国的工业生产还很幼稚,我们还需要利用一切有利於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成分,来加速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因此与国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我们必须采用切实有效的办法,来利用、限制和改造私营工商业。我们要利用、限制和改造私营工商业,便必须通过价值法则紧紧掌握市场,掌握正确的价格政策,并逐步地扩大加工订货、统购统销,这样才能加强国营经济对私营工商业的领导,才能把私人资本主义逐步地导向国家资本主义,并把它们逐步地纳入国家计划。同时也只有正确掌握价值法则,照顾农民的切身利益,才能巩固工农联盟,并加强国营经济对农业生产的领导。   三四年来我们在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工作上的成就,特别在利用价值法则来调整私营工商业和发展农业生产,确立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的工作上的成就,充分地证明了斯大林同志所阐述的经济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同时亦充分地证明了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的正确性。学习了“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个著作,将使我们能够自觉地和逐步完善地运用斯大林同志给我们的理论武器,来指导我们的经济建设工作,因而获得更伟大的成就。   我国的经济恢复工作已於去年胜利完成,从今年起已开始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我国经济建设的目标,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地实现国家的工业化,逐步地实现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有计划的经济建设过程中,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所占比重将要不断增长,个体的农业和手工业将要通过合作社而逐步走向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工商业也将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而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自由贸易将要逐渐缩小范围,价值法则亦将因此受到进一步的限制。但即使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时候,商品生产仍然会在一定范围以内存在,价值法则仍然会对商品生产,特别是对商品流通保持其一定程度的影响。   过去我们在经济恢复过程中虽然有中央的正确领导,使我们在经济战线上获得很大成就,但由於一切准备工作尚未完成,我们还不可能有—个全国性的经济计划,因此我们国民经济的发展就不得不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在经济建设开始以后,我们将要有一个全国性的经济计划,并逐步地使之完善,来加速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建设,来保障我们的国民经济得以按比例地发展。这个经济计划不但将严格地指导着我们的国营工业,而且将在一定的范围内和一定的程度上,指导着我国的私营工业和农业生产。我们将用更大的努力来克服盲目性,加强计划性,逐步实现国民经济的计划化,使社会主义经济法则的主导作用得以更明显地发挥出来。   国民经济的计划化,并不否定价值法则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斯大林同志说:“在有商品和商品生产的地方,也就不能没有价值法则。”㈠由於中国还广泛地存在着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价值法则所起的作用,自然将远超过在已经废除私有制的社会主义的苏联。价值法则对我们的私营工业和农业生产,仍然将起重要调节作用。但另一方面,价值法则在生产上的调节作用,已经或多或少地受到社会主义经济法则,和反映这种经济法则的国家计划的限制。我们的国家已经能够利用价值法则,在一定的范围内和一定的程度上来控制私营工业和农业生产,使之大体上符合於国家的经济计划。   注㈠ “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二年版,第一七页。   分散的个体农业是不可能用国家计划来直接调节的,它们中的商品生产部分将主要受价值法则调节,而其自给自足部分则按照农民自己的需要来生产。但国家已经通过了国营贸易机关和全国范围的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及有计划的收购、供应制度,而支配着某些重要农产品的流通过程。去年国家已经掌握着全国商品粮食的百分之六十上下,商品棉花的百分之九十上下,并大体上掌握着粮食,棉花和某些重要工业原料的价格,因而已有可能利用价格政策来影响这些农产品的生产数量。过去三年我们曾经用提高棉价的办法来达到增产棉花的目的,今年则适当降低棉价以防止棉花的盲目增产。这证明我们可以通过价值法则和各种可行的政治经济工作,来达到在一定的范围内和一定的程度上,控制某些重要农产品的生产数量的目的。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和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将使国家有可能通过这些组织,并利用价值法则和国家对市场的管制,更有效地领导农业生产,把它们逐步地纳入国家计划。   私营工业的生产一般仍受价值法则调节。但私营工业中的某些重要部门正在通过加工订货、统购统销和公私合营等类方式逐步走向国家资本主义;这些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将在不同的程度上受国家计划的支配,国家计划已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起间接的调节作用。现在在全国大型工业的总产值中,公私合营工业约占百分之六;私营工业中的一般重要行业,大部分已接受了国家的加工订货,国家和合作社的加工、订货、包销、收购一般已占私营大型工业总产值的半数以上。国家在签订加工订货合同的时候,可以按照国家计划,在生产的数量上,品种和规格上,对这些重要工业作适当的调节。当然,这种调节也是通过了价值法则来进行的。如果我们不保障私营工业的合理利润,则它们便会拒绝国家的加工订货,就会转向自由市场,或者停工减产,国家就不可能达到调节生产的目的。   除粮食和重要工业原料外的一般农业生产,和为数很多的小工业和手工业,它们绝大部分现在还受不到国家计划的控制,国家既不能向它们加工订货,亦还下能掌握其产品的市场价格。因此,它们几乎是完全由价值法则来调节的。跟着国营经济领导的日益加强,和国民经济计划化的日益进展,国家计划对它们的影响亦将逐渐扩大。   国营工业的生产基本上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法则,和反映这些法则的国家计划来调节的。但价值法则对国营工业的生产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我们在计算成本、价格、实行经济核算的时候,仍不能不、而且不应该不考虑到价值法则。这不仅由於为了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耗费所必需的消费资料是作为受价值法则制约的商品来生产和销售的,而且由於在我国与国营工业并存的还有私营工业。国营工业和私营工业所生产的同类产品,需要用同样的价格在同一个市场上出售。因此国营工业的产品的价格,便不能不在一定的程度上受价值法则的制约。国营工业所生产的消费资料和一小部分要在市场出售的生产资料,在流通过程中,自然同样会在较大的程度上受价值法则调节。   以上各点说明在新民主主义国家内,由於建筑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广泛存在,价值法则所起作用,比在社会主义的苏联显然要大得多。斯大林同志批评有许多经济工作人员和计划工作人员,“对於价值法则所发生的作用知道得很差,不研究这种作用,不善於在自己的核算中考虑这种作用”㈠,这一批评对於中国的经济工作人员和计划工作人员来讲,自然有着更重要的意义。如果我们否认价值法则对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农业生产所起的调节作用,以为我们有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有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领导,有了国家计划,就可以否认客观存在的价值法则,凭主观的愿望来领导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农业生产,而不是利用价值法则来领导;认为我们的国家计划可以无限制地支配整个国民经济,完全否认价值法则的作用,而不了解国家计划还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和一定的程度上起调节作用,这样我们便会急躁冒进,在决定政策、制定计划时犯严重的错误。这种错误将使我们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破坏工农联盟,破坏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因而有可能使我们的建设事业遭受失败。   注㈠ “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二年版,第一八页。   但另一方面,由於我们已经有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已经有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领导,并且已经开始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价值法则所起作用的范围,无疑地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今后将要受到更多的限制。现在我们的国家已经掌握着国民经济中的最重要部分,已经能够自觉地来利用价值法则,限制价值法则的自发性和破坏作用,因而有可能保证在我国不再出现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如果我们只看到商品生产的广泛存在,只看到价值法则的调节作用,以为价值法则在我国也能够像在资本主义国家那样自由泛滥,不受任何限制;或者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法则只能支配国营经济,私营经济仍然完全要受价值法则的支配,否认社会主义经济法则对整个国民经济所起的主导作用,这又将陷入另一种严重的错误。这种错误将使我们保存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否认国民经济计划化的可能性和重要意义,其结果将使我们不能摆脱资本主义的危机,不能过渡到社会主义。   上述两种错误看法,都是对我国经济建设事业有害的,是必须克服和防止的。而认真学习斯大林同志的天才的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正确认识各种经济法则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并根据这种正确的认识来决定政策,制定计划,不断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冒险主义与自发思想,这将是胜利完成我国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极重要的保证。   来源:经济资料编辑委员会编《一九五三年中国经济论文选 》(上册),财政经济出版社,195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