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商品生产和价值法则   <许涤新> ## [编者按:本文原载“新建设”一九五三年第七期。此次发表时,经作者作了一些修改。] ## 一 新民主主义人民经济的商品生产   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是过渡期的经济,在这里,生产品一般仍然采取商品的形态,因为商品关系的经济基础,是普遍存在着的。   先看个体经济吧。在人民经济中的个体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虽则受到国营经济的领导,但基本上他们仍然是自然生长的。他们使用自己的劳动力与自己的生产资料去进行生产,因此,他们有权力支配自己的生产品,但他们不能从事於制造各种东西,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所以,他们的生产品必然采取商品的形态。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商品的相互交换、买卖,使个别的生产者得有可能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㈠   私人资本主义是扩大的商品再生产,因为资本家所追求的不是生产品的使用价值,而是它的剩余价值,而是在出卖了商品之后,可以使他获得利润。他们以商品的形态,购入他们所需要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他们又以商品的形态,去出卖劳动者替他们所生产的生产物,实现他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剥削到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㈡离开了商品关系,则资本主义的生产,使失去了它的前提;离开了商品关系,则资本家就没法解决其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问题,也没法解决其剩余价值的实现问题。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私人资本主义的运动是依然保持着这个特点的。   注㈠ 恩格斯:“反杜林论”,吴黎平译,三联书店一九五○年版,第三四六页。   ㈡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二年版,第一二页。   从国家资本主义来说,在订货与收购的形式中,资本家与市场的关系虽则被切断,但他们是把生产品作为商品卖给国营经济的,在加工的形式之下,资本家虽不从市场购进主要原料,但劳动力和次要原料仍是以商品的形式购进的。在加工形式之下,资本家虽然不是把商品卖给国家而是在一定条件之下,为国家生产,从国家拿得加工费,但实质上,这仍是以商品关系为前提的。在公私合营的形式之下,企业的产品,一般是以加工订货的方式与国营经济发生关系的。   社会主义性质的供销合作社与消费合作社。仍是需要商品关系之存在的。供销合作是农民集体地把他们的生产物,作为商品,卖给国营经济或向市场出售,并集体地通过合作社去购得其所需要的物品。消费合作则是工人或农民,用自己劳动所得或出卖生产品所得的货币,有组织地免除中间剥削,进行购买。供销合作社的供与销,社员向消费合作社的购买,郡是以商品生产作为前提的。至於半社会主义性的农业生产合作,更没法取消商品关系。因为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虽则逐步在增加其公有财产,但在收成以后,在交缴公粮和提取一定量的公积以后,就按照劳动日和入股的土地进行分配,分配之后,农产品不复是合作社的集体财产而是各个社员的私有财产了,在这里,如果不通过商品的联系,如果不通过交换买卖,就没有其他适当方式使其与城市的其他经济,特别是国营经济,取得联系了。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国营企业的目的,不在於追逐利润,而是为了人民与人民的需要。但在现阶段的条件之下,国营经济的生产物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保持着商品的性质。因为:   第一,国营经济对於个体经济,对於私人资本主义,以至对於国家资本主义,经常要发生商品关系。国营经济要从农民购进农产品,而把工业品卖给农民;国营经济也要向私营企业收购商品,或者将一些生产资料,如原料、燃料卖给私营企业。在加工订货中,国营经济是买者而私人企业则成为卖者。在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之下,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及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之间,就不能不发生商品关系了。   第二,国营工业的产品,如果输出国外,是作为实实在在的商品而出售的。   第三,国营经济对於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存在着社会分工;国营经济对於消费合作社,要供应各种日用品;对於供销合作社,除了供应日用品以外,还要委托它去收购农民的经济作物或出口物资。虽则委托收购与实际进销,在性质上有所差别,但国营经济与合作社之间,存在着一种商品关系,却是十分明显的。   第四,在国营企业中,工作人员并不能直接从其生产物中,取得其应得的份额,而是通过工资的形态去获得的。货币工资是按劳取酬的原则的最适当的具体形式。工作人员取得了货币工资之后,就可进行购买,就可获得其所应得的日用必需品。对於一般消费者来说,国营经济对於他们所供应的消费品,有的是从采购、从加工订货得来的,有的是作为商品从国营工业中产生出来的。   新民主主义人民经济的商品之多样性,反映了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的多样性与过渡性,这就是说,各种不同的商品,是以各种不同的经济成分为基础的。我们必须区别它们彼此间的差异,必须区别它们的不同的经济内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发生的不同作用。同时,我们必须认识:这些不同的商品,并不是彼此互相隔离,而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是同时并存而又互相斗争的。   过渡期的人民经济虽则普遍地存在着商品关系的经济基础,但,从整个国民经济来说,全国的生产物,并非完全是商品。国家从农民方面征收得来的公粮,不是商品;国营工业所生产出来而被国家调拨给其他的国营工业的生产资料,也不是商品,因为国营企业与国营企业间的调拨,并不是买卖,“而只是由国家分配给自己的企业”。其次,“生产资料所有者——国家,在把生产资料交给某一个企业时,丝毫不失去对它们的所有权,相反地,是完全保持着所有权的”。第三,企业的经理,从国家手中取得了生产资料之后,不但不变成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相反的,是被确认为受国家的委任,依照国家所交下的计划,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但在国营企业间被调拨的物资,还要采取商品的形态,还要蒙上商品的外壳。“这是为了估价、为了核算、为了计算企业的盈亏、为了检查和监督企业所必需的。”㈠   注㈠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二年版,第四六—四七页。   新民主主义人民经济的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不论在其社会基础上,在其内容与范围上,都有着明显的差别。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之下,商品生产是以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基础的。在这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统治的生产方式。反之,在新民主主义人民经济的条件之下,私人资本主义虽然还继续存在着,但它并不是统治的生产方式。在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中,占着领导地位的经济成分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国营经济的力量和比重是不断地在扩大的,它将缩小私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的比重。以商品生产的内容来说,资本主义的生产是以剥削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生产资料集中在资本家手中,而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从而,资本家就能以雇佣劳动的方法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力,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剥削。在新民主主义人民经济的条件下,私人资本的商品生产是依然以资本家剥削劳动者为内容的(在私营企业盈余中,资本家虽不能全部独吞,却不可否定资本剥削劳动的事实)。但国营经济的商品生产,完会否定了资本主义那种剥削的内容。在国营经济之中,生产资料是属於全体人民所有的。在这里,工作人员并不以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售”给国家;在这里,工作人员是为着全体人民,为着自己而工作的。以商品生产的范围来说,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商品是包罗了一切的,不但生产资料和土地都成为商品,就是劳动力亦以商品的形态出现在市场上。在新民主主义人民经济的条件之下,在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的范围之内,劳动力已经去掉了商品的性质,而在国营企业间被调拨的物资亦失去商品的实质了。   新民主主义人民经济的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也是有差别的。在社会主义的制度下,商品生产是以社会主义的所有制为基础的。在这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完全被否定了,因而,这种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在这里,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与合作社)代替了资本家的和单独的私人的商品生产。但在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中,除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之外,还存在着私人资本主义和单独的私人商品生产。这就是说,在新民主主义人民经济的条件下,商品生产的构成部分,不但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而且有私人资本家和个体经济的小商品生产者。以商品生产的内容来说,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之下,雇佣劳动制度和剥削制度是完全被否定的;在新民主主义人民经济的条件之下,国营经济的商品生产固然不再带有任何剥削,但私人资本主义那一部分的商品生产,依然是以剥削剩余价值为内容的。以商品生产的范围来说,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受到严格的限制。在这里,商品生产只限於个人的消费品,土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不是商品,都不能成为买卖的对象。生产资料除了在对外贸易的领域外,并不出售,而是由国家分配给国营企业的。在新民主主义人民经济的条件下,商品生产的范围才开始受到限制,但仍有一定的地盘。在这里,不但日用消费品是商品生产,不但私营工厂出产的生产资料是商品生产,而且国营工厂所出产的一部分生产资料,也作为商品出售给私人工厂;不但劳动力仍有一部分以商品的形态在市场上出现,而且土地改革后的个体农民,有权得以出卖其所分得的土地。这种情形,都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所没有的。 ## 二 价值法则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的作用   新民主主义人民经济的商品,依然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体,它的价值依然确定於社会必需的抽象劳动量。由於个体经济与资本主义企业的存在,由於生产资料的一部分还保持着私有制,保持着资本主义所有制,由於生产的盲目性与自由竞争之尚未完全廓除,由於各个生产部门的技术水平与经营管理方法的不一致,所以,个别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与社会必需的劳动量,并不能够一致,同时,由於国民经济的各种生产并未完全计划化,某种商品的生产量与需要量,亦不能够一致,从而,商品的价值与其价格,亦就不能够一致了。价格仍环绕着价值而涨落,价值法则就是这样地通过价格变动而表现出来的。在新民主主义的条件之下,国营经济、合作社、资本主义企业以至个体经济,既然都占有商品,因之,价值法则在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中,就占有一定程度的活动范围,当然,价值法则发生作用的程度,在每种成分中是不相同的。   第一,在自产自销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中,价值法则依然发挥其调节作用。因为价格环绕着价值而涨落,当某些部门的生产利多或利少时,私人资本就被刺激着去扩充或缩减其生产。因此,在自产自销的条件之下,私人资本主义的生产是受到价值法则的调节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各种不同的企业间的分配,一般是自发地以价格环绕着价值的涨落为基础而进行的。   第二,个体农民、甚至一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济作物之生产,那些不被国家所收购的,亦受到价值法则的调节;就是那些被国家所收购的,在实质上,价值法则亦在发生其一定程度的调节作用。因为中国今天,农作物的价格,还有自由涨落的现象,因为农作物的生产规模还未完全由国家计划所规定,因为为生产农作物所必需的生产工具,还未集中在国家手中,而是握在农民手里。国家对於农作物的生产规模之扩大或缩小,主要是通过价格政策去加以调节的。   第三,消费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所经营的商品,在过渡经济的初期,是受价值法则所调节的。在工厂机关的消费者的货币收入的一定水平之下,他们所能得到的商品,是被价格所决定的。物价低一点,他们就多买一点;物价高一点,他们就少买一点。对於农民的供销业务,在一定的程度以内,显然亦受市场的供求所决定,而市场的供求律,则是价值法则的表现形态。   第四,社会主义贸易是在社会主义生产有计划的、按比例的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在过渡经济的初期,国营贸易尚未大量地握有商品,而资本主义的与个体经济的贸易活动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个时候,在社会主义贸易底商品(主要是个人消费品)流通过程中,价值法则在一定的范围内,是保持着调节作用的。居民的购买力之变化,市场上的供求以及私商进销货的情况,不但影响了国营商业的零售业务,而且亦影响了国营商业的批发业务。   国营商业所出售的日用消费品,不但在流通过程中受着价值法则的调节,而且在生产过程中也受着价值法则的影响。斯大林在论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法则时说道:“诚然,价值法则在我国(指苏联——引者)社会主义生产中,并没有调节的作用,可是它总还影响生产,这在领导生产时是不能不考虑到的。问题在於,为了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耗费所必需的消费品,在我国是作为受价值法则影响的商品来生产和销售的。”㈠价值法则要求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按照社会的必需劳动量。   注㈠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二年版,第一七页。   如上所述,在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中,价值法则不仅在流通过程的范围内发生了调节作用,而且在生产过程的范围内,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调节作用。个体农民的生产,自产自销的资本主义生产,少数尚没有受到国营经济的加工订货的地方国营工业与公私合营工业的生产以及初期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是或多或少地受着价值法则所调节的。但是,在下列一些场合,价值法则则受到限制:   第一,国营工业的生产规模与基本建设,并不受价值法则的调节,而是为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为反映这个法则的国家计划所规定的。因此,国家对於国营工业的投资,不以短期内能否赢利的观点为依归,国家对於基本建设的资金,并不倾注於生产日用品的轻工业,而是把绝大部分的资金,投向於在短期内不能赢利的重工业。   第二,国家统一收购与统一供应的物资(如粮食)在收购时必然要考虑到农民的成本;在出售时亦必然要考虑到运输与保藏等费用,但因为实行计划供应(定量购粮)之关系,它的售价并不受到价值法则的支配;同时,由国营工业所生产的产品,在国家的调拨之下,是不受到价值法则所调节的。调拨价格的规定固然要考虑到价值法则,要考虑到生产成本,但是它的价格,决不是由市场的供求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决不是由价值法则来调节的。就以地方国营工业所生产的日用品而言,价值法则虽在过渡经济初期发生了调节作用,但,这种作用,跟着国家计划生产的提高,跟着国家对於国营工业所生产的产品能规定其数量、品质与价格,而不断地被限制,被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所代替。   第三,在公私合营中,公股负责经营的合营企业,是必需以经营国营企业的方式来经营的,在这里,生产规模的扩大与缩小,不是受着价值法则所调节,而是受着反映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的各个年度的计划所规定的。就是接受国家加工订货以及生产控制数字的私人资本主义,价值法则的调节作用,也逐渐地受到限制,而国家各个年度的计划(反映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的),则逐渐在提高其作用,因为接受加工订货和包购包销的私营工业,其产品的数量、规格及价格都是被国家计划所规定的。   第四,当人民民主国家计划工作提高了以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特别是经济作物的生产,其生产规模,将直接被规定於国家每一年度的计划。那其间,价值法则的调节作用,就一年比一年地被国家的计划所限制所缩小了。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商品生产是盲目的、处於无政府状态的。盲目的价值法则支配了生产者,它不但规定了被交换的商品的价值,而且调节了各种企业和各个经济部门间,社会劳动和资本的分配。资本主义条件下价值法则的这种盲目活动,导致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许多企业因其所生产的商品价值不能保证其获得当时流行的平均利润,而在危机时陷於破产。在这里,价值法则是充满着自发性与破坏性的。在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中,因为私人资本主义的存在,价值法则的这种自发性与破坏性还存在着。但,国营经济是不断地在扩展的,个体经济是不断地被组织起来的,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性是不断地在提高的,私人资本的盲目性及其对於劳动者的剥削程度是逐步受到克服、受到限制的,因之,价值法则的破坏性和自发性,就不能不受到限制,它的导致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的可能性,也就不能不受到极大的限制了。   在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中,价值法则是在上述的情况下受到限制的。价值法则受限制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斗争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经济不断扩大,而资本主义经济不断受到限制和改造的过程。社会主义不断扩大,使价值法则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比例方面失去了调节的作用。在这里,我们必须认识:价值法则虽受到限制,但并没有完全取消其作用。国营企业的生产规模及其产品的品种、规格与数量等等,虽不取决於价值法则,而是取决於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但是,耗费在产品的生产中的劳动量,在国营企业中,是凭藉价值法则及其形式来计算的。为了计算这些产品的价值,为了经济核算,为了计算企业的盈亏,为了加速国家的资金积累,我们的企业就不能不考虑价值法则,不能不利用价值法则。   为了实行经济核算制,必须利用价值法则,同时,用另一句话来说,经济核算制是以价值法则为前提的。经济核算制是企业活动的最合理的最能使企业适应价值法则的任务的组织形式。“在这种形式之下,企业产品的实现是企业资金的经常来源(根据计划价格包含了计划成本和计划积累的)。企业的资材状况反映着计划的执行过程。企业所消耗的资材可以根据社会必需的(计划的)标准而得到补偿,所以企业时时可以看到自己所消耗的资材是否符合於社会的必需量。企业所拥有的货币量则与它所生产的产品之社会价值相适应,这件事就意味着:社会必需劳动消费量以及全部生产品的社会价值,是测量企业和国家之间关系的标尺。”㈠在国营企业中,在社会主义企业中,实行这种办法,实行这种以价值法则为前提的经济核算制,就能使我们从而不断地改进生产方法,降低生产成本,并使企业能够赢利。 ## 三 价值法则的客观性   价值法则,也像其他的经济法则一样,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和发生作用的客观经济法则。斯大林指示得很明白;“在有商品和商品生产的地方,也就不能没有价值法则”㈡。因此,在商品生产的前提下,价值法则是不能“改造”的。作者曾同意苏联某些经济学者的主张,认为价值法则在社会主义条件之下,受到了“改造”。这是误错的。这种错误的论据是:在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之下,价值法则失去了它的自发性与破坏性。这种观点之所以错误,是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对於价值法则的限制,看成为对於价值法则的“改造”;对於价值法则的破坏性之防止,看成为对於价值法则的破坏性的消灭。斯大林说:“法则不能‘改造’,尤其不能‘根本改造’。如果能改造法则,那也就能消灭法则,而以另外的法则去代替它们了。‘改造’法则的论点,就是‘消灭’和‘制定’法则的这种不正确公式的残余。虽然关於改造经济法则的公式,早已在我们这里流行起来,可是为了准确起见,必须把这个公式抛弃。可以限制这些或那些经济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围,可以防止它们发生的破坏作用(当然,如果有的话),但是不能‘改造’或‘消灭’法则。”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价值法则具有这种客观性;在新民主主义人民经济条件下的价值法则也具有这种客观性。   注㈠ 埃·布列格里:“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核算制”上辑,东北财政经济委员会调查统计处译印,一九五○年版,第八页。   ㈡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二年版,第一七页。   因为,价值法则是与商品生产同时存在的经济法则,无视这种法则或违背这种法则的观点和做法,都会招致严重的损失。但在目前我国的经济工作中,却存在一些无视价值法则的现象:   第一,是供给制的思想。价值法则要求我们的国营企业,要合理地进行生产,精确地计算生产,不断地降低生产的成本;可是,盘据在一部分经济工作人员的脑子里的供给制的思想,却与价值法则的要求、却与经济核算制的要求,尖锐地对立着。供给制的思想,使国营企业的经营,不去精打细算,不去发现和利用企业内部的潜在力量,而只晓得向公家要钱,只晓得增加人员和扩大管理机构。为了完成任务,供给制思想的领导方法,是“不惜工本”的。在这种情形之下,生产方法怎能改造?生产成本又怎能降低呢?有一些国营企业,因为供给制思想的支配,竟至於使成本超过了价格!   第二,在国营的贸易工作方面,某些单位,由於采购和推销没有管理得好,就产生了杂费过高的现象;而同时,由於管理机关没有控制成本,“种种弊端就随着产生,以致采购机构可以把一切损失和浪费都计算在采购费用内,以掩饰他们的经营不善。”㈡马林科夫同志在苏联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所揭露的这种弊端,在我国的人民经济中,也是存在着的。这种把损失和浪费一齐计算在采购费用之内的办法,也是和价值法则的要求相矛盾的,因为价值法则的要求是合理地降低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注㈠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二年版,第七页。   ㈡马林科夫:“在第十九次党代表大会上关於联共(布)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二年版,第六三页。   无视价值法则的做法,必然要招致国家与人民的巨大损失。供给制的思想,破坏了经济核算制,妨害了国营企业的资金积累与生产发展;把损失和浪费计算在采购成本以内的做法,破坏了节约制度,提高了采购品的成本,从而加重了国家和人民的负担。   在违背价值法则的对面,存在着盲目服从价值法则的现象。在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中,私人资本之投资於企业,一般是盲目的。只要某个行业,稍为有利可图,则私人资本,就趋之若惊。解放三、四年以来,上海的金笔、蜡纸、制钉以至制造机器零件等行业,在家数上,发展得十分迅速。这些事实,证明了私人资本之投资,是盲目地受着价值法则的支配和调节的。不但私人资本方面发生了这种情形,就是在某些地区的地方国营工业,也同样地发生了这种情形,也同样盲目地受着价值法则的支配和调节。这是盲目积极性发展的恶果。盲目积极性是无视整个国家的经济情况而主观地去开办生产事业的。现在在各地已经开设起来而陷於困难的卷烟、肥皂和织布等小工厂,就是明证。这些小工业之所以被这些盲目积极性的人们欢迎,是因为它们是容易赢利的企业。以暂时赢利为根据,去决定企业之开办,这难道不是价值法则在发挥其调节的作用吗?   在经济工作中,盲目积极性与盲目服从价值法则的调节,是国民经济计划化的重大障碍,它的危害性,并不见得比供给制思想来得轻。盲目让自己做法则的奴隶,只能发扬了法则的自发性与破坏性。斯大林明白地指出:“已经证明:社会在法则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社会认识了经济法则以后,依靠它们,就能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利用它们来为社会谋福利,并‘驾驭’它们,正如在自然力及其法则方面所发生的情形一样……。”   在新民主主义人民经济中,价值法则还有其相当广阔的活动范围,因此,我们对它必须采取正确的态度,一方面,既不应无视它的存在,另一方面,亦不应盲目受其支配。我们应该采取的态度是利用它,并造成条件去限制它。为了保证物价的降低,我们必须照顾并利用价值法则,藉以不断地降低社会主义工业的生产成本,但同时,我们必须有计划地扩大社会主义经济成分,逐步地限制缩小资本主义经济成分,藉以扩大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与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底活动范围,藉使价值法则日益从属於国营经济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藉使价值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围,逐渐被限制、被缩小。   来源:经济资料编辑委员会编《一九五三年中国经济论文选 》(上册),财政经济出版社,195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