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格惩处党内包庇反革命罪犯的分子   <《党的监察工作》评论>   从全国各地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揭露的材料证明,敌人采取了最阴险、最卑鄙、最毒辣的两面派手法进行破坏党和国家的活动。他们“窥测方向”、千方百计地利用我们党内某些不坚定的和不可靠的共产党员作为“缺口”,钻进革命阵营、混入党内,企图从内部夺取和破坏革命的堡垒。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从1954年1月到1955年5月处理的15件引用和包庇反革命分子的案件中,就有16名比较负责的党员干部私自介绍了177个有不同政治问题的人参加工作,其中已经查明是反革命分子的就有70人。这些反革命分子有的被委任要职,有的被发展为党员。这些负责的共产党员实际上是“开门揖盗”。成批地“引狼入室”,帮助敌人扩大力量。例如已被开除党籍的前抚顺市委副书记薛绍庚,就曾滥用职权,先后向国家机关、工矿和学校安插亲友30余人,其中有反革命分子、恶霸地主、蒋匪骨干分子。原华东水产管理局副局长方原,明目张胆地包庇其恶霸地主父亲赵孟九,先后介绍反革命分子及政治面目不清的20余人混进国家机关。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吕镇中和前华东行政委员会参事室副主任潘念之,也都是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典型人物。党的组织将他们开除出党,是完全正确的和必要的。   某些共产党员堕落为包庇反革命的犯罪分子,不是偶然的,这正是当前尖锐、复杂的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这些事件的发生,是有它的思想根源和历史根源的。全国解放以后,有不少负责的党员,滋长着一种右倾思想和骄傲自满情绪,丧失了共产党人的极为宝贵的政治警惕性的品质。阶级敌人利用亲戚、熟人、同族、同乡、老同学、老同事、老朋友等庸俗的人事关系向我们进攻,有些不坚定的共产党员对敌人的攻击缺乏抵抗力,被敌人的捧场弄得头昏眼花,他们将一些封建关系放在党的利益之上,以至背叛党的利益而将反革命分子窝藏起来,奉为至亲,出入不忌,无话不谈,甚至作假证明,介绍工作。在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党员中,也有些人原来就是混进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或出身于反动阶级、长期没有得到改造的异己分子,没有被及时揭发出来,清洗出去,在这样场合下,也就肆无忌惮地将他的同伙接引进来,为阶级敌人扩大力量。   包庇反革命分子的人,有的制造舆论说:“他们的罪恶是历史罪恶,现在表现很好,很积极,能力强,有技术”。说这种话的人是毫无阶级观点和人民情感的。事实证明,每一个反革命分子都浸透了反动阶级的反革命思想和习惯,他们仇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民主政权,处心积虑地进行反革命复辟活动,如果不经过大张旗鼓的镇压,不经过长时期的改造,他们是不会投降人民的,有些死心塌地的分子则是至死不悟根本不能改造的,敌人为了保存自己,并给革命事业以更大的破坏,就必然要采取两面的手法,利用他们的某些特长。表现积极,并且做出一些成绩来,以骗得信任。要知道,反革命分子的“能力”和“技术”,只能是他们用来进行阴谋破坏的工具。也有的人硬把反革命分子说成是自己的“统战关系”、“地下关系”。许多事实证明,他们这种说法,只是包庇反革命的藉口,他们的所谓“统战关系”、“地下关系”。只是和敌人站在一条战线上,是敌人的“地下关系”。   以上种种敌我不分、包庇反革命分子的行为,都是有利于敌人、有害于革命、帮助阶级敌人钻进革命阵营内部破坏人民革命事业的罪恶行为。   必须指出:包庇反革命分子的行为,是党纪和国法所绝对不能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处10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10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党章中规定的党员的义务之一是“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共产党员只有模范地遵守国法的义务,没有不受国法约束的特权。因此,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共产党员,一律要受到法律制裁。并不能因为他们的职位高低而有所不同。   应该指出:过去有些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党员包庇反革命罪犯的行为的处理是不够严肃的。他们认为包庇反革命是“算不了什么”的缺点,至多是“观点糊涂”,“疏忽大意”,这些人“有功”、“资格老,没有功劳有苦劳”,而看不见或不愿意看见这些人所犯的错误对党和国家的严重危害性,因此在错误被揭发以后,听之任之,迁就姑息,即便处理,也是马马虎虎,了草结案,处理偏轻,不注意听取正确的意见,不支持群众的正义斗争;甚至个别部门的领导干部,对犯有包庇反革命分子的行为的人,公开袒护,不仅不作严肃处理,反而一再提拔。有些作纪律检查工作的干部,患得患失,不敢坚持正确意见,不敢与坏人坏事斗争到底,这样就使党内有些包庇反革命罪犯的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在群众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这种对坏人坏事的纵容、姑息,只能破坏党的纪律,损害党的事业。   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是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必须在工作中切实贯彻这一政治任务。对那些混进党内的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以及叛徒、蜕化变质的分子,要坚决清除出党。对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共产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一切知道反革命分子的党员,都应该立即毫无保留地向党和国家机关报告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对肃反斗争中明知是反革命分子不去检察的共产党员(知道反革命不检举,就是包庇反革命),查出后也应该开除党籍。对于那些确因思想麻痹、对反革命的罪恶确实不知道而被蒙蔽的人,必须批判他们的错误,并根据他们错误所造成的损害和改正错误的程度,进行严肃、正确的处理。   来源:《党的监察工作论文集(第一辑)》,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195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