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体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陈阜>   天津市的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是在1955年秋季开始的,半年来我们共处理反革命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件。对这些案件的审理是根据“既要合法,又要及时”的原则,基本上贯彻执行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公开、辩护、回避、陪审、合议等制度,执行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同时,曾有计划有组织地集中处理了三批案件,全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的政策。通过报纸、广播电台广泛深入地向群众进行宣传,扩大了政策影响,鼓舞了群众对敌斗争的积极性。   我们于去年9月选择了一批案件,举行了宣判大会。对于罪大恶极、拒不坦白而又坚持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予以严厉镇压。如反革命分子刘玉良,抗战期间参加伪军,扰害人民。解放后在天津第二棉纺厂做工,一直隐瞒了自己的罪恶历史。后来怀疑该厂工会组织委员、共产党员宋志平要检举他,趁宋埋头工作之际持铁棍将宋打死。对这种怙恶不悛行凶杀人的反革命分子,根据抗拒从严的原则判处了死刑。对于虽有严重罪恶,本应从重处理,但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感召之下,能幡然悔悟、真诚坦白的,则从宽处理。如叛变投敌分子王惠民,历史上有两条血债,但在被捕前已自动坦白、彻底交代,确有悔罪表现,故从宽判了10年徒刑。这批案件宣判后,使得一些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反动立场发生了动摇,纷纷向公安机关自首投案。反革命分子汪培海的投案自首就是其中的一个。汪犯培海曾充日伪警备队小队长等职。任职期间,杀死一个无辜妇女,仗势欺压、勒索人民,罪恶很多。解放后潜逃到齐齐哈尔市隐藏下来。该市开展肃反斗争后,汪犯感觉无法藏身,企图逃回原籍(山东省肥城县)自杀。在火车上看见报载公安部罗瑞卿部长在全国青年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上的报告,读到有关彻底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一段,就触目惊心,不敢再看下去了。正在心绪不安时,忽然发现报告中还说到天津市有一个有两条血债的反革命分子王惠民由于彻底坦白受到宽大处理的事实。他反复的思索,自己只有一条血债,比王惠民的罪恶轻,惟有自首投案才是出路,遂下定决心,在天津下了火车,拿着那张报纸向公安机关自首,彻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我们又于去年11月和12月先后选择了两批案件,举行了宣判大会,也收到了同样的效果。尤其是在12月处理的这一批,效果更为显著。这一批案件中,我们选择了从宽到免予刑事处分,从严到判处死刑的案件共7件。其中如反革命分子袁德福,原是蒋贼“保密局华北特别站”的特务,解放前罪恶很大,解放后曾炸坏军运木船1只,炸伤6人,后来还纠合其他特务分子,准备组织地下武装,制造雷管,继续进行破坏活动。去年秋季天津市开展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后,袁犯选择了自首投案的道路,坦白了潜伏特务的罪行,缴出了美制炸药20余斤,并检举了同案主从犯8名。按其罪恶及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情节应当判处死刑,但由于他自首投案,真诚坦白,并有立功表现。根据“坦白从宽”和“立功折罪”的政策从轻判处该犯5年徒刑。又如反革命分子高明仁、白向禄,均有历史罪恶。高犯解放前充匪国防部二厅北平站灤县情报组组员,多次搜集解放军情报,解放后隐瞒特务身份,伪造历史,混入天津市葛沽中学当教员,并散布反动谣言。白犯解放前任伪保长,抗战胜利后参加了还乡团,三次返乡倒算,抢劫村民财物,解放后以跑行商为掩护到处流窜。两犯在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中分别自首投案,高犯并检举了匪情报组组长高树滋等5名。按两犯历史罪恶及情节均应依法惩处。但因他们坦白彻底,真诚悔过,高犯并有立功表现,故从宽免予刑事处分,学校并恢复了高明仁的工作。通过这些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坦白从宽的政策,给反革命分子指出了一条光明的道路,只要他们能够真诚坦白、悔过自新,就是罪恶严重的,也一定会得到国家的宽大处理,并且只要坦白得彻底,立有功劳,不仅可以获得减刑或者免予处刑,而且还给以参加生产或工作的机会。这一批案件中,还有从严处理的。如反革命分子刘毓林,地主成份,三青团员,曾参加匪自卫总队。解放后混入冀东建国学院学习,后又混进水利部北京勘测设计院勘测总队工作。刘犯的地主家庭被斗争后,对人民政府极为仇恨。1955年7月肃反运动开展后,刘犯虽被迫交待了长期隐瞒的反动身份,但对肃反运动极端敌对,特别是对积极负责的青年团支部书记王维华更加仇恨。8月22日刘犯手持一把菜刀,潜入王维华宿舍内,趁王熟睡之际用菜刀在王的头部猛砍7刀后即跳楼自杀,未死。被害人王维华经急救,已脱离危险期。对这种反革命分子应予严厉镇压,故依法判处该犯死刑。   经过以上先后三批案件的处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鼓舞了群众的积极性,有力地支持了群众对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广大群众热烈拥护党和国家处理反革命分子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一致认为:国家对反革命分子的政策真是说到那里办到那里。如在第三批案件宣判后市民何永发等说:“这些反革命分子数袁德福罪过大,炸了船、伤了人,才判刑5年,这就是自动坦白的结果,不然非枪毙不可。”利中酸厂家属委员会主任刘汝敏表示:“我作肃反宣传时,也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是总认为:无论怎么宽大,杀人也得偿命。现在才认识到,只要反革命分子肯向人民低头认罪,政府一定从宽处理。今后,我一定把政策贯彻到群众中去。”   二、给反革命分子指出了一条光明道路,促使了敌人的分化、瓦解,坦白自首的分子大大增加。仅据去年10月全市广泛地开展肃反斗争以来,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向公安机关自首投案的截止今年1月20日的统计就有7770人,其中有罪恶比较重大的反革命分子570人,缴出了许多武器弹药及反动证件,有的并缴出了反革命财产。特别是在第三批案件处理后的4天内,据不完全的统计:全市就有120余人向公安机关自首,其中有重大反革命分子18人。如土匪王明文坦白交代了杀死群众3人的罪恶。被管制分子军统特务寇世昌说:“公开宣判教育了我,认识到政府的政策,这回打消了顾虑。”遂坦白了一直隐瞒的解放前报告敌人抓捕我4名采买人员和解放后书写反动标语的罪行。   许多在押案犯学习了有关公开宣判的报导后,减少或消除了顾虑与敌对情绪,主动地坦白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地检举他人。仅据1956年1月13日1天的统计:反革命未决犯即补充交代了罪恶材料109件,检举他人437件。如恶霸地主杀人犯胡宝章,被捕后拒不供认罪恶,经过学习,先后交代了9条血债的罪行。汉奸杀人犯刘继光,读报后,检举了其弟的三青团区队长和中统特务的身份及抓捕我地下工作人员的罪行。并说:“过去有顾虑,不愿检举他。经过学习,认识到‘回头是岸’。让他早一些受到政府改造,对他也好,对我也好。”   (对于大批尚未处理的自首分子也起到解除顾虑,稳定情绪,防止发生意外的重要作用。如伪军官张兆秉说:“坦白了以后总担心不知怎样处理,今天一看报就放心了。”一贯道坛主尚国璋说:“袁德福要不是自己坦白非枪毙不可,这一来才判了5年,这回我也不害怕了。”)   三、对反革命分子家属也是一次有力的实际教育,给他们以希望,减少或消除了某些反革命分子家属的对立情绪。如袁德福的母亲感谢政府对她儿子的宽大处理,邀请了街坊邻居的老太太们吃捞面(天津市老百姓一种庆贺喜事的食品),而袁德福的同案犯甄荣涛的父亲却埋怨其子不坦白,气愤地说:“这小子枪毙了也不冤!”反革命分子家属陈玉娥听完读报后说:“我儿子就是吃了不坦白的亏才被逮捕了。”特别是有些反革命分子家属由于消除了敌对情绪,纷纷写信动员其亲属坦白交代问题。如匪三青团中央干事会组员陈无怀之妻陈谋孝,将1955年12月27日天津日报发表的宣判消息和社论抄寄陈犯,动员其彻底坦白,争取宽大。   取得上述成绩的原因,首先是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和革命警惕性大大提高,自觉地积极地支持和参加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大力揭发和检举反革命分子,使反革命分子无处藏身。同时在社会主义建设高潮的形势下,反革命分子内部有所动摇分化,正如董必武院长在“关于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问题”的报告中所分析的:“现在全国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正日益提高,社会主义革命事业正迅速地前进,我们正在进行着我们的先人从未作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人们已经越来越清楚地看到,中国人民几千年来梦想不到的美好幸福的生活,将要由我们和年青的一代来逐步地实现。不难了解,一切稍有理智的人,都会因我们的祖国日益富强而感到骄傲,都会因自己能够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而感到光荣。也不难了解,在此形势下,除少数真正死心踏地效忠于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的反革命分子而外,许多反革命分子,也不能不有所悔悟,他们感到越来越孤立,越来越走投无路,只有弃暗投明,重作新人,才是自己唯一的光明前途。在这次斗争中,大批的反革命分子,甚至包括一部分有严重反革命罪行的要犯,纷纷向政府投案自首,正是这种情势的具体反映。”   其次,正确执行了党和国家关于处理反革命分子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通过审判活动,选择典型案件举行公开审理,以体现这一政策,促使不少反革命分子走上了弃暗投明、坦白自首、重作新人的道路。   虽然取得了上述成绩,但是在我们的思想上不是不存在问题的。这样处理反革命案件对我们来说还是第一次,起初我们总是感觉没有把握,认为:袁德福反革命案应判处死刑,尽管有检举立功表现,只要比较从轻一些就行了。表现对执行坦白从宽,立功折罪的原则,不够坚决。说明了我们对党和国家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缺乏深刻的全面的理解。同时还反映了我们存在着严重的保守落后思想,跟不上当前阶级斗争形势的发展,满足于以往的经验,拘泥于常规。经过这几批案件的处理,许多生动的事实教育了我们,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只有坚决地克服保守思想,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从而在思想上、政策水平上提高了一步。因此,今后必须坚决克服保守思想,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把人民交付给我们的审判工作做得又快、又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法院工作简报》第4期,195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