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些法院审判工作发生了盲目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的偏向   <最高人民法院广西工作组>   我们在这几天工作中,发现有些地区人民法院在推广审判工作先进经验时,发生了盲目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的偏向。广西省司法厅检查邕宁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发现该院在学习与运用审判工作的先进经验后,从表面上看,办案效率很高,但是十分粗糙草率。如该法院审判员吴永福合议庭,今年1月2日至4日,从阅卷到宣判,结案15件;王启光合议庭,今年1月13日至18日,共63个小时内(包括加班加点),从阅卷到宣判,结案52件。计阅卷23个小时,预审13个小时,公开审判27个小时,平均办一案只用了73分钟。数量高,质量则是很低的。如贫农方定国破坏水利案,起诉书写他的罪行是:解放前一贯偷窃;先后杀过麻疯老、农民、国民党逃兵各一人;1952年放水淹了农业社麦田2亩多。公安侦讯材料中写,第一次被告人承认杀人是受指使,放水淹田是故意,因为要求入社未被批准;第二次侦讯时,被告人对放水淹田问题又说,是放水到自己的田里,因忘记堵口,故而淹了农业社的田。法院审理时,被告人又承认,放水淹农业社的田是故意的。口供反复。法院没有进行查对,事实还不清楚,就草率的认定被告人“偷窃、一贯杀人、破坏农业社生产”,判处徒刑12年。又如贫农苏建瑞破坏秋征案,犯罪事实是:流氓出身,“搞风流”(男女关系乱),解放后参加当地散匪武装,在匪军与我军打仗两次(已自新),1952年5月偷南瓜一担,1953年至1955年欠交公粮451斤,在粮食三定中打击干部等。审讯中被告人承认“搞风流”、参加土匪武装活动、欠交公粮,但不承认粮食三定中打击干部,说是只和民兵队长吵过一次架。法院并未查对事实,就判处被告人徒刑12年。在这种办案速度快、质量低的情况下,该法院院长仍然认为效率太低,盲目要求每个合议庭每天结案13件至15件。   类似情况在其他地区人民法院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今年广西平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季度工作计划要点中,要求瑶山、昭平(大山区)两县人民法院每个合议庭每月结案30件以上,其余各县每个合议庭每月结案55件以上。宜山地区有的审判员,在学习与运用其他地区审判工作先进经验中,一面办案,一面看表;有的在审讯过程中希望被告人不要提出新的材料,目的是为了结案快。   盲目图快的情况在全省司法工作会议上已经反映出来,引起了各级法院领导的重视,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我们认为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及时结案是对的。但是盲目追求数量,就必然不能保证质量。在学习先进工作经验中,应首先求得办案正确,在提高审判工作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数量。办案质量高而没有达到数量上的指标也是允许的。原定的办案指标,可以作为前进的标尺。完全忽视审判质量盲目追求数量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该加以改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法院工作简报》第8期,195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