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审判反革命案件和其他重要刑事犯罪案件中若干政策界限问题的资料   <《法院工作简报》编辑部>   总结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审判工作中执行政策的经验,是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各地正在传达贯彻这次会议的精神,我们根据河北、浙江、江苏、山东、湖南、湖北、云南、青海、辽宁、黑龙江、吉林、上海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和重庆市、河北省沧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定县、成安县,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等共17个单位截至1955年12月25日有关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中审判工作执行政策情况的检查报告,以及福建、江苏等省,武汉、青岛等市,江苏杨州地区和山东苍山县、四川彭县、北京市前门区等地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报告和资料,选择了一些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资料整理如下,供各地学习这次会议文件参考。编者 ## 第一、关于反革命案件中的政策界限问题   (一)对自动坦白、有立功表现的反革命分子与证据确凿、但仍坚持抗拒、毫不悔罪的反革命分子区别不清。如福建省邵武县反革命犯徐友文,系伪青年党邵武县党部主席,逮捕时掌握的材料,只是他曾担任伪职及解放后对被管制的分子说过一些反动话。该犯归案后,希望得到宽大处理,因此自动坦白出伪青年党在邵武县的组织机构情形,及所发展的200多名伪党员名单,还坦白自己解放以来的各种反动言行。但该县法院没有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从宽处理,仍判处该犯无期徒刑。该犯不服质问审判员:“政府说坦白从宽,为什么判我这样重?”审判员支吾说:“判你无期徒刑就是宽大处理。”此案判决后,该县许多在押的反革命犯都不愿再坦白检举了(此案正在改判中——编者)。   (二)对反革命犯经过处理仍不悔改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与确已安分守己、再无破坏活动的分子,区别不清。如青海省共和县谭有章在某机关工作,1950年曾秘密参加匪“反共救国军共和独立团”任连长,阴谋内应暴乱谋杀干部,且有纵火烧毁库仓的罪行(及时扑灭无损失)。以上罪行,谭犯在1951年审干时已彻底坦白交代,当时因涉及当地干部不少,且主犯已被处死,因此决定免予刑事处分,以后谭在工作中表现积极,再无犯罪活动。但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中又把他逮捕起来,县法院判处死刑,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批复要该县法院改判劳动教养,剥夺政治权利5年(按:本案过去经过宽大处理,事后谭犯再无犯罪活动,不应再予处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本案时,如果认为原判过重,可以自行改判,如果发回更审,就不应指出具体处理意见,这样批复是违法的)。辽宁省昌图县傅忠炎“九一八”前后当土匪,曾经充任“殃子房当家的”(匪首)20余天,有抢劫、强奸妇女等罪行。1935年被日伪法院拘押2年,此后双目失明,再无犯罪活动,至今已20年。解放后管制2年,此次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中又被县法院判处死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教育释放。又如湖北省巴东县刘作彪,1946年在汉口伪刑警队当警员时,被派往应城调查中国共产党党员张麻子的情况,1947年12月配合伪警、宪围捕汉口硚口被服厂中国共产党关系人10名,1949年又捕中国共产党关系人韩祥兴等,并加严刑拷打。此外,还有敲诈勒索、侮辱妇女等罪行。解放后逮捕归案,武汉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情节,判处刘犯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952年司法改革时经过复查仍维持原判。1953年刑满释放,刘返回巴东原籍,同年参加我巴东县办的“伪军政人员集训队”学习。在集训中刘把伪刑警职员证,派令和记功状等证件缴出之后,再无活动。此次县法院又以刘犯隐瞒特务证件,直至1953年才交出来为理由,判处刘犯死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刘犯历史罪恶已经处理,之后再无犯罪活动,不应再予判刑。   (三)对经过刑满释放,解除管制或自首登记宽大处理后的反革命分子继续进行破坏活动,与落后言行、牢骚情绪区别不清。如重庆市刑满释放的反革命犯张燊炯在生产组劳动时经常说些牢骚不满的话,例如生活没办法,要是在旧社会我就去抢人!见别人挑东西挑得多,说:“要钱不要命。”同别人吵架时说:“你到派出所反映我吧!顶大劳改,能敲‘沙罐’吗?现在捕人不是那么容易,要经法院批准。”等等。重庆市一区人民法院认为张犯释放后继续进行破坏活动,判了5年徒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教育释放。   (四)对阶级敌对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与一般的偶尔违法行为或一般的抗拒表现区别不清。如湖北省安陆县富农刘希三,1954年拖欠公粮100斤,1955年粮食统购中乡干部叫他开会,他不去,乡政府批评仍不听,安陆县人民法院即判了5年徒刑(已改判释放)。   (五)对反革命与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区别不清。这类案件被告人员是一般的伪军、政、警宪人员和一般的反动党团员,有轻微罪恶,或没有罪恶,在解放前或解放后就从事劳动生产,其中多数在政治上较落后。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中,因为他们曾有落后言行,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甚至因为他们在工作生产中一时疏忽大意造成错误,就按反革命犯罪论处。如湖北省随县贫农陈平洲自1939年至1948年先后当过伪保丁3年,伪乡丁10个月,伪副保长40天,伪保干事1个月。1945年当伪丁时,跟随伪乡长刘会平、伪保长张光银等28人在随县唐县镇西门外截击我新四军。在这次战役中,打伤打死我军战士5人,活捉1人,送交匪军,下落不明。解放后,参加互助组,向组员萧云义说过“组内有3户缺乏劳动力,给他们作活还不出工资”的话。1955年有51斤购粮任务没有完成。此次县法院以反革命现行破坏罪判处陈平洲徒刑15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认为陈是贫农成份,长期种田,历史上当过伪保丁、伪保长等职务,是一般政治历史问题,不能认为是反革命分子。与我军作战一次,是在伪乡长率领下,属于一般参加的行为。在战场上打死打伤我军战士,不能算作血债,也不应由陈负主要责任。至于在互助合作中说过不满意的话和没有完成征购粮食的任务,是由于思想落后自私自利,不是反革命破坏活动,且未造成重大恶果。因此认为襄阳地区中级法院改判教育释放是正确的。又如河北省定县任永才,于1932年在伪政府当过司书,同年参加国民党,1932年起在国民党军队当司书、连长、副官主任,北京解放后回家,平素无破坏活动。1954年世界和平理事会号召和平签名运动时,村中叫任写“响应世界和平理事会号召积极参加反对使用原子武器的签名运动”的标语,任因粗心漏掉了“使用”二字,该县人民法院就按反革命有意破坏论罪判处徒刑10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认为应予释放。   (六)对反革命分子的破坏与某些群众的落后言行区别不清。其中主要是:   1.对反革命分子的造谣破坏与某些群众落后不满言论区别不清。如黑龙江省克山县贫农李春方,入社后曾因私人成见将生产队长卢德发打伤;推广肇源县丰产经验时说“区里净扯鸡巴蛋”;在推广新技术时说“咱社没有那玩艺”;在放秋垄时又小铲一根垄。克山县人民法院认定李春方“是破坏劳动纪律,反抗技术措施,毒打社内骨干,威胁社的巩固与发展,企图搞垮合作社,仇视和抗拒社会主义改造,破坏人民民主事业”,按反革命罪判处被告徒刑10年。又如江苏省常熟市皮匠田小福历史上曾卖过4次壮丁(都逃回),并无政治问题;在统购统销中说:“这个办法(指粮食供应)毛主席是想不出的,啥人想出这个办法也该绝子绝孙”;过去美国佬来骗东西,现在俄国佬来骗东西”等,该市法院以反革命造谣破坏判处徒刑15年(已改判教育释放)。   2.对反革命分子,阶级敌对分子破坏瓦解合作社的行为与农民要求退社的行为区别不清。如辽宁省康平县王玉才系土地改革后的新中农,1954年10月自愿入社。起初劳动很积极,后来因为新建社期间缺乏组织生产的经验,生产无计划,地种的不好,有的地竟缺苗三成至四成。同时社正副主任在社内私化公款,占便宜,有的社员不到社里干活,偷社的东西,再加上当时社里土地有受水涝的危险,就于1955年5月提出要退社。经社说服无效,决定只退回他1头驴、2块坏地,不让抽回入社的马、车,因而发生口角。次日,王玉才将入社的车马拉回,康平县人民法院批评了王玉才,还要他把马、车送回社内,听候判决,王玉才回家后没有送去。半月后,该社社员孙英才鼓动5户社员退社,说:“你看老王把牲口都牵走了,你们怎么不拉呢?真熊货。”结果这6户(孙英才在内)一起将牲口拉出,使社当日下午停止了生产。县法院认为王玉才残存着浓厚的资本主义思想,伪装积极钻进了合作社内部,“入社后因其原投资之马下了驹,庄稼比较长得好,抓住社内弱点,寻找了铲鋿最忙的紧要关头要求退社,并抢走社的牲畜、车辆等,严重的破坏生产”又错误地认定5户社员退社是王玉才煽动的,据此认定王玉才是“反抗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法分子应予严惩”,按“破坏互助合作”罪判了8年徒刑。判决后农民说:“王玉才做了一辈子庄稼人,那想到有这个事!”,“你看入社好入,出社那有那末容易的啊!”影响很坏。(本案已经辽宁省人民法院改判王玉才无罪释放)。 ## 第二,关于普通刑事案件中的政策界限问题   (一)对偷盗犯罪的政策界限不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确因生活困难而情节轻微的偷窃罪行不适当的加以惩罚。如河北省定县李东山,贫农成份,全家6口人,1亩多地,生活困难。自1952年至1955年多次偷青,共偷得山药约100斤,白菜8棵,谷穗1口袋,都是全家吃了。1955年因偷谷穗被捕,定县人民法院判徒刑1年半(已改判教育释放)。   2.对解放前后的一般偷窃罪行与现行的偷窃罪行区别不清。如河北省正定县陈景云,系城市贫民,1942年至1943年曾当过伪军。1948年时趁我部队去野外防空,偷小米8斤,油半斤;1949年与吕纪文偷大寺中木头1根(8尺长1方寸厚),1949年至1950年共偷窃3次,计有水车工厂铁棍130斤(与张福生共偷的,陈是接手),白菜20斤,废电线1束。1950年以后从事劳动生产,再无偷窃行为,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景云徒刑5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后认为,陈景云在解放前后虽有过偷窃罪行但情节不严重,5年以来已洗手不干,从事劳动生产,不必再予追究。   (二)对流氓犯罪政策界限不清,主要是:   1.对流氓恶棍奸淫妇女的犯罪行为与一般的流氓作风区别不清。如辽宁省绥中县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郭保敏,未婚,在地里施肥时摸了未婚女社员刘某的屁股一下,以致发生口角。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中,绥中县人民法院按“诱奸未遂”罪判了1年半徒刑,被告要上诉,又以“强奸未遂”罪改判徒刑2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后认为应予释放。(按:绥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保敏加重定罪和压制上诉是违法的)。   2.对流氓恶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与一般的流氓作风,轻微的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区别不清。如山东济南市陈嘉秋,现年18岁,学生,1954年到建新文化补习学校学习,一贯违反校规,捣乱学习秩序,1955年4月与同伙学生10余人成立“评选委员会”,自己当副主席,专门评论妇女高矮、胖瘦等,上课时用纸团朝着前面座上的女学生掷。济南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年纪尚幼,流氓成性,积极参加流氓组织,充当副主席,严重的败坏社会公德,直接危害了学校秩序,影响了别人的学习情绪”,判处徒刑4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后,认为属于违犯校规的行为,应予释放。   (三)对赌博成性的赌头、赌棍与群众在春节前后的一般赌博行为区别不清。如河北省涿县宋宝令、任鹤龄,过去无赌博行为,只是在1955年春节前后与本村群众20余人赌博,他俩是召集人。涿县人民法院在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中将宋宝令判处7年徒刑,任鹤龄2年徒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后认为应予释放。   (四)对神汉巫婆以散布迷信为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与一般迷信活动或轻微违法行为区别不清。如河北省定县阴阳先生安银合,中农,有时替人看阴阳宅,骗取财物,曾引起两家农民一度不和,并无其他不法活动,定县人民法院竟判处徒刑3年(已改判无罪释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法院工作简报》第5期,1956年5月15日。